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7日,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通知,发布《山东省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示范文本》重点明确了6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适用范围。本《示范文本》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房屋租赁行为,各地在实际工作中参照使用。二是明确住房的产权归属。明确签订合同前,出租人应当向承租人出示出租房屋的所有权证明或其他合法来源证明,出示出租房屋属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有关证明,特别是需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编号等内容。三是明确房屋租赁交易形式。根据保障性租赁住房实际使用特征,明确租赁用途、租赁形式、出租方式、租住人数、备案登记等内容。四是明确租金应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明确合同中的租金标准应符合当地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关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规定。五是明确适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特殊条款。明确租赁双方应遵守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的有关规定,配合有关部门按规定开展的房屋租赁行为监督检查。六是明确租赁期限和房屋交接、房屋使用及维修、合同解除与终止、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合同生效等条款。
《示范文本》为各地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行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监督管理,提供了参考依据,将进一步促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