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竞争执法公告2013年第3号 河南省安阳市旧机动车经营者从事垄断协议案
  • 发布时间:2013-07-26 17:07     信息来源:工商总局竞争执法局

竞争执法公告

2013年第3号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1年8月对安阳市旧机动车经营者从事垄断协议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于2012年1月对涉案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现予公告。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豫工商处字〔2012〕第001号

 

  当事人:安阳市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铁西路南段198号

  法定代表人:裴艳芬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新旧机动车辆交易、仓储、场地服务、信息咨询、中介服务、市场开办、照相、拓号、喷字、报废汽车回收。

  当事人:安阳旧机动车交易市场

  住所:高新区文昌大道中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张建华

  经济性质:全民所有制

  经营范围:二手车交易服务、建筑机械设备的交易服务及代理咨询(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林州市豫北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住所:城郊南环路纱厂对面

  法定代表人:杨陆林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二手车交易市场服务、二手车经销、二手车中介、停车服务。

  当事人:安阳市东方旧机动车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高新区文昌大道东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袁秀云

  公司类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二手机动车交易服务(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林州市新巨龙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住所:林州市南环路

  法定代表人:赵海军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服务、旧机动车中介服务。

  当事人:安阳市中州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住所:安阳市汤阴县永通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赵华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二手车交易市场服务,二手车交易经纪服务。

  当事人:安阳市大众汽车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安阳市开发区轻纺城市场

  法定代表人:魏杰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二手车交易服务,二手车交易中介服务。

  当事人:滑县鑫鑫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住所:滑县新区东城

  法定代表人:李玉涛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交易,二手车中介。

  当事人:安阳顺达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安阳县吕村镇奇务路口

  法定代表人:刘庆林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二手车交易市场服务,二手车交易中介服务。

  当事人:安阳市天天旧机动车交易有限公司

  住所:安阳市光明路南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韩卫民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二手车交易服务。

  当事人:安阳市中原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住所:安阳市北关区人民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杨文刚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二手车交易;仓储(不含易燃易爆物品及化学危险品);市场服务;汽车中介(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方可经营的除外)、照相、拓号、喷号服务。

  2011年1月17日,根据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安检监建〔2010〕2号)的建议,安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安阳市11家当事人涉嫌不正当经营情况进行了调查。安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11家当事人签订联合协议、划分市场,案情较大,遂向我局汇报。2011年6月21日经主管局长批准,我局以涉嫌不正当竞争对安阳市二手车市场11家当事人进行了立案调查。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其经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我局于2011年8月16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上报了《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提请授权查处河南省安阳市二手车市场经营者涉嫌垄断行为的请示》(豫工商文〔2011〕109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11年8月22日对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了《关于授权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立案查处安阳市二手车市场经营者涉嫌垄断行为的决定》(工商竞争字〔2011〕176号)。2011年8月24日,我局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报主管局长批准,将2011年6月21日对安阳市二手车市场11家当事人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所立案件予以撤销,重新对11家当事人涉嫌垄断经营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11年8月25日,我局成立了查处安阳市二手车市场垄断经营案件工作领导小组,并抽调人员组成专案组,负责办理此案。

  经查:2007年10月18日,安阳市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与安阳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林州市豫北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3家共同签订了一份以设置垄断条款、划分市场区域、实行集中办公、统一市场服务价格为主要内容的《协议书》。

  2008年6月14日,安阳市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与安阳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安阳市东方旧机动车交易有限责任公司、林州市豫北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4家共同签订了一份以设置垄断条款、划分市场区域、实行集中办公、统一市场服务价格为主要内容的《联合协议书》。

  2009年10月15日,安阳市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与其他10家二手车市场经营者签订了《协议书》,其中安阳市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为甲方,其余10家为乙方。协议签订后,11家当事人共同制定了《二手车交易服务费收费指导标准》,并按其收费。未按照主管机关核准的收费标准(不超过成交额的1.5%)收取交易服务费。此外,11家当事人除在协议约定的场所内实行合署办公,按自行制定的标准统一收取交易服务费。同时还选举其中4家公司的代表(安阳顺达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的刘庆林、安阳市中原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的杨振富、安阳市天天旧机动车交易有限公司的韩卫民、安阳市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的裴艳芬)作为管理者,负责监督执行协议规定,具体措施为:利用电脑实施联网操作,随时对各家企业的交易量及不经协商私下交易等行为进行监督,并对违约的企业进行处罚。在实际执行中,收取的交易服务费由裴艳芬统一保管,将收取的交易服务费总额分成十二份,安阳市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分得总额的十二分之二,其余各家各分得总额的十二分之一,每周按约定比例分配。2009年10月15日—2010年10月30日,11家当事人共收取交易服务费为:7051478.27元。具体数额为:

  安阳市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垄断协议期间共收取交易服务费1175246.38元,按照国家工商总局有关规定扣除合理费用后,利润为130522.68元。

  安阳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垄断协议期间共收取交易服务费532570.22元,按照国家工商总局有关规定扣除合理费用后,利润为139978.87元。

  林州市豫北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垄断协议期间共收取交易服务费635619.23元,按照国家工商总局有关规定扣除合理费用后,利润为143136.65元。

  安阳市东方旧机动车交易有限责任公司垄断协议期间共收取交易服务费587623.18元,按照国家工商总局有关规定扣除合理费用后,利润为135303.91元。

  林州市新巨龙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垄断协议期间共收取交易服务费510916.4元,按照国家工商总局有关规定扣除合理费用后,利润为120816元。

  安阳市中州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垄断协议期间共收取交易服务费587623.18元,按照国家工商总局有关规定扣除合理费用后,利润为131091.69元。

  安阳市大众汽车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垄断协议期间共收取交易服务费587623.18元,按照国家工商总局有关规定扣除合理费用后,利润为138546.18元。

  滑县鑫鑫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垄断协议期间共收取交易服务费587623.18元,按照国家工商总局有关规定扣除合理费用后,利润为134951.33元。

  安阳顺达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垄断协议期间共收取交易服务费587623.18元,按照国家工商总局有关规定扣除合理费用后,利润为130497.17元。

  安阳市天天旧机动车交易有限公司垄断协议期间共收取交易服务费587623.18元,按照国家工商总局有关规定扣除合理费用后,利润为123988.82元。

  安阳市中原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垄断协议期间共收取交易服务费587623.18元,按照国家工商总局有关规定扣除合理费用后,利润为139368.78元。

  2010年10月14日(2009年协议结束日期)至今,11家当事人仍然在原经营场所内集中办公,划分交易服务费份额,按照《二手车交易服务费收费指导标准》收取交易服务费。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安检监建〔2010〕2号),此件由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提供,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此件由当事人提供,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三:2007年3家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书》,此件由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提供,证明当事人签订垄断协议行为;

  证据四:2008年4家当事人签订的《联合协议书》,此件由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提供,证明当事人签订垄断协议行为;

  证据五:2009年11家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书》,此件由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提供,证明当事人签订垄断协议行为;

  证据六:《二手车交易服务费收费指导标准》,此件由当事人提供,证明当事人垄断经营期间收取交易服务费的标准;

  证据七:收费许可证,此件由当事人提供,证明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核定的收费标准;

  证据八:审计报告,此件由河南同心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证明当事人在垄断经营期间的交易费收入情况;

  证据九:鹤壁市、濮阳市二手车市场调查材料,此件由办案人员调查提取,证明当事人垄断经营期间收取的交易服务费高;

  证据十:安阳市二手车交易市场有关资料的统计分析,此件由办案人员依据安阳市二手车交易日报表分析而得,证明安阳市二手车交易市场被垄断前后交易的有关情况;

  证据十一:消费者投诉材料,此件由消费者提供,证明当事人垄断经营期间收取的交易服务费高和服务质量低;

  证据十二:安阳市检察机关提供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情况有关材料,此件由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提供,证明当事人在垄断协议期间的有关经营情况;

  证据十三:《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提请授权查处河南省安阳市二手车市场经营者涉嫌垄断行为的请示》(豫工商文〔2011〕109号),此件由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作,证明按照法定程序申请查处此案;

  证据十四:《关于授权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立案查处安阳市二手车市场经营者涉嫌垄断行为的决定》(工商竞争字〔2011〕176号),此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法制作,证明按照法定程序授权查处此案;

  证据十五:询问笔录,此件由办案人员依法制作,证明当事人垄断经营的事实;

  证据十六:现场检查笔录,此件由办案人员依法制作,证明当事人合署办公经营情况;

  证据十七:情况说明,此件由当事人提供,证明当事人垄断经营的事实;

  证据十八:相关材料,此件由当事人提供,证明当事人垄断经营情况;

  证据十九:证人证言,此件由办案人员从其他案卷复制而来,证明当事人从事垄断经营的事实。

  我局认为,安阳市二手车市场11家经营者均是同行业竞争的独立主体,在安阳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横向竞争关系。从2007年10月18日至今,历时三年多,三次签订协议,参与垄断经营从3家经营者发展到11家经营者,他们通过签订协议,划分市场区域和份额,统一服务收费价格,规定严厉的处罚措施和明确的违约责任,其行为无论从主观到客观,均破坏了二手车市场(相关市场)中经营者之间正常的竞争秩序,损害了二手车市场(相关市场)的竞争结构,使二手车交易相对人只能被动而无选择地交易,并缴纳高额的服务费,无法享受由竞争而带来的实惠,损害了交易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阻碍了二手车市场的健康发展。一是在安阳市行政区域内,由于11家当事人通过签订协议,垄断市场,使二手车交易相对人成为市场垄断最直接的受害者。安阳市二手车市场份额是一定的,他们通过签订协议,按比例划分市场份额,控制了整个二手车市场的交易。原本他们是具有横向竞争关系的独立经营者,应该以提高服务质量、改善服务态度、降低收费价格为经营方式进行公平竞争,但现在他们反而围坐一桌,签订协议,排除竞争,共同牟取高额利润。二是由于11家当事人签订协议,划分市场,排除了市场竞争,致使二手车市场的服务收费,与周边地市相比明显偏高,如鹤壁市、濮阳市。垄断协议期间的二手车交易收费价格与协议前的自由竞争期间相比,价格也是大幅上涨。11家当事人为了达到获取垄断利润的目的,未执行主管机关核准的收费标准(不超过成交额的1.5%),而是按照他们共同制定的《二手车服务费收费统一指导标准》收费,提高了收费标准,二手车交易相对人没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只能被动地接受高价服务,正当权益受到损害。三是11家当事人实行垄断经营期间,工商部门接到多起消费者投诉,反映其服务质量低,且收取费用高,侵害了二手车交易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希望工商部门严厉查处,尽快恢复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综上所述,11家当事人共同签订协议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市场”的规定,构成了分割销售市场而达成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

  2011年10月10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提交了书面情况说明,辩称,一是实力较弱,是典型的小型服务企业,相互间既有合作又有竞争,提高经营效率,增强企业竞争力。签订并实施协议的行为,符合《反垄断法》第十五条第三项“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之规定,未限制整个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竞争,并使消费者得到较大实惠。二是经营困难,本着“首犯不罚”的亲民措施,恳请免于处罚。

  我局认为,11家当事人均是同行业竞争的独立主体,相互之间在安阳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横向竞争关系。他们签订协议,划分市场区域和份额,统一服务收费价格,规定严厉的处罚措施和明确的违约责任,其行为无论从主观到客观,都限制了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竞争,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禁止的“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市场”的垄断协议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所列情形,不应得到豁免。一是11家当事人签订协议,划分市场份额的行为破坏了竞争秩序,从而影响了经济运行的效率。原本他们应该以提高服务质量、改善服务态度、降低服务收费为主要内容,开展横向竞争。但却采取签订协议,划分市场份额,竞争力弱的经营者依赖分配的份额,不积极参与竞争,竞争力强的经营者也不突破分配的市场份额去开拓市场,正常发展受到限制,从而影响经济运行效率。二是11家当事人统一收费价格,按照他们共同制定的《二手车服务费收费统一指导标准》收费,提高了收取交易服务费的标准,使二手车交易相对人在他们垄断经营下,没有自由选择的权利,享受不到他们之间自由竞争带来的实惠,只能被动地接受高价服务,正当权益受到严重损害。

  当事人提出的申辩理由不成立,没有证据证明,我局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经研究决定责令11家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安阳市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没收违法所得130522.68元,罚款23504.9元,上缴国库;

  对安阳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没收违法所得139978.87元,罚款18829.96元,上缴国库;

  对林州市豫北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143136.65元,罚款15672.18元,上缴国库;

  对安阳市东方旧机动车交易有限责任公司没收违法所得135303.91元;罚款23504.92元,上缴国库;

  对林州市新巨龙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120816元,罚款37992.83元,上缴国库;

  对安阳市中州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131091.69元,罚款23504.92元,上缴国库;

  对安阳市大众汽车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没收违法所得138546.18元,罚款20262.65元,上缴国库;

  对滑县鑫鑫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134951.33元,罚款23857.5元,上缴国库;

  对安阳顺达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没收违法所得130497.17元,罚款28311.66元,上缴国库;

  对安阳市天天旧机动车交易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123988.82元,罚款30038.78元,上缴国库;

  对安阳市中原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139368.78元,罚款19440.05元,上缴国库。

  以上罚没合计为1733122.45元。

  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到交行河南省分行营业部(账户: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总队 账号:411060000018002069462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有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执行。

  当事人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二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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