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办公厅(办公室、综合司),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和《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现就国家标准起草中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实审查责任。国家标准制修订过程中,起草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责任。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起草的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起草的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二、明确审查内容。国家标准形成征求意见稿后应当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对照是否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是否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是否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是否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等审查标准,逐项说明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中可能影响市场竞争的具体内容,并分析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情况,填制《公平竞争审查表》(见附件)。国家标准编制说明应当将公平竞争审查结论作为一项内容单独作出说明。
三、报送审查情况。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国家标准报批时,应当同时报送《公平竞争审查表》。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国家标准报批材料和《公平竞争审查表》进行审核,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退回起草单位补充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经审查认为违反条例规定的,不予批准发布。
附件:公平竞争审查表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25年4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