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介绍
2006年10月,针对消费者多次投诉反映甲市乙区107国道旁A加油站存在计量问题的情况,甲市质监局计量处、稽查分局、度量衡管理所、乙区分局及甲市公安局组成联合执法组,于某日清晨对该加油站进行了突击执法检查。在加油机生产厂家的协助下,执法组对该站的加油机主板一一进行查验和测试,发现9块有改动痕迹,其中3块未复原;另在其财务室发现有利用加油机作弊的电脑操作说明书。根据现场检查情况,举报情况基本属实,执法人员现场对涉嫌改动的加油机予以了封存,对加油机主板、电脑主机、有关凭证予以了扣押,稽查分局当日以涉嫌计量作弊对该加油站立案查处。
执法人员将涉案加油机主板送至加油机生产厂家托肯恒山科技(广州)有限公司鉴定,该公司出具的鉴定结论指出“1、有三块税控主板的线路有短路……短路后使税控模块失去对电机的控制,有可能会导致计量偏差,此处的短路非我公司出厂或维修时所为。2、有五块税控主板的线路有短路的迹象,但短路点已恢复正常”。根据鉴定结论,该加油站的1号、2号、5号等8台加油机主板线路有短路,其中1号、5号、6号有改动,另5块改动后已复原。
立案后,该加油站租赁经营者翁某及其弟到我局接受调查,承认了加油站更改加油机主板进行计量作弊的事实。经调查,由于全国资源紧张,油品零售价低于进货批发价,该加油站连续亏损,翁某找人在2006年5月31日对加油机主板进行了改动,安装了克扣油量的作弊控制器。该加油站共有18台加油机,共计11台加油机改动了主板线路,克扣油量控制在0.7%,6月1号开始计量作弊。后由于质监部门开展加油站计量作弊查处,翁某担心被查处,于7月23日深夜将5台加油机的主板恢复原状,另将3台加油机更换了未改动的主板,同时抱着侥幸心理授意将1号、5号、6号加油机调成克扣3.5%油量,改动了主板的加油机一直到查处当日都在持续进行计量作弊。根据翁某及其弟的交代和原始凭证上的相关数据,以及其进油单位中石化某分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计算出该加油站改动加油机主板进行计量作弊,共克扣了0#柴油37030.1升(售价4.77元/升)、93#汽油5075.4升(售价4.90元/升),获违法所得201503.04元。
该加油站改动加油机主板进行计量作弊、克扣车主加油量,其行为属于利用计量器具作弊,已违反《湖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湖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利用计量器具作弊;
2、没收违法所得:201503.04元;
3、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523907.90元。
罚没款合计:柒拾贰万伍仟肆佰壹拾元玖角肆分(725410.94元)。
该案已执行完毕。
二、分析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利用加油机进行计量作弊的计量违法案件,在整个案件查处过程中,有以下几个特点:
1、部署周密,准备充分,行动迅速。考虑到现场检查、立案调查处理及长期监管的需要,由甲市质监局计量处、稽查分局、度量衡管理所、乙区分局会同甲市公安局组成联合执法组,各方面得到有利保障。前期摸清加油站情况,与加油机生产厂家联系,取得技术支持。到达现场后,立即按部署兵分多路,迅速控制收银台、财务室、加油机等关键部位,收集到第一手证据。取证后马上送厂家鉴定,在最短时间内取得鉴定结论,锁定违法事实。
2、明察秋毫,斗智斗勇。现场度量衡管理所两台检测车对加油机进行计量检定的过程中,该加油站突然断电,恢复后检定结果全部合格。原来狡猾的相对人将计量作弊控制闸刀安装在收银台内,由收银员专门负责,拉下闸刀控制器就失效,检定结果合格,以为这样就可以让执法人员查无所获。然而我们的执法人员更是从这突然断电看出了问题不简单,转而从加油机铅封、电脑主板等其他方面收集到确凿证据。
3、处罚与帮扶并举,监督整改到位。在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执法人员耐心向加油站负责人宣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使相对人认识到违法的严重性,主动承认违法事实。查处后执法人员帮助其联系厂家,监督其将改动过的加油机电脑主板全部予以更换,并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后,依法经营。
4、本案在法律适用上有瑕疵,《计量法》相对于《湖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来讲属于上位法,按照《立法法》第七十九条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之规定,应当按照《计量法》和《计量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启示
通过该案的办理,办案人员认识到多方取证,形成证据链,才能锁定违法事实。该加油站位于107国道旁,每天车来车往,加油的车辆不计其数,而该加油站没有建立完善的台帐,原始凭证大量丢失,经营者有意隐瞒虚报售油量,从收集的票据等无法确定其违法所得,那意味着对其违法行为不能给予应得的处罚,达不到处罚效果。为此,办案人员另辟蹊径,通过向该加油站的唯一进油单位取证,掌握了该加油站的经营情况,进而确定了其克扣加油量获得的违法所得,铁证如山,最终让相对人受到了应有的行政处罚。
(文中观点供理论探讨,不代表官方意见,不代替现行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