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相关鉴定评审机构、型式试验机构:
为加强爆破片装置的安全监察工作,保障特种设备的爆破片装置安全性能,我局组织制定了《爆破片装置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ZF003—2011,以下简称《规程》),该《规程》已于2011年5月10日颁布,并将于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为保证《规程》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我局将于2011年11月1日起,严格按照《规程》的规定开展爆破片装置制造许可的受理、审批和发证工作,不再批准未按《规程》要求进行鉴定评审和型式试验的制造许可,各有关单位应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和宣贯工作。
二、各地质监部门应加强对爆破片装置制造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要求持有制造许可的爆破片装置制造单位按照《规程》规定做好产品标注工作,采用适当方式在产品上标注“TS”许可标志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编号等内容;同时,各地质监部门应做好爆破片装置制造监督检验的组织部署工作。
三、执行《规程》D6.4考核性试验的相关要求:
(一)对于已取得制造许可证的爆破片装置制造单位,若其生产连续且质量稳定,在换证时,可按《规程》D6.4考核性试验的方式对爆破片装置产品进行试验抽样。
(二)考核性试验抽样前,爆破片装置制造单位应当按产品型式向型式试验机构提供产品清单。型式试验机构应按每种型式抽取不少于1种规格样品,同一规格的样品应当在同批次产品中抽取,所抽取每种规格样品的基数不得少于需要进行型式试验所需爆破片装置数量的3倍。同时在抽取样品时,还应当考虑样品在压力、温度、材质等方面的代表性。
(三)若爆破片装置在制造过程中已实施了监督检验,且产品质量稳定,爆破片装置制造单位可在两次换证期间申请减免部分产品的型式试验,但其型式试验抽取数量不得低于30%。
(四)若考核性试验不能一次通过,按《规则》规定扩大抽取产品型式试验的数量。
二〇一一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