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监督管理工作,保证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性能,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2号),总局制定了《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和《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附件:1.《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
2.《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
3.《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
二〇〇三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