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2009年7月,甲地A进出口公司向某国出口七个集装箱装运的钢丝绳。在货物出运前,公司新进上岗的装卸工人因考虑到该批货物重量较大,为了方便客户利用铲车卸货,在夹板盘上加钉了未进行除害处理、未加施IPPC标识的实木条。A公司在货物出口时也未就该木质包装向B检验检疫局报检。货物到达目的国后,该国海关在查验过程中发现包装物中混有实木包装且未加施IPPC标识,强制将全部货物做退运处理。
A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B检验检疫局对A公司处以了5000元以下罚款。
二、分析
根据《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69号令)规定,从2005年3月1日起,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当按照规定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并按要求加施IPPC专用标识。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不是获得检验检疫许可的处理单位生产并加施有效IPPC标志,发货人又不依法向检验检疫机关报检致使涉案木质包装已经出口的,属于未依法报检的违法行为。
本案中,A公司装卸工人加装实木条,完全是出于方便收货人卸货的考虑,并不存在逃避检验检疫监管的主观故意,但最终导致了货物被强制退运的结果,使企业蒙受了巨大的损失,也给中国出口货物造成了不好的国际影响。产生这一不利后果的主要原因是企业的内部管理不规范,岗位交接时培训工作不到位,造成相关岗位工作人员对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章和木质包装检疫的专业知识了解不够。因此,出口企业应当从这一案件中充分吸取教训,采取相应的措施,避免类似的案件再次发生。首先,企业要及时了解最新的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章,加大对工作人员的宣传教育培训;其次,企业要加强与检验检疫机构的沟通,了解相关规定的最新动向,有疑难问题及时向检验检疫机构咨询;第三,企业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各项业务活动,加强对自身内部工作的监督管理,做到知法、懂法、守法。
(文中观点供理论探讨,不代表官方意见,不代替现行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