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武汉市工商局印发《市工商局经济违法案件线索管理办法(试行)》
  • 发布时间:2017-06-22 14:13     信息来源:武汉市工商局

  近日,武汉市工商局印发了《市工商局经济违法案件线索管理办法(试行)》,对经济违法案件线索的查办、移交衔接工作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现将全文转载如下,供各地参考学习。

  武汉市工商局经济违法案件线索管理办法(试行)

  为做好市工商局经济违法案件线索的查办、移交衔接工作,落实举报、投诉的查处力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案件线索是指市局各部门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申诉、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的,当事人涉嫌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二条 案件线索来源包括:

  (一)抽查、抽检、监测;

  (二)专项检查、整治;

  (三)投诉、举报、申诉;

  (四)媒体曝光;

  (五)大数据监测分析;

  (六)上级机关交办;

  (七)其他机关移送;

  (八)其他。

  第三条 市局各部门依据职责分工接收案件线索,建立案件线索管理台账。

  市局各部门接收案件线索后,应按规定开展分送、初审、初查、移交、抄告、录入、督办和回告处理结果等工作。

  第四条 市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12315指挥中心)接收的案件线索,按照《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12315工作规范》作出处理:分送市局相关部门处理;分送区局处理;对明显不属于工商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案件线索,直接告知投诉人、举报人、申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或告知其有权管辖的单位。

  涉网案件线索分送,按照《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涉网案件线索办理工作规则》办理。

  办公室、机关纪委接收的信件、函件及信息件等含有案件线索的,根据业务类别提出拟办意见,经领导批示后,分送相关部门办理。

  第五条 市局各业务部门收到案件线索后,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对案件线索进行初步书面审查,并根据审查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违法行为不成立或者不属于工商部门管辖的,直接按规定程序反馈交办、移交单位或投诉人、举报人、申诉人。

  (二)行为涉嫌违法,但已查处完毕或者已转区局调查处理的,按规定及时向交办、移交单位或投诉人、举报人、申诉人反馈处理结果。

  (三)行为涉嫌违法,尚未查处,但属于区局管辖范围的,按规定程序转区局查处。市局应督办、收集处理结果,向交办、移交单位或投诉人、举报人、申诉人反馈。

  (四)行为涉嫌违法,依法应由市局管辖的,移交市局相关部门查办。相关部门查办后,应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交办、移交单位或投诉人、举报人、申诉人。

  第六条 市局各业务部门初步书面审查案件线索后,认为有违法违规行为应由市局予以行政处理的,在五个工作日内初查;认为有违法违规行为应由区局予以行政处理的,不再初查,按规定程序转区局查处。

  市局各业务部门初查后,应作出如下处理:

  (一)行政指导。对当事人通过提醒、建议、约谈等方式予以行政指导,或作出行政指导建议书。

  (二)责令改正。根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需要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督促当事人采取改正措施,减轻违法危害程度、消除不良影响等,以指导帮助当事人规范经营管理行为,预防、避免或减少当事人实施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三)决定不予立案。在行政指导建议书、责令改正通知书等确定的期限内,当事人改正违法违规行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各业务部门可以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不再作为案件线索移交,但是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移交。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实施了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无需予以行政指导或责令改正等的案件线索,各业务部门应当移交;依法应予以行政指导或责令改正等,当事人在行政指导建议书或责令改正通知书等确定的期限内,没有改正违法违规行为的,各业务部门应自责令改正期限届满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移交。

  第七条 市局、区局依职责和有关规定处理案件线索。

  (一)市局处理下列案件线索:

  1.市局公平交易执法局管辖下列案件线索:

  (1)市属主流新闻媒体发布广告严重违法的;

  (2)公用企业及具有独占地位经营者限制竞争的;

  (3)侵犯驰名商标权利行为的;

  (4)案情重大、社会影响较大且市局认为应当管辖的;

  (5)同一违法主体涉及多个区局辖区的;

  (6)市委市政府领导、市局领导批示指定市局管辖的;

  (7)国家工商总局、省工商局等上级机关指定市局管辖的。

  2.消费者权益保护局(12315指挥中心)依法抽检商品或市场处依法抽检成品油、农资等商品后所形成的案件线索,移交市局公平交易执法局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3.市局登记的企业因提交虚假材料取得登记的案件线索分别由注册登记局、外资处查处。

  4.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中发现的案件线索,涉及市局登记注册的企业有符合列入经营异常情形的,由企业和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处、外资处负责依法将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其他案件线索,由相关业务部门依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二)区局处理下列案件线索:

  依据市、区行政权力清单,属于市局下放至区局行政职权范围内的案件线索,由区局管辖。

  法律、法规等明确规定案件应当由市局管辖的案件,不得将相关案件线索移送区局管辖。

  第八条 市局各部门按照以下方式移交案件线索:

  (一)移交。市局各部门认为案件线索属于区局管辖的,通过市局督办平台系统或网络交易监管平台分送区局处理;需要移交市局公平交易执法局查处的,由各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局领导同意。

  案件线索移交部门应填写《案件线索移交单》(见附件),并附下列材料:

  1.案件线索来源资料;

  2.核查资料,初审、初查意见;

  3.若对违法行为已采取行政指导、责令改正等措施的,在移交案件线索时,相关材料应一并移交;

  4.涉嫌违法行为的其他材料。

  (二)接收。市局公平交易执法局收到各业务部门的《案件线索移交单》后,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审查移送材料,并根据审查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按照法定程序立案查处;

  2.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需要退回相关部门的,应说明理由,报分管局领导同意,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一式两份,其中一份连同相关材料,一并退回有关业务部门,作其他处理;

  3.认为移送材料尚不符合立案条件,还需进一步核实的,市局公平交易执法局商有关业务部门,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处理;

  4.移交区局调查处理。

  (三)反馈。市局公平交易执法局立案查处各业务部门移交的案件线索后,应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一份抄送有关业务部门。对上级交办机关要求限时报告办理情况的案件线索,市局公平交易执法局应在限时期限届满之日前两个工作日,将结果或办理进展情况书面反馈有关业务部门,由该业务部门向上级交办机关报告情况。

  第九条 市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12315指挥中心)将接收的案件线索分送区局的,应同时抄告市局相关业务部门。

  市局各业务部门将直接接收的案件线索移交区局的,应同时抄告市局公平交易执法局;市局公平交易执法局将直接接收的案件线索移交区局的,应同时抄告相关业务部门。

  第十条 市局各部门将案件线索移交市局公平交易执法局的,由市局公平交易执法局将案件线索录入网上案件线索管理系统;其他案件线索,由办案机构负责录入。

  第十一条 上级机关交办、领导批示、其他机关移送、市局各业务部门直接接收的案件线索,由市局接收案件线索部门负责督办。

  市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12315指挥中心)将案件线索直接分送区局的,市局各业务部门应加强分析,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监管、执法工作。

  第十二条 市局各部门接收案件线索后,移交区局或市局其他部门处理的,应自移交案件线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告知具名投诉人、举报人或申诉人案件线索的去向、处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办案机构负责将案件线索的处理结果告知具名投诉人、举报人或申诉人。

  上级机关交办、领导批示或其他机关移送等案件线索,市局相关部门直接承办或再移交的,由该部门反馈处理结果,但是外地工商机关移转的涉网案件线索由办案机构向移转的工商机关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三条 市局公平交易执法局负责指导全系统办案工作。市场处、商标处、广告处、合同处、注册登记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外资处、企业和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处、网监处等部门负责提供案件业务指导、技术指导。法制处负责案件核审和法律适用指导。

  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负责人或相关工作人员接收案件线索时相互推诿,不按期分送、初审、核查、移交、抄告、录入、回告或督办案件线索不力,致使投诉人、举报人、申诉人或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产生其他危害后果,依法依规应追责的,由纪检监察等部门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与市局之前制定的文件相关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各区局可参照执行本办法或制定相关制度。

  本文中区局是指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行政审批局以及依法行使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区级行政执法机关。

  本文中当事人是指被投诉(举报、申诉)人及其他行政行为相对人。(来源:武汉市工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