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公布制止餐饮浪费典型案例
  • 发布时间:2023-04-26 15:54     信息来源:江苏市场监管

  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深入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的部署要求,江苏省市场监管系统坚持执法监管和教育引导相结合,不断强化经营主体守法意识和节约理念,带动全社会形成文明用餐、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良好氛围。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一、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记酱大骨店涉嫌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案

  2023年3月21日,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记酱大骨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的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摆放有关反食品浪费的标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当场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3月2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发现该店未按要求整改,餐桌旁配置的垃圾桶内有未食用的食物被丢弃。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店采取自助取餐经营模式,其吧台虽张贴有《顾客须知》说明如剩余食材、饮品超过一定量将加收费用的规则,但经执法人员现场核实,当事人并未对顾客浪费食物的行为采取提醒劝导等有效措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作出对当事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滨湖区某餐饮店和某茶餐厅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3年3月16日,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中,发现某餐饮店和某茶餐厅未在店内布置反食品浪费标识提示,也未主动提醒和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在现场发现有大量完整的鱼段、时蔬、肉类以及米饭被倒掉,浪费情形较为严重。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当场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执法人员对店内如何进行反食品浪费的提示提醒也进行了相应的指导。

  三、南通市如皋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渔馆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案

  2023年3月27日,如皋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发现,消费者挑选活鱼时店员反复劝说消费者“2个人吃3斤的鱼不够、3个人吃5斤的鱼不够”等,诱导劝导消费者挑选更重更大的活鱼,部分消费者用餐完毕后餐桌上有鱼片等其他食物剩余。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的行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建议当事人在菜单或展示菜品上标注食品的分量、规格以及建议消费人数等信息。

  3月2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回头看”,发现在活鱼挑选区店员仍然在诱导消费者挑选大鱼。当事人涉嫌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4月7日,如皋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作出对当事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镇江市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姚桥某面馆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3年3月14日,镇江市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实施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检查时,发现姚桥某面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的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摆放有关反食品浪费的标识,厨房垃圾桶内倒有较多剩余面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执法人员检查过程中积极配合,现场进行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五、扬州市邗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3年3月7日,扬州市邗江区市场监管局在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检查中,发现扬州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4S店的食堂未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主动对职工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六、盐城市东台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饭店设置最低消费额案

  2022年11月24日,东台市消费者赵某在某饭店预定8人用餐,饭店负责人为其制定了最低消费158元每客的菜单,后实际用餐人数是6人,并减少了两个菜品。结账时,饭店负责人表示实际用餐人数比预定的少了2人,实际消费数额未达到包间“最低消费”标准,依然按预定的8客、每客158元价款收费,合计收费1264元。赵某向东台市市场监管局投诉后,执法人员对投诉情况进行了调查。饭店设置“最低消费”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且诱导消费者为了满足“最低消费”而超量点餐,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因饭店系初次违法,东台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向饭店下达了《当场处罚决定通知书》,责令饭店进行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饭店负责人认识到其行为不当立即整改,退还赵某500元价款,并承诺不会再发生类似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