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企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的公告》(总局公告2010年第39号)
  • 发布时间:2010-07-27 15:12     信息来源: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企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的公告》(总局公告2010年第39号)

  2010年第39号

  

  关于企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的公告

  

  为了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进一步做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现将有关的企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使用事宜公告如下:

  企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产品生产企业自行加印(贴)。企业使用企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时,可根据需要按式样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

  自2010年6月1日起,之前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2010年6月1日起18个月内可以继续使用原已印制的带有旧版生产许可证标志包装物。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