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档案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以数字化转型驱动市场监管服务升级
中国人民大学信息资源管理学院(档案学院) 马林青
2025年2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档案工作中的责任,规定了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总体要求及归档、整理、保管、鉴定、迁移、查询与利用等关键环节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同时,将电子登记文件归档、数据安全管理、数据共享联通及网络查询等数字化管理要求纳入档案全生命周期管理体系。《办法》的出台为规范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的管理和开发利用、推动登记档案管理数字化转型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对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和提升市场监管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一、深刻把握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的特点与价值
经营主体登记档案作为经营主体在准入、变更及退出过程中依法生成的重要记录,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及相应价值:
——法律凭证性。经营主体登记档案是经营主体合法经营的重要凭证,记载了经营主体的名称、注册资本、股东信息、经营范围等法定登记事项,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在司法审判、产权确认、债务纠纷中,经营主体登记档案是判定企业资质、权属关系及历史沿革的关键证据,同时也是监管部门核查企业经营合规性的重要依据。
——动态更新性。经营主体登记档案记录了经营主体从设立到注销的全生命周期信息,包括注册资本变更、股东结构调整、经营范围扩展等动态内容,可以为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和投资者等追溯企业信用状况、评估经营风险和分析市场趋势提供宝贵的数据支持。
——跨部门关联性。经营主体登记档案与税务、社保、市场监管、金融等多部门数据具有紧密关联,可以为跨部门信息共享与协同监管提供重要数据支撑。
——隐私性与公共性并存。经营主体登记档案中的部分内容(如股东身份等)涉及个人隐私,需要依法保护。同时,部分信息(如企业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属于公共信息,需要更好地公开和利用,为市场监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社会公众和企业之间的交易活动提供可信的信息参考。
二、深刻把握经营主体登记档案工作新形势与新要求
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进和企业开办“一网通办”模式的全面推广,市场准入门槛大幅降低、准入便利性显著提升,这不仅推动了经营主体登记数量的持续攀升,也对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的生成、管理与应用产生了深远影响。海量经营主体登记档案以电子形式持续产生,带来了电子文件归档、保管、使用等方面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亟须在法律层面上予以明确和规范。同时,随着经营主体登记档案在支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性作用日益凸显,公众和企业对登记档案信息查询与利用的需求迅速增长,迫切要求创新和优化服务形式,实现登记档案信息的高效共享和便捷利用。
近年来,为构建高效、规范、公平竞争且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重要政策和举措,旨在打破区域壁垒、消除地方保护主义,促进市场要素和资源的自由流通。伴随着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和营商环境的持续优化,经营主体登记档案在跨区域迁移、标准化管理与共享利用等方面将面临更高标准的要求。
此外,为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效能,国务院陆续推出多项相关政策。《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2024年)明确提出以改革引领和数字化赋能为双轮驱动,大力推动政务数据高效共享和电子档案的单套归档管理。这一政策导向也对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的数字化管理与应用提出了全新要求。
综上,在多重政策和实践发展的推动下,国家层面亟须完善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管理流程和要求,优化跨区域档案迁移和利用,并加快档案工作数字化转型的步伐,从而更好地支撑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和市场监管服务升级。
三、以经营主体登记档案迁移机制改革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企业跨区域迁移是适应生产要素成本变化和优化市场布局的常态化选择。经营主体登记档案迁移工作虽看似微小,却是保障企业等经营主体合法流动的关键环节。然而,过去企业在跨区域迁移中,不得不经历繁琐的登记档案“迁出申请—调档—迁入登记”流程,导致申请人在迁出与迁入地区反复奔波,耗时耗力,“迁移繁”“迁移难”等问题屡见不鲜。部分地方政府甚至把经营主体登记档案当作地方保护主义的隐性工具,以档案为“关卡”,变相“挽留”企业,严重阻碍了市场要素的自由流动和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
《办法》从企业跨区域迁移中痛点最直接、地方保护最隐蔽的环节切入,聚焦登记档案跨区域迁移机制的改革,以“小切口”实现精准破题。具体而言,《办法》取消了企业迁出申请环节,大幅简化了迁移程序,企业在迁入地登记机关进行迁移变更登记之后,即由迁入地和迁出地登记机关共同配合完成调档、移交、接收等后续所有环节。《办法》还明令禁止迁入地、迁出地登记机关限制和妨碍档案迁移。此举大幅提升了企业跨区域迁移的便利性和效率,降低了企业运营成本。
此次经营主体登记档案迁移机制的突破,为破除地方保护主义提供了有力“改革利器”,有助于破除阻碍企业跨区域迁移的制度性障碍。登记档案再也无法被当作阻挠市场要素流通的“行政关卡”,而是作为促进市场要素自由流动和推动市场公平竞争的重要保障,为构建高效、规范的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坚实支撑。这一改变通过登记档案迁移微观机制的突破带动了市场要素流通宏观体系的优化,服务企业的措施也从“准入宽松”向“退出自由”和“流动便利”进一步纵深延伸,生动诠释了新时代深化改革的治理智慧。
四、以经营主体登记档案工作数字化转型驱动市场监管服务升级
随着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工作的稳步推进,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的数字化转型已成为必然趋势。顺应并加速这一转型,不仅有望破解传统档案管理的瓶颈、提升档案利用和服务水平,而且在支撑现代市场监管、促进跨区域资源配置以及提升公共服务效能方面也具有迫切意义。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专门设置了“档案信息化建设”章节,明确了电子档案的法律效力并要求保障其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202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在电子档案的移交、接收、保管、备份和系统建设等方面作出了更为细致的规定。二者为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的数字化转型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和政策保障。
《办法》切实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针对经营主体登记档案工作数字化转型提出具体措施。《办法》明确规定,电子登记档案与传统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直接作为法律凭证使用;同时,电子登记材料可实现全程电子化归档和移交,无需另行打印纸质副本。此外,《办法》还鼓励登记机关利用互联网平台,为社会公众提供电子档案的在线查询和下载服务,从而大幅提升档案的便捷获取和共享效率。
《办法》推动登记档案从生成、办理、传输到存储的全流程电子化管理,显著提升档案管理和服务效率,为档案数据安全和长期保存构建了坚实保障。然而,登记档案数字化转型的价值远不止于提升档案管理效率。传统纸质档案向电子记录的转变将大大提高数据采集、处理与更新的效率,为企业全生命周期信息的实时动态管理和市场监管服务提供强有力的数据支撑。《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正向现代化治理体系发生深刻转型。经营主体登记档案以“小支点”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推动市场监管服务创新升级,彰显了档案工作高质量发展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展望未来,随着经营主体登记工作和档案管理数字化转型的不断深入,登记档案将逐步实现从静态“历史凭证”向动态“治理资源”的跃迁,其潜在数据价值将得到更大程度的释放。目前,市场监管总局正加快建设企业跨省迁移登记数据传输系统,致力于优化跨省迁移数据对接和信息共享,该举措正是朝着这一方向迈出的坚实步伐。随着登记档案信息标准化和数据互联互通水平的持续提升,借助大数据与人工智能等创新技术的有力支撑,档案数据将实现跨部门、跨区域乃至跨领域的互联共享,从而为风险预警、信用评估和市场动态监控等提供更加精准、高效与智能的支持。2025年1月发布的《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充分反映了这一发展趋势,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经营主体档案数据库,在确保数据安全且不侵犯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将企业基础信息、用电量等反映实际经营状况的数据归集整合,强化与资本市场机构及银行信贷信息的互联互通,为金融机构开展信贷风险评估提供坚实的数据支持。上述举措将为经营主体登记档案数据价值的进一步释放开辟更广阔的应用前景。未来可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