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总局出台撤销冒名登记指导意见
  • 发布时间:2019-07-08 10:13     信息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总局刚刚出台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有关情况。

  商事制度改革以来,市场准入便利化程度不断提高,营商环境显著优化,创业创新活力有效释放,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明显增强。与此同时,少数不法分子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以下简称冒名登记),干扰了正常的公司登记注册秩序。为此,市场监管总局出台《指导意见》,从受理、公示、调查、撤销、惩戒和纠错等环节对撤销冒名登记工作提出八方面意见。

  据总局信用监管司有关负责人介绍,针对群众普遍反映的投诉难、材料多、费用高问题,《指导意见》将举报门槛降到最低。例如,本人不能亲自到场的可以在网上进行远程身份核验、不要求必须提供笔迹鉴定材料,被冒用人只需要核实身份、作简单登记、提交现有的身份证复印件就可以完成反映情况的流程。针对撤销冒名登记面临的取证调查难问题,《指导意见》规定,市场监管部门把被冒用人反映的情况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如果45天之内没有其他人提出异议,也没有出现诉讼等情形,就可以直接认定冒名登记成立。

  据了解,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司登记权威性,保持商事制度稳定可预期,巩固商事制度改革成果,是《指导意见》的基本原则。因此,《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了撤销登记的情形和不予撤销的情形。撤销的情形包括:经市场监管部门调查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清楚,公示期内无人提出异议,以及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对冒名登记作出认定。有证据证明被冒用人对该次登记知情或事后曾予追认,或者公示期内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经调查属实,登记机关认为冒名登记不成立的;公安、税务、金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出具书面意见不同意撤销登记,或者撤销登记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依法作出不予撤销登记决定。

  根据《指导意见》,冒名登记被撤销后,相关信息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还被冒用人清白。市场监管部门还将建立全国性的虚假登记责任人数据库,对冒名登记的直接责任人(登记注册代理机构和个人居多)加大信用惩戒力度。

  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与公安、税务、司法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合力打击冒用他人身份证件违法行为。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将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制定撤销冒名登记具体办法,做到“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记者 庞 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