•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
    决定书(国市监处〔2020〕15号)
  • 发布时间:2020-09-30 10:58     信息来源: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
当事人:   通用电梯(贵州)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22320MA6DM4NA91   

住所: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万屯镇盘兴村磨盘山组

法定代表人: 陈俊杰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根据《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对反映通用电梯(贵州)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电梯制造许可证等进行调查核实情况的函》(黔市监函〔202074号)及相关鉴定评审机构提交的评审记录,我局依法立案调查。

经调查确认,你公司在申请电梯制造许可证时提供的陈俊杰(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璟锴、陈成浩、蔡才源、谢泽文、杨波、陈光银、周高峰等8人的职称证书系假证,该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

2. 茂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核查的复函。

你公司自收到我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国市监特处告〔20204号)后,在三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或申辩,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我局作出如下决定:

1. 撤销通用电梯(贵州)有限公司编号为TS2310786-2022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电梯);

2. 通用电梯(贵州)有限公司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电梯制造许可。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将原许可证书正本、副本全部交回我局;逾期未收到,我局将予以公告。

当事人如对上述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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