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行动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7-04-26 14:35

质检办监〔20174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组织开展好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行动,以良好的质量安全环境迎接十九大、保障十九大,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全国质检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彻底排查和整治质量安全隐患,不忽视任何一个领域,不放过任何一个环节,不漏掉任何一个疑点,确保排查到位、整治到位,着力把各类风险 

  隐患消除在萌芽阶段,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行业性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的底线。 

  二、排查整治重点 

  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要以日用消费品、食品相关产品、危险化学品等直接涉及人身健康安全的产品和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为重点,深入开展隐患排查和整治行动。 

  (一)日用消费品。 

  一是要系统梳理分析近三年来执法检查、监督抽查、风险监测、伤害监测特别是投诉举报、舆情反映和重大质量安全事件等数据和情况,排查质量问题突出的重点产品和主要隐患,排查假冒伪劣猖獗、无证生产问题突出、消费者反映问题比较集中的重点地区,排查媒体关注、有不良记录或违法行为的重点企业。二是加强重点消费品质量监督抽查,重点检测产品涉及安全、健康、环保指标,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以次充好等情况。三是要结合本地实际,选取重点消费品深入开展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组织专家对发现的质量风险逐一进行研判,确定风险性质、风险等级、影响范围。四是对辖区内的日用消费品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排查,排查企业是否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是否存在偷工减料、低价低质竞争、以牺牲质量安全而换取企业利益的行为和行业“潜规则”。 

  (二)食品相关产品。 

  要用食品安全工作“四个最严”的要求,狠抓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监管工作,保障食品安全。一是要严查无证生产。凡是生产食品包装工具容器、纸包装工具容器、餐具洗涤剂、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压力锅这五类食品相关产品的企业,必须取得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才能生产。各地对无证生产的企业,要立即责令停产并加大巡查力度。二是要严查不按标准生产。2016年底,卫生计生委新发布实施了新的食品相关产品国家安全标准,并要求于2017年上半年开始正式实施。各地要加大新标准的宣贯力度,及时按照新标准开展相关监管工作,督促企业按照新的标准生产。三是要严查企业产品无标注现象。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凡是食品相关产品的企业必须在其产品上用文字或者图形标注其产品可用于接触食品。各地要加强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合作,重点监管不按要求进行标注的企业,打击非食品相关产品冒用食品相关产品的行为。四是要严查行业超范围添加问题。卫生计生委发布了在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中允许使用的原材料和可添加的添加剂目录,各地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通过查阅其原材料数据、检查其原材料库等方式,重点监管企业超目录范围使用原材料、添加剂的行为。 

  (三)生产许可证产品。 

  一是各生产许可证审查机构要开展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60类产品质量安全分析研判,根据产业规模、技术现状、质量抽查状况以及产品自身属性,综合分析重要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风险点。二是针对本辖区内抽查合格率较低的产品,以及质量安全风险较高的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等产品获证企业,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对许可证档案进行自查,主要检查审批发证过程是否符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三是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组织辖区内各质监部门,以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为重点产品,以生产集中、抽查合格率较低的地区为重点区域,开展获证企业监督检查工作。主要检查企业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是否满足获证产品生产、检验要求;企业原材料采购控制是否符合生产许可的有关要求,是否使用不合格原材料;企业对生产过程中关键工序是否进行控制;企业出厂检验控制是否符合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要求;生产许可证标识标注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企业,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复查工作,对整改不合格的企业撤销其生产许可证。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质监部门要充分认识守住质量安全底线的政治意义,切实把本次排查整治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来抓。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挂帅,靠前指挥,科学调度,务求实效。要将排查整治行动与日常监管相结合,与推动全年各项工作落实相结合,切实提升质检工作水平。 

  (二)加强责任落实。要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省局负责统筹组织全省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行动,市局负责具体组织排查整治,责任到位,落实到人。要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目标,细化措施,分解任务,建立隐患排查和整治行动台账,全面落实排查整治各项工作,切实加强隐患整治,及时消除隐患。 

  (三)加强情况报送。对于排查发现的质量隐患,各地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同时,各地要按照附表要求,分别于7月底、9月底、11月底,将各地工作开展情况报送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 

  (四)加强宣传纪律。要严守新闻宣传工作纪律,实行宣传报道审查审批制度,杜绝新闻宣传的随意性。加强对重大敏感信息的管理,严格执行新闻宣传送审的有关规定。重大敏感问题信息披露要经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把关,避免引起社会误读和恐慌。 

    

  附件: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信息统计表 

    

    

    

                                    质检总局办公厅 

                                      2017425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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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信息统计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