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加强设备监理监督,国家质检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重新制定了《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该办法已经于2014年4月8日国家质检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57号令形式于2014年4月28日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随着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2002年施行的《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存在着一些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内容,造成各级质监部门不能有效履行监管职责,阻碍了设备监理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需要进行修订和完善。
本次修订工作重点是将设备监理乙级资格行政许可的受理、评审和核准工作下放省级质监部门管理,同时划分甲级、乙级设备监理单位的资格等级和条件并对设备监理单位准入条件进行调整,而且赋予各级质监部门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进一步严格规范设备监理单位资格核准审批程序。通过修订和完善《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达到释放市场主体活力、形成有序市场竞争环境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