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三起经营者集中
    反垄断审查典型案例
  • 发布时间:2025-12-04 10:45     信息来源:反垄断执法二司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助力经营主体合规发展,市场监管总局在现有的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公示、附条件批准案件和禁止案件审查决定公告、无条件批准案件列表公示等案件公开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经营者集中审查案件公开力度,现选取3起无条件批准的非简易案件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本次公布的典型案例涉及不同交易类型与行业,如涉及工业气体领域横向集中的杭州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收购浙江盈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权案、涉及药品零售领域纵向集中的高济医药有限公司收购天济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股权案等。公开这些典型案例有利于帮助企业进一步提高申报效率和申报质量,为投资并购营造公开、透明、可预期的制度环境。

相关案例不是案件事实的完整复现,重点在于呈现反垄断执法机构在经营者集中审查实践中的关注要点与竞争分析思路,包括案件程序的适用,控制权变化的认定,相关市场的界定,横向、纵向等关系的认定,市场份额和市场集中度的估算,评估单边效应、协调效应、封锁效应的考虑因素,相关证据材料的考量等,在参考使用上需要结合具体情境灵活运用。

典型案例1

杭州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收购浙江盈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权案

本案审查主要关注横向集中。申报人于2023年申报,经查,2018年—2022年,集中双方在本案主要涉及的中国境内大气气体现场/管道供气等市场份额之和超过15%,适用非简易案件办理程序。经审查,市场监管总局决定无条件批准此项经营者集中。

一、案件基本情况

收购方:杭州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被收购方:浙江盈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股东:盈德气体香港有限公司。

杭州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拟收购浙江盈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部分股权。交易前,盈德气体香港有限公司单独控制浙江盈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交易后,杭州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与盈德气体香港有限公司共同控制浙江盈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二、相关市场

经查,杭州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浙江盈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主要在中国境内大气气体现场/管道供气市场存在横向重叠。因此,本案相关商品市场界定为大气气体现场/管道供气市场。

大气气体现场/管道供气是指针对用气量较大的大型工业用户,直接在工厂现场安装和运营空气分离装置进行供气的模式。同时,考虑到管道供应模式是现场供应模式的一种变体,供应商根据用户工厂所处的地理条件和需求在现场或管道模式中择一进行供应,相互替代性较强,本案将大气气体现场/管道供气市场界定为相关商品市场。

本案中,大气气体现场/管道供气的相关地域市场界定为中国境内

三、竞争分析

大气气体现场/管道供应市场竞争主要发生在招投标环节且多涉及长期项目,反垄断执法机构基于过去5年中国境内招投标项目计算市场份额。以中标产能计算,杭州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和浙江盈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市场份额分别为15—20%、10—15%,合计25—30%;以中标项目数量计算,杭州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和浙江盈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市场份额分别为15—20%、15—20%,合计30—35%。以中标产能计算,交易前HHI为1000—1500,交易后HHI为1500—2000,ΔHHI为300—500。考虑到集中各方合计市场份额在25%至50%;集中后HHI指数介于1000—1800,且ΔHHI高于100,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集中可能存在单边效应,需要全面审查。经全面分析,反垄断执法机构最终认为集中不会对相关市场产生排除、限制竞争影响。

第一,集中后实体面临竞争对手的有效竞争约束。相关市场近年新增项目少、竞争对手持续增多。杭州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和浙江盈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过去五年均分别竞标相关市场不到50%的项目,且均在超过50%的竞标项目中落标。若集中后实体无法提供合适的价格与服务,客户很容易转向其他供应商。

第二,集中双方之间不存在紧密竞争关系。从双方投标情况看,在集中双方各自参投的超过一半的项目都未遇到对方。从双方落标情况看,集中一方输给集中另一方的频次和双方输给其他竞争对手的频次没有显著差异。

第三,集中后实体面临显著的买方力量。下游客户多为大型工业企业,且具备自建供气装置进行内部供气的能力。如果集中后实体提高价格或降低质量,客户可以转向自建供气。下游客户还可以通过招投标、议标等程序提升议价能力。

四、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对涉及招投标市场的横向经营者集中,如集中方的合计市场份额超过25%或集中对相关市场结构改变较大,反垄断执法机构将结合招投标市场的特点,从竞争者数量及变化趋势、其他竞争者的竞争约束、集中双方是否存在紧密竞争关系、买方力量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具体到本案中,反垄断执法机构审查了相关市场历史招投标数据、客户合同等详实的证据材料,并充分考虑大气气体现场/管道供气市场作为招投标市场的特殊性。根据经营者数量、集中双方的参加投标率及落标率等历史数据评估其他竞争者带来的竞争约束,从双方直接投标竞争的历史情况分析竞争紧密程度,从下游客户及转换供应商能力、招标实践等情况分析买方力量。经分析,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本案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影响。

典型案例2

高济医药有限公司收购天济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股权案

本案审查主要关注横向、纵向集中。申报人于2023年申报,经查,2022年集中各方在襄阳市药店药品零售市场份额超过25%,适用非简易案件办理程序。经审查,市场监管总局决定无条件批准此项经营者集中。

一、案件基本情况

收购方:高济医药有限公司。

被收购方:天济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

2023年3月,交易各方签署协议,收购方拟取得被收购方51%的股权。交易前,被收购方原股东具有共同控制权;交易后,收购方单独控制被收购方。

二、相关市场

经查,收购方、被收购方均从事药品批发、药店药品零售及线上药品零售业务,存在横向重叠;从事药店药品零售、线上药品零售,需从药品批发市场采购药品,存在纵向关联。因此,本案相关商品市场界定为药品批发、药店药品零售、线上药品零售市场。

药品批发是指批量销售药品的经营行为,属于药品流通的中间环节。药店药品零售是指通过实体药店向消费者直接销售药品的经营行为,属于终端销售环节。线上药品零售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向消费者销售药品的模式。

本案中,药品批发、线上药品零售的相关地域市场均界定为中国境内;药店药品零售的相关地域市场界定为城市市场,具体到本案为被收购方开展业务的武汉市、襄阳市、随州市、十堰市、荆门市

三、竞争分析

(一)药品批发市场(横向重叠、纵向上游)。

在2022年中国境内药品批发市场,收购方、被收购方的市场份额分别为0—5%、0—5%,双方合计市场份额为0—5%。集中后实体不具有市场控制力,集中不会对相关市场产生排除、限制竞争影响。

(二)线上药品零售市场(横向重叠、纵向下游)。

在2022年中国境内线上药品零售市场,收购方、被收购方市场份额分别为10—15%、0—5%,双方合计市场份额为10—15%。集中后实体不具有市场控制力,集中不会对相关市场产生排除、限制竞争影响。

(三)药店药品零售市场(横向重叠、纵向下游)。

在2022年武汉市药店药品零售市场,被收购方、收购方的市场份额分别为5—10%、0—5%,双方合计市场份额为5—10%。集中后实体不具有市场控制力,集中不会对相关市场产生排除、限制竞争影响。

在2022年随州市、十堰市、荆门市药店药品零售市场,被收购方的市场份额均为0—10%,收购方均不从事相关业务,交易未改变相关市场结构。在2022年襄阳市药店药品零售市场,被收购方的市场份额为40—45%,收购方不从事相关业务,交易未改变相关市场结构。

(四)纵向关系分析。

从药品批发与线上药品零售这组纵向关系看,集中后实体在上游中国境内药品批发市场和下游中国境内线上药品零售市场的合计市场份额均较低,不具有市场控制力,不具备实施原材料封锁或客户封锁的能力。

从药品批发与药店药品零售这组纵向关系看,集中后实体在上游中国境内药品批发市场和下游武汉市、随州市、十堰市、荆门市药店药品零售市场的市场份额均较低,不具有市场控制力,不具备实施原材料封锁或客户封锁的能力。虽然集中后实体在下游襄阳市药店药品零售市场份额较高,但是,经分析,集中后实体不具备实施客户封锁的能力,主要理由如下:一是集中后实体的下游业务不属于上游竞争者的重要客户。集中后实体在襄阳市开展药品零售业务所需的药品采购量,仅占上游全国药品批发市场总量的0—1%。二是集中后实体对下游市场不具有控制力。尽管集中后实体在下游市场的份额为40—45%,但是,襄阳市药店药品零售市场进入门槛较低,在襄阳市开设零售药店的投入成本不高,2021年以来有5—10家新进入者取得药品零售经营许可进入襄阳市,增加了对既有竞争者的竞争约束。另外,近年来互联网诊疗、医药电商发展迅速,消费者可以在零售药店、医院和诊所、互联网线上平台等不同渠道之间进行选择,也对集中后实体形成竞争约束。三是上游竞争者具有较强的获得替代性客户的能力。上游主要药品批发企业均为大型医药集团,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运营,纵向一体化程度较高、销售渠道稳定。

综上,本项集中在纵向关系上不会对相关市场产生排除、限制竞争影响。

四、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对下游市场份额较高的纵向集中案件,不必然产生排除、限制竞争影响,还要结合各方面因素进行分析。本案中,对于药品批发与药店药品零售这组纵向关系而言,上游为全国性市场,下游为区域性市场,集中后实体在某个下游市场份额较高,反垄断执法机构经考察集中后实体下游业务的采购量在相关市场总采购量所占比例,下游相关市场的进入难易程度及历史进入情况、其他方面的竞争约束因素,以及上游竞争者纵向一体化程度等,认为集中后实体不具备实施客户封锁的能力,集中不会对相关市场产生排除、限制竞争影响。

典型案例3

欧冶链金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收购河北格锐恩新材料有限公司股权案

本案审查主要关注横向、纵向集中。申报人于2023年申报,经查,2022年集中各方在中国境内再生钢铁原料、粗钢市场份额之和均超过15%,适用非简易案件办理程序。经审查,市场监管总局决定无条件批准此项经营者集中。

一、案件基本情况

收购方:欧冶链金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被收购方:河北格锐恩新材料有限公司。

存续股东(参与集中的经营者):邯郸市邯钢附属企业公司。

2023年6月,交易各方签署协议,收购方拟收购被收购方51%的股权。交易前,被收购方由存续股东单独控制;交易后,被收购方由收购方与存续股东共同控制。

二、相关市场

经查,收购方、存续股东均从事再生钢铁原料、粗钢业务,存在横向重叠;再生钢铁原料可作为粗钢的原材料,存在纵向关联。因此,本案相关商品市场界定为再生钢铁原料、粗钢市场。

再生钢铁原料是指在生产、生活、工程中淘汰或损坏的可回收利用的废旧钢铁,在经过再生钢铁原料企业的加工处理后,可以作为铁素资源供钢铁冶炼企业入炉使用的炉料。粗钢是指完成了冶炼全过程(例如铁水预处理、熔炼、二次冶金即炉外精炼、浇注或连铸等)、未经塑性加工的钢。

本案中,再生钢铁原料和粗钢的相关地域市场均界定为中国境内

三、竞争分析

(一)再生钢铁原料市场(横向重叠,纵向上游)。

2022年,在中国境内再生钢铁原料市场,收购方、存续股东(含被收购方)的市场份额分别为15—20%、0—5%,双方合计市场份额为15—20%,市场份额相对较低。交易后,HHI低于1000,属于低度集中市场,△HHI远低于100。

(二)粗钢市场(横向重叠,纵向下游)。

2022年,在中国境内粗钢市场,收购方、存续股东(含被收购方)的市场份额分别为15—20%、0—5%,双方合计市场份额为15—20%,市场份额相对较低。交易后,HHI低于1000,属于低度集中市场,△HHI介于100—200。

从两组横向关系看,集中不会产生单边效应或协调效应,不会对相关市场产生排除、限制竞争影响,主要理由如下:一是交易均未显著改变相关市场结构。中国境内再生钢铁原料、粗钢市场竞争者数量众多,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市场份额增量较小,集中前后HHI均低于1000,市场集中度没有显著改变。二是其他竞争者能够对集中后实体构成有效竞争约束。我国再生钢铁原料、粗钢产能充足,其他竞争者可通过利用闲置产能的方式对集中后实体施加竞争约束。

(三)纵向关系分析。

从纵向关系看,集中后实体在上游中国境内再生钢铁原料市场和下游中国境内粗钢市场的合计市场份额分别为15—20%、15—20%,不具有市场控制力,推定其不具备实施原材料封锁或客户封锁的能力。

综上,本项集中不会对相关市场产生排除、限制竞争影响。

四、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对集中后实体市场份额较低的横向和纵向集中,按照审查实践中关于市场份额的推定和市场集中度的推定,结合行业特征,一般认为集中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不用进一步考虑市场进入、买方力量等抵消性因素。本案从横向关系看,在中国境内再生钢铁原料、粗钢市场,集中各方合计市场份额均在15%至20%,集中后HHI指数均低于1000,反垄断执法机构基于个案的市场竞争状况,对集中是否产生单边效应或协调效应进行分析,认为集中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影响。从纵向关系看,本案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上下游市场所占的份额均低于25%,且没有证据表明存在影响竞争评估的特殊情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集中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