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探讨】A化工厂无证生产工业甲醇案
  • 发布时间:2012-09-24 16:48

一、案情介绍

20081,甲市质监局接到举报,其辖区内A化工厂无证生产工业甲醇。甲市质监局即派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A化工厂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有工业甲醇库存,但从A化工厂现场提供的17份提货凭证表明,该厂于200712月至20081月期间,已出厂销售400余吨标称为精甲醇的产品。经查,A化工厂生产精甲醇的生产工艺为:用煤生产合成氨净化工艺过程中产生的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氢气生产粗甲醇——经精馏后生成所谓的精甲醇产品。A化工厂生产的精甲醇产品标准、生产工艺、以及产品用途均与生产许可证目录中的工业甲醇相一致。

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甲市质监局经审理认定:A化工厂已构成无证生产工业甲醇的违法行为。拟对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作出行政处罚。

A化工厂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提出听证要求。A化工厂在听证会上以精甲醇不是工业甲醇作为陈述申辩的理由,并提交了行业协会出具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称:精甲醇未列入工业产品许可证发证目录,在产品达不到国家标准要求的情况下,可以不作为工业甲醇对外明示销售。听证会后,甲市质监局书面请示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该许可证办公室回复,涉案的精甲醇即为工业甲醇,依法应当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最终,甲市质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A化工厂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1.责令停止生产未经许可的工业甲醇;

2.处罚款30万元。

二、分析

本案是一件无证生产危险化学品工业甲醇案,其难点、焦点是对取证产品及范围的界定。在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没有获得所谓“精甲醇”的实物证据,无法通过实物、检验等手段来辨别和界定所谓的“精甲醇”就是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的工业甲醇。同时本案当事人A化工厂、行业协会都提出了各自的观点。A化工厂在听证时称:工业甲醇是精甲醇的一种,精甲醇产品包含了工业甲醇,但精甲醇不全是许可证产品。行业协会的观点是:甲醇产品有精甲醇、工业甲醇之分,精甲醇与工业甲醇是不同的产品,工业甲醇是许可证产品,精甲醇不是许可证产品。这样,定性即如何确定法律事实就成为本案的首要。

为此,执法人员采取充分调查,收集间接证据来形成一个严密的证据链。在没有实物证据,当事人又不承认违法的情况下,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以现场检查记录对A化工厂精甲醇的生产设备、原材料、生产工艺进行描述,并辅之拍照取证,形式对A化厂所谓精甲醇的生产工艺、原辅材料、生产设备进行了证据固定;通过对A化工厂实验室的检查,提取了精甲醇的检验分析报告单和检验依据复印件,对A化工厂所谓精甲醇产品所执行标准进行证据固定;通过对精甲醇使用单位以及A化工厂的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对A化工厂生产的精甲醇产品的用途进行证据固定。最终这些证据,通过对生产工艺、产品执行标准、产品用途等方面的印证,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了所谓精甲醇即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的工业甲醇的法律事实,确保了案件的定性准确。

三、启示

(一)关于对取证产品的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对重要工业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并对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范围作了概括式规定。国家质捡总局第174号公告《关于公布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的目录公告》明确了66类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但这一目录所列产品名称仍较笼统。在执法实践中发现,一些生产者以改变产品名称规避工业生产许可证监管,使界定涉案产品是否属于发证范围成为案件定性的难点。甲市质监局依据该厂的产品标准、生产工艺、产品用途等相互印证,确定其所生产的精甲醇就是工业甲醇,使A化工厂的违法行为得以查处,是一则比较精典的案例。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案中,除责令该企业停止生产未经许可的工业甲醇,处以罚款30万元外,还应当进一步查明该企业违法生产工业甲醇的违法所得,并予以没收。

 

(文中观点供理论探讨,不代表官方意见,不代替现行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