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创新与选择在线法案》旨在保护创新和限制自我优待,包括禁止占据市场主导地位的平台企业优先考虑自身产品和服务并打压竞争对手,使竞争对手处于不利地位。比如,平台阻止产品和服务的互操作性;要求购买平台商品或服务以换取优先投放;滥用商业数据进行竞争;操纵搜索结果偏向自身等。
在2021年6月公布的《美国创新和在线选择法案》草案中,其涵盖的平台标准为“年市值或在美年净销售额在5500亿美元以上或在美月平均活跃用户在5000万以上的平台公司”,矛头主要指向美国四大科技巨头。2021年10月,法案在涵盖的平台标准方面作出调整,除原有的市值标准外,还新增了全球月活跃用户数量达10亿以上或年度净销售额达5500亿美元的平台公司。
2022年1月21日,美国参议院司法委员会审议通过后,该法案得到了众议院和参议院相关委员会的支持。3月,美国司法部也对该法案表示支持。其后,该法案还需在国会两院进行投票,并经美国总统签署后方能生效。法案生效后,我国的相关大型平台可能将满足监管条件,被纳入管辖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