努力做好行政复议工作
全面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七年三月)
近年来,在国家工商总局和我局党委的领导下,我局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受理、审理、直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全过程中,从实现公平正义、建立和谐社会出发,始终牢记执政为民的宗旨,合法公正审理行政复议案件。
一、在复议案件数量增加并趋复杂的情况下,从实现公平正义、建立和谐社会出发,认真开展行政复议工作。
近几年,我局行政复议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我局审理的复议案件数量逐年增多。2004年我局审理的复议案件19宗,2005年31 宗(比上年增加63%),2006年30 宗(与上年持平)。二是疑难、复杂案件增多。近几年,行政复议案件引起争议的问题,不仅是对法律明确规定的处罚依据、证据、程序、事实发生的争议,更多的是涉及到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边缘”问题。例如工商部门能否强制注销私营企业,能否强制性重新核发营业执照,能否有权确认企业主管部门等。三是对行政许可行为申请复议的案件增多。2004年不服我局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向省局复议的案件3宗,2005年8宗,2006年12宗。四是撤销、责令重做案件比例增多。2004年我局审理的复议案件,撤销和责令重做的比例是10.53%,2005年的比例是11.9%,2006年的比例是26.67%。五是复议案件类型增多,甚至出现了一些按照传统分类无法归类的案件。如:消费者对工商所调解消费争议结果不满意,认为未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的案件;不服12315投诉举报中心将消费争议案件转企业答复案件,要求工商部门查处消费欺诈行为或者无照经营行为,履行法定职责案件;要求工商部门在其企业登记资料上删除“停业,仅供办理清算使用,不得开展经营活动”字样的案件。
在复议案件多,范围广,难度大的情况下,我局在审理复议案件时,深刻理解和认真履行《行政复议法》关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始终将人民群众利益摆在高于一切的位置上,坚持“按照诉讼标准”,从程序、实体、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危害后果、处罚幅度、是否有从轻减轻情节等方面,全方位审查复议案件,只要案件存在问题,不论当事人是否在复议申请中提出,都一律作撤销(重作)处理,同时,积极化解工商部门履行行政职责与管理相对人的矛盾,正确处理情理与法律法规的矛盾,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如我局审理**物流公司不服**工商分局行政处罚一案。申请人是一家物流公司,从2005年至2006年3月,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储存许可在证”的情况下,未经工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自有场地免费借给船务代理公司储存危险化学品(申请人与其有业务来往关系),案发后,经办案机构同意,申请人将储存的危险化学品搬离现场,未造成危害后果,对此,办案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未经工商部门登记,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储存业务,对其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和罚款3万元的处罚,当事人不服,向我局申请复议。我局经审理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虽然构成违法,但由于在案件调查期间已将危险化学品搬离现场,申请人未有从中获取直接经济利益,且没有对社会造成危害后果,因此,该违法行为应属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办案单位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不符合“过罚相当”的处罚原则,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据此,我局维持了办案单位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行为,撤销了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认真审理、深入调查,力求复议决定公正公平
行政复议是人民群众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救济手段,复议机关只有严格依法复议,公正断案,才能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我局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时,注意做好沟通疏导、调查工作,妥善处理好工商部门与行政相对人的之间的关系,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环境,力求复议结果合法公正。一是加强与申请人沟通,全面了解案情和申请人的委屈和要求,多从申请人的角度考虑问题,消除申请人对复议机关的顾虑和抵触情绪,使其主动配合查清案情;二是加强与被申请人协调,对被申请人在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从帮助其解决问题、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目的出发,通过了解现场情况、执法过程、分析案情等途径使办案人员了解自己问题出在哪里,消除对立情绪,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为;三是在坚持书面审理案件的同时,对申请人在复议期间提交的材料与被申请人调查证据有矛盾的案件,对不合逻辑、真假难辩的证据,都要亲自调查核实,努力做到事实清楚,确保复议决定既维护工商部门依法行政,又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四是推行说理式复议决定文书。过去,我局制作的复议决文书较为简单,大多在简单陈述申请人的违法事实后,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条款规定作出复议决定,从去年开始,我局要求制作的复议决定文书做到准司法化,将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意见叙述清楚,全面陈述复议机关查明的主要事实和证据,并详细阐述作出复议决定的理由和依据,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出的意见,逐一表明是否支持的意见,使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明了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的着眼点、证据和法律依据,不仅让申请人得到公开的结果,而且让申请人通过看得见、听得懂、信得过的公开透明程序和方式,感受到复议结果的公正。
三、全面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防止和堵塞行政执法的漏洞
行政复议是促进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措施。行政复议工作带给我们的不仅仅是个案的解决,而更多的是如何解决工商部门依法行政存在的问题。近年来,我局针对复议中暴露出来的问题,着重在依法行政方面做了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先后制订并修改一系列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如:《关于对未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违法行为案件的意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二是每年组织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工商所法制员、经检科(队)长进行培训,选取典型复议案件进行评析,对查处无照经营、无合法来源手续、商业贿赂案件程序、调查取证、适用法律法规、处罚幅度等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三是积极向上级机关反映执法中遇到的问题。去年我局为落实市政府整治城市市容环境任务,对擅自在珠江两岸发布户外广告违法行为,发出了9份《限期拆除户外广告通知书》,当事人不服,向省局申请复议,省局经审理认为,我局依据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整治珠江两案违法户外广告的通知》(穗城管办[2006]43号),要求当事人自行拆除广告,违反了《行政许可法》规定,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撤销了我局作出的上述行政行为。但在此之后,市有关部门仍然要求工商部门再次发出《限期拆除户外广告通知书》以及实施强制拆除非法设置户外广告措施。对此,我局积极向国家总局和市法制办反映在处理珠江两岸违法违章户外广告中遇到的法律适用等问题,力求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积极完成市政府交办的任务。四是每季度对行政复议和诉讼案件的特点、原因、存在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改进意见,规范行政行为。如:针对我局有关部门在纠正企业登记行为、处理提交虚假登记材料办理注册登记等投诉时,不注意与法制和其他部门沟通,导致复议应诉工作出现被动局面的情况,法制部门及时提出了加强部门协调沟通的意见,建议有关部门在处理此类问题时,要与相关部门共同研究探讨,寻找趋利避害的最佳处理方案,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工商部门依法行政的权威。五是加强对复议撤销案件、申请人撤回案件、有瑕疵案件的监督指导。按照规定,复议机关对审查中发现的错案或者申请人撤回复议的案件,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裁定撤回复议后,复议程序也就结束了。为了加强监督,对复议发现的错案,我局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办法,邀请办案人员和法制部门工作人员到复议机关,或复议机关到办案单位,对个案进行讲解,以案说法,具体指导;对申请人撤回复议的案件,在案件裁定准予撤回之后,启动内部监督程序,继续对案件进行实质性审查。经审查发现原具体行政行为存在问题,下达撤销行政处罚或具体行政行为意见书,及时纠正不当的行政行为。一些复议案件虽然整体而言并无不当,但在程序和取证方法等方面存在瑕疵的行政行为,在对案件作出维持决定的同时,采取制发《行政执法建议书》的形式,指出个案暴露出来的问题和执法办案的薄弱环节,敦促其进行整改。仅去年,我局制发了7份《行政执法整改意见书》,有力规范了行政执法,促进了依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