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国市监特处〔2022〕1号)
  • 发布时间:2022-04-08 16:29     信息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当事人 风行莱茵电梯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29069757634G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工业集中发展区兴业大道59

法定代表人:  杨丽梅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根据我局202112月对你公司现场监督检查以及相应整改情况,我局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你公司在人员、设备、质保体系等方面均不具备电梯生产条件,且情节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关于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许可条件的有关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等现场监督检查材料;

2.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大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大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大市监特令[2021]特第1201号、1202)。

你公司自收到我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国市监特处告20227号)后,在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我局作出如下决定:

1.吊销风行莱茵电梯有限公司编号为TS23107242024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2.自吊销之日起三年内,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予受理风行莱茵电梯有限公司新的许可申请。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将原许可证书正本、副本全部交回我局;逾期未收到,我局将予以公告。

当事人如对上述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2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