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设置卸液泵移动式压力容器等安全监察问题的通知(质检特函〔2013〕50号)
  • 发布时间:2013-09-11 15:02     信息来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装设卸液泵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和移动式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带泵罐车的设计制造 

   (一)移动式压力容器需装设卸液泵时,设计制造单位应按照《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1.61.7的规定申请技术评审,评审通过后,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方可生产装设卸液泵的移动式压力容器(以下简称带泵罐车)。 

   (二)为确保带泵罐车在规定的地点进行装卸,带泵罐车的制造单位在产品出厂前应当为所生产的每台带泵罐车装设北斗/GPS卫星定位系统并确保其具备定点卸液的远程监控功能,否则不予通过监督检验。 

   二、带泵罐车的使用管理 

   (一)带泵罐车监控管理平台。 

   带泵罐车生产单位应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建立带泵罐车监控管理系统,负责对本单位生产的带泵罐车实施定点卸液监控。带泵罐车应当逐步纳入全国带泵罐车监控管理平台(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移动式压力容器分技术委员会的监控管理平台网址:http://www.tpvms.orghttp://www.tpvms.org.cn)。带泵罐车的制造单位负责将办理罐车使用登记所需的全部数据(具体请参考《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第二十九条)上传到带泵罐车监控管理平台,办理使用登记的质监部门可在上述监控管理平台上下载相关数据,办理带泵罐车的使用登记。 

   (二)一般情况下装运易燃或易爆介质带泵罐车的使用管理。 

对于新制造或新加装定位系统(具备定点卸液功能)的带泵罐车,在首次使用或增加新的卸液地点前,使用单位应向卸液地点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当地安全监察机构)提交带泵罐车定点卸液申请表(详见附件1)和包括卸液地点详细地址及其合法(规)性的相关证明文件等,带泵罐车卸液地点必须是取得充装许可的厂区或经当地政府及规划、住建、消防、安监等部门批准的区域。 

   收到书面申请后,当地安全监察机构应及时审核卸液地点的地址及地理坐标的合法(规)性,并在通过审查的申请表上签字并盖章,使用单位负责将当地安全监察机构盖章的带泵罐车定点卸液申请表上传到带泵罐车监控管理平台,管理平台开通对应卸液地点的地理坐标电子围栏,正常情况下,卸液泵只能在电子围栏内启动。 

   (三)应急情况下装运易燃或易爆介质带泵罐车的使用管理。 

   1.遇到紧急情况需要尽快转移罐内介质时,或者其他应急情况,如使用天然气作为燃料的车辆遇紧急情况需立即补充燃料时,带泵罐车操作人员可按下车载终端上的应急按钮,启动带泵罐车应急卸液功能。应急按钮启动后,北斗/GPS定点卸液系统应在12小时内自动锁死卸液泵。应急卸液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及时向使用单位所在地安全监察机构提交应急卸液的情况说明和卸液泵解锁申请表(详见附件2),经安全监察机构核实盖章后,由使用单位将解锁申请上传到监控管理平台,监控管理平台发送解除报警的指令,完成远程解锁。 

   2.持证的液化天然气(LNG)汽车加气站因固定加气设备故障、检修等原因,无法正常工作,需要采用LNG带泵罐车作为移动加气装置进行应急保障作业时,应按新增卸液地点向当地安全监察机构提交带泵罐车定点卸液申请。 

   三、关于由使用单位监控的带泵罐车使用管理 

   (一)装运非易燃、易爆介质带泵罐车的使用单位如果自行建立了带泵罐车使用监控管理系统,应向质检总局提交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可以使用自建的带泵罐车监控管理系统对本单位自有的带泵罐车实施监控管理并对自有带泵罐车的使用安全承担责任。使用自建带泵车监控管理系统的使用单位还应向使用单位所在地安全监察机构提交卸液地点的备案资料,其卸液地点必须是在企业厂区之内,接受卸液的只能是已经依法办理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的固定式压力容器。 

   (二)自建的带泵罐车监控管理系统至少应具备的功能: 

   1.实现对本单位自有的装运非易燃、易爆介质的带泵罐车的实时跟踪、定位。包括对单个或多个目标进行跟踪、轨迹存储和回放、车辆运行状态监控。 

   2.记录带泵罐车的基本信息和卸液点,根据经使用地安全监察机构确认的卸液地点地理坐标,设定和开启卸液点电子围栏,围栏有效半径不大于50米。 

   3. 对带泵罐车的控制电路实现供电或断电的远程自动控制,即对卸液泵进行加解锁控制。正常情况下,卸液泵只能在电子围栏内启动。 

   4.违规报警功能,包括非法拆除定点卸液控制装置时报警、超电子围栏范围启动卸液泵报警、启动紧急按钮时报警等。 

   四、关于已经出厂的带泵罐车 

   (一)对于已经出厂的带泵罐车,制造单位应逐台与经过技术评审的企业标准进行比对,经使用单位确认后,将对比情况的书面资料提交使用单位所在地安全监察机构。比对结果确认无问题的,通知使用单位加装定位系统。比对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制造单位应当采取召回或维修改造等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二)使用单位在带泵罐车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前应联系原制造单位,由原制造单位对已出厂的带泵移动式压力容器加装符合与新出厂带泵罐车相同功能的北斗/GPS定位系统。完成定位系统加装后,使用单位应在定期检验合格后按照本文件相关要求申请将带泵罐车纳入监控管理平台,否则不予通过定期检验。 

   五、关于移动式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 

根据《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我局拟建立全国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公共服务平台,通过二维条码手机扫描方式进入平台查询在用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情况,在新的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公共服务平台投入使用前,各省办理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时,使用登记证可以继续沿用原《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附件的格式,使用证号码继续沿用11位字符。 

  

   附件:1.带泵罐车定点卸液申请表 

        2.带泵罐车卸液泵解锁申请表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 

2013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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