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动产抵押登记办法》施行
  • 发布时间:2019-04-24 10:28     信息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4月20日,第二次修订的《动产抵押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施行,进一步为当事人进行动产抵押登记提供便利。

  新《办法》明确,动产抵押登记机关为市场监管部门。

  新《办法》将原先的第五条第(二)项《动产抵押登记书》应当载明“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改为“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状况等概况”,进一步明确了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决定对抵押物进行具体性或概括性描述。

  新《办法》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在线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设立、变更、注销;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查询相关动产抵押登记信息。

  据悉,《动产抵押登记办法》于2007年10月17日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0号公布,于2016年7月5日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8号第一次修订,于2019年3月18日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第二次修订。(邵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