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名扬先生论及行政自由裁量权时,曾提出:“行政机关对于做出何种决定有很大的自由,可以在各种可能采取的行动方针中进行选择,根据行政机关的判断采取某种行动,或者不采取行动。行政机关选择的范围不限于决定的内容,也可能是执行任务的方法、时间、地点或侧重点,包括不采取行动的决定在内。” 因此,工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既包括处罚实体裁量,也包括处罚程序裁量。为避免滥用处罚裁量权、同案不同罚、处罚畸轻畸重等问题,工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加强对处罚裁量权的规制,各地工商机关也采取各种方式对处罚裁量权进行规制。本课题主要探讨当前工商执法现状和社会环境下,哪种规制模式更为有效、更值得推广。
一、规制工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几种模式
由于社会环境、经济发展及政策的差异,各地规制工商处罚裁量权的模式不尽相同。本课题调研时,我们分析了各地处罚裁量权的规制模式,大致归纳出以下四种类型:
(一)原则性规制模式,也可称为大纲式规制模式。即,制定一般性或大纲式的适用规则或者裁量基准,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如,原则性地规定从重、从轻处罚情节,或者简单按照低(法定罚款限额的30%以下)、中(法定罚款限额的30%-70%)、高(法定罚款限额的70%以上)三档,大纲式地确定裁量基准。此规制模式以原则性、指导性为特点,优点是提纲挈领、重点突出,执法人员易理解掌握,稍加判断即可操作;缺点是较笼统,其粗线条式的框架结构已难以适应建设法治工商的要求,大纲式的低、中、高三档的弹性范围和操作空间仍然太大,难以达到有效规制处罚裁量的目的。目前,采用此规制模式的不太多。
(二)拆分档级规制模式。即,按照处罚裁量的基本原则,分析每一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对从轻、一般、从重处罚的适用情形和裁量基准进行再拆分和细化。有分成三级六档的,有分成三级九档甚至更多的,也有根据法条具体情况作不同档级拆分的。绝大多数地方工商机关采取此拆分档级规制模式,其优点是提供了详细的参照标准,减少了自由裁量的盲目和随意性,执法人员能较快“对号入座”,规制效果较明显;缺点是前期拆分细化工作量大、周期长,形成的书式裁量基准体系条款复杂,如同“天书”,执法人员若无较高的执法素养和坚定的执行意志,易产生抵触情绪和操作错误。
(三)公式定罚规制模式。即,在拆分档级的基础上,采用辅助性软件工具,通过复杂的计算公式,导入各类参考数据,最终计算出处罚数据,确定处罚裁量基准。如,有工商局针对不同地区经济状况、不同社会群体状况确立处罚基数,然后综合考虑违法经营额、主观过错、危害后果等9项因素在罚款数额确定时的权重,按确定的裁量权综合分析规则计算公式算出具体罚款数额。其计算公式“S=M[1+1/9 (A+B+C+D+E+F+G+H+I)]”, S表示最终罚款数额, M为事先设定的罚款基数,A至I九个字母分别代表某一裁量因素所占的权重。此规制模式,优点是通过导入各类参考数据得到较为科学、准确的具体处罚数据,极大减少了人为干扰因素;缺点是计算公式深奥难懂,计算方法过于复杂,不易执法人员掌握和操作,也被质疑过于机械和僵化,采用此模式的并不多。
(四)智能化规制模式。即依托行政处罚案件管理系统,将处罚过程中的全部裁量行为纳入系统之中,由系统智能化地提醒执法人员应当考量的裁量因素、裁量基准、审批流程,全程记录最终裁量内容、审批流程及责任人员,实现对处罚裁量的有效规制。此规制模式初步实现“人机对话”功能,具有系统性、完整性、科学性、易操作性、同步监督性特点,是较科学的信息化案件处理辅助系统。公式定罚规制模式采用的辅助软件工具,只是一个计算模型,不具备系统性和完整性,这是两者最大区别。由于智能化规制模式前期准备工作复杂,投入成本较高,目前只有广州市工商局等少数地方采用此模式。
以上规制模式的实质,都是通过“控权”来防范滥用裁量权,实现合理裁量。我们认为,随着法治工商建设的不断推进,智能化模式规制行政处罚的实体裁量和程序裁量,将是发展趋势。下面,我们通过分析评价广州市工商局的智能化规制模式,对该模式的特点、可行性和推广建议进行论证。
二、广州市工商局智能化规制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主要做法和成效
(一)出台《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和《广州市工商局行政执法程序暂行规定》,确立处罚裁量的“三项原则”。
1、确立处罚裁量的基本原则,包括:全程裁量原则、公平公正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程序正当原则、综合裁量原则。如,全程裁量原则,是指行政处罚的全过程裁量,包括线索处理、是否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决定等处罚全程裁量,包括是否处罚、处罚种类与幅度等实体事项裁量,也包括由谁管辖、由谁承办、何时启动、何时结案等程序事项裁量,通过程序公正保障实体裁量合理公正。
2、确立处罚裁量实体基准的分级分档原则,指:对每一种违法行为,按违法手段、危害后果、主观过错等考量因素,分为“严重、一般、轻微”三级违法情节,相应地,将该违法行为的法定处罚方式和幅度,拆分为“严重、一般、轻微”三级处罚层级,并在每一处罚层级内,按具体违法情节再拆分为两档,最终形成三级六档为主要模式的处罚裁量基准体系。同时,明确了逾期年检不超过一个月等六类酌情不予处罚的情形。
3、确立处罚裁量的流程控制原则,包括:一是明确并提示每一处罚环节可裁量的权限、范围、方式、时限和裁量责任人,包括是否启动该环节、何时启动、如何启动、如何进行、由谁建议由谁决策等。二是依托综合执法平台系统对处罚裁量的流程控制,智能化地提示并落实处罚裁量的实体基准。三是允许个案基于特定考量因素而突破处罚裁量的实体基准,但要有特定的审批流程。四是记录每一处罚环节的裁量内容、建议者、核审者和决策者。五是有效查询裁量情况,明确监控重点,便于执法监督。
(二)构建既落实处罚裁量实体基准,又控制处罚裁量程序流程的智能化处罚案件管理系统(广州市工商局称之为“综合执法系统”)。
1、以分级分档的处罚裁量实体基准为内容,构建综合执法系统中的法规库。
精细拆分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等25部常用法律法规的处罚档级,粗略拆分了80多部法律法规,涉及近千种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实体基准,基本涵盖了常见的工商行政处罚案件类型,最终形成分级分档、具体明确、科学合理的处罚裁量实体基准体系并汇编成《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在此基础上,依托综合执法系统,按照工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的常见类型分类,直接嵌入对违法行为的定性、处罚的条、款、目,以及处罚裁量实体基准,构建出智能化法规库(如图1)。
图1:法规库以违法行为作为分类标准
该智能化法规库以处罚裁量实体基准为内容,将每一种违法行为拆分后的处罚级别档次,利用计算机软件系统设置相应的自动判别公式,自动提示应当考量的处罚裁量因素、相应的处罚级别档次,并将办案人员勾选或录入的考量因素、建议的具体处罚种类与幅度,与系统内嵌入的处罚裁量实体基准进行自动比对,提示应履行的审批流程(如图2)。
图2:每一条处罚依据条目的裁量标准均要编制具体的公式。
2、运用综合执法系统,明确处罚裁量流程和责任人员,记录处罚裁量的具体内容和责任人员。
依托综合执法系统,对“线索如何处理”、“是否启动处罚程序”、“是否根据违法行为类型选择合适的处罚流程”、“是否依法实施强制措施”、“处罚裁量建议与裁量基准是否相符”、“是否履行相应的审批流程及其责任人员”、“处罚决定执行情况”等处罚过程中的全部裁量情况,进行流程控制、提示、规范和记录。
(1)建立统一的案件线索处理平台,将其建成启动处罚案件相关程序的唯一入口,保留案件线索处理的全部裁量痕迹。为有效防范办案人员不及时登记案件线索、有案不查等滥用处罚裁量权的问题,确定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为线索管理机构,由其依托综合执法系统的案件线索处理平台,统一负责案件线索的登记、转办、跟踪、反馈、汇总(如图3);其他业务机构收到举报等线索的,也应通过案件线索处理平台提交给12315申诉举报中心,由其统一分派处理。12315申诉举报中心和办案机构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立案或不予立案意见,报主管局长审批,不得自行清结案件线索。
图3:12315建立线索登记表
(2)建立处罚裁量的智能化审批流程体系。每项裁量环节都设置相应审批流程,自动提示案件当前和下一步的审批流程、可选择的裁量内容(包括处罚种类和幅度),自动比对裁量建议与裁量基准是否相符,提示并记录相关环节的审批责任人员是谁,记录最终裁量结果,有效防控执法办案人员在程序上或实体上滥用裁量权(如图4)。
图4:案件处理的流程之一
(3)对跨级跨档处罚建议,设置特殊审批流程。
综合执法系统对办案人员的裁量建议,自动比对处罚裁量实体基准后,提示办案人员选择相应的审批流程。跨级跨档处罚的,按特殊审批流程,分别报请不同级别的负责人,直至报请案审会审批,由他们审查该案特定考量因素是否足于突破处罚裁量基准(如图5)。法制机构或机关负责人不同意办案机构裁量建议的,可通过系统将案件退回办案机构。
图五:案件跨级跨档须走特别审批流程
3、运用综合执法系统,建立处罚裁量的风险防控点,对处罚裁量重点流程进行提醒,对处罚裁量结果进行重点监控。
将立案、强制措施、处罚决定、处罚执行结案四个重点流程,设置为风险防范点,智能化地重点提醒和监控:
一是重点提醒和监控案件线索登记后,是否及时立案或不予立案,违法行为类型勾选是否准确,立案后是否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二是重点提醒和监控强制措施的实施是否合法合理。设置独立于行政处罚主流程的强制措施审批流程,提醒、监控强制措施实施是否必要、是否合法、是否报经审批、期限届满前是否解除或依法作出处理等。
三是重点提醒和监控处罚种类、幅度是否符合处罚裁量基准,跨级跨档处罚是否履行特殊审批流程,特定考量因素是否合理。
四是重点提醒和监控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设置案件执行归档流程,跟踪处罚案件执行情况,提醒办案人员依法及时处理没收财物,监控处罚决定的执行。
(四)落实职责明确、运行有序的综合执法系统维护机制。建立由法规处牵头、信息中心和软件公司协助的系统维护机制。法规处负责系统法规库(处罚裁量基准)、具体程序流程以及各个岗位的权限设定的内容更新、调整和维护;信息中心负责具体的系统管理、技术维护、支持和安全保障,并根据法规处对具体案件的纠错审批意见解决具体问题;软件公司则按照工商局提出的系统修改需求,进一步改善软件运行环境和流程设置。
(五)广州市工商局智能化规制处罚裁量权的主要成效。
一是进一步增强了处罚裁量防控力度。推行智能化规制处罚裁量权的一年来,做到了 “分岗查险”、“分险设防”、“分级预警”、“分权制衡”、“分层追责”,未出现因处罚不当而引发的行政复议和诉讼,亦无执法人员因裁量不当而受到廉政投诉。2012年5月,广州市纪委高度肯定了工商局的智能化规制处罚裁量权做法,并在全市推广。2012年7月,市纪委监察局参考工商局综合执法系统的设计理念,开发出对全市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管理平台,与该平台对接数据的首批单位便包括工商局。
二是进一步提高了处罚裁量水平。借助系统合理设置的处罚裁量流程,执法人员可通过勾选裁量情形或填写违法情节的方式,直接获取、比对裁量是否符合规定,按照系统指引直观简洁地运用裁量标准,做到程序合法、定性准确、处罚恰当。2011年至今,广州市工商系统运用综合执法系统实时查办了近2万件行政处罚案件,这些案件是靠全系统3500名执法人员完成,他们平均年龄在45岁以上。从一年来的多次执法检查情况看,广州市工商系统基本实现了不同地区同类案件处罚相当、同一地区同类案件不同时期处罚相当,有效防范了处罚畸轻畸重的问题。
三是进一步提高了行政执法效能。综合执法系统实用易用,借助其查询和提醒功能,办案人员可第一时间获知所办案件的定性处罚依据、处罚裁量基准、应办审批流程及时限要求;通过运行使用该系统,实现了办案机构、法制机构和局领导实时申报、核审、审批处罚裁量,缩短了各个环节的审批时间;办案人员还可运用该系统直接打印询问笔录等处罚文书,保证了处罚案卷的规范和统一,提高了执法效能。
三、处罚裁量权智能化规制模式的评价
(一)优化权责配置,实现实体裁量与程序裁量双控制。
规制处罚裁量权,关键是合理配置参与人员的权力与责任,形成制约机制。智能化规制模式对裁量权的“控”与“限”更为科学,实现实体裁量与程序裁量双控制:一是对不同档级的处罚裁量,设置不同级别的审批者和审批流程;二是智能化地控制各流程的发动和审批,通过流程控制有效防范裁量权失控;三是采用倒计时方式,智能化地提醒办案人员时限要求、应办流程。四是设置同步会商功能,对应否立案、如何调查、如何处罚等事项,均可通过系统发动相关机构进行会商。
(二)痕迹化管理,利用科技手段追踪裁量权行使印迹。
通过设置四项功能,智能化规制模式对处罚裁量进行痕迹化管理,如悬挂达摩克利斯之剑一般,提醒、引导执法人员注意裁量行为的合理性,强化合理裁量意识,避免或减少不当因素影响处罚裁量。
一是实时功能。系统自动记录执法人员的每次录入和操作,实时比对相关时限和应办流程。二是勘误功能。系统允许特定情形下通过特定流程进行勘误,但任何改动均记录在案,引导办案人员审慎操作、合理裁量。三是标记功能。系统自动标记跨级跨档处罚的案件,自动标记通过“补录”或“勘误”方式录入的数据,便于核查人员识别相关案件处理情况及责任人员。四是查询功能。核查人员可在系统中输入相应查询条件,灵活地检索出相关案件并详细检查和跟踪。
(三)注重实用性与灵活性,促使处罚裁量客观公正。
一是注重实用性。系统中大量设置勾选项目代替录入项目,有效减少因记忆错误或查阅缺漏而造成裁量失误,便于执法人员轻松操作。二是兼顾灵活性。系统在嵌入、落实裁量基准的同时,并不绝对禁止跨级跨档处罚,而是设置特殊审批流程,智能化地提示并实时记录裁量过程和结果,将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做到社会公平正义与个案合理处罚相平衡。三是突出对接性。对内实现与注册数据、监管数据对接,对外实现与当地监察部门数据对接,便于查询监督。四是排除干扰性。通过处罚案件管理系统对处罚裁量进行权责配置和流程控制,有效规制裁量行为,降低不当干预机率,保证处罚裁量客观公正。
(四)智能化规制模式可完善之处。
通过对广州市工商局智能化规制模式的调研,我们认为还应当完善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一要进一步提升软件系统的兼容统一。目前智能化规制方式所运用的软件系统,在数据分享与对接方面能实现“内外双通”,但是在兼容统一性方面还有待加强。主要是指上、下级工商部门之间及平级工商部门之间的相互兼容关系,处罚实体裁量与程序裁量的相互统一关系。二要进一步加强法律与技术的实时衔接。处罚案件管理系统的法规库,应根据法律法规的修改、调整,以及处罚裁量实践的新要求、新导向,同步更新、调整裁量因素和裁量基准,并要重视系统的维护升级和安全保障。三要进一步健全培训考核机制。工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智能化规制模式能否被充分认可和实施,主要还是依靠人,工商干部愿不愿、能不能、会不会使用是关键。应当把干部的操作能力、运用水平、工作实效纳入培训考核机制,以考核奖惩推动智能化规制模式的落实。
四、工商系统推行处罚裁量智能化规制模式的可行性及有关建议
我们认为,大部分省(市、区)工商系统已具备智能化规制处罚裁量权行使的必要条件:首先,大部分省(市、区)工商系统推行了拆分档级规制模式,制定了处罚裁量执行标准或参照标准,建立了处罚裁量基准,为推行智能化规制模式奠定了坚实的裁量基础。其次,大部分省(市、区)启用了处罚案件管理系统,将处罚裁量基准嵌入智能化系统成为可能,为推行智能化规制模式提供了有力的技术保障。
在处罚裁量基准和处罚案件管理系统作保障的情况下,推广应用工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智能化规制模式,建议做好以下工作:
一要领导高度重视。智能化规制处罚裁量权是一项工作量大、专业性强、难度较高、涉及面广的开创性工作,需要组织业务骨干集中力量、集中时间、专项攻关完成裁量基准和系统构建,需要全体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都积极参与、认真落实、严格遵守。各级领导要重视此项工作,要亲自抓,要出台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配套制度,加强考核督查、落实奖励惩处。
二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裁量基准。嵌入智能化系统的处罚裁量基准是否科学、合理、可行,是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的关键。细化、量化处罚裁量基准时,务必实事求是,优先考虑执法实践中最常见违法行为类型,充分考虑可能影响公正处罚的各种裁量因素;务必注重可行性,广泛征求执法机构、执法人员及相关人士的意见,确保裁量基准符合相关法条的规范目的,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趋势。
三要构建科学实用的智能化规制系统。要统筹兼顾与企业登记、食品流通、信用监管等其他业务应用系统的互联互通和对接,为智能化规制系统提供全程信息化手段保障。系统可操作性要强,操作简便、上手容易是确保执法人员熟练应用系统、有效规制处罚裁量的关键;要有前瞻性,要为法律法规的更新、裁量基准的调整预留好接口,确保实时更新;要注重保密性和安全性,完善保密措施,做好系统安全维护。
结语:处罚裁量包括实体裁量和程序裁量。工商行政处罚裁量智能化规制模式,将分级分档的处罚裁量基准嵌入处罚案件管理系统,通过处罚流程控制确保实体裁量公正合理,具有系统性、完整性、科学性、易操作性、同步监督性和推广可行性,也符合法治工商建设的发展趋势,有推广运用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