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收到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场集团)与东方航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航物流)新设合营企业案(以下称本案)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经审查,市场监管总局决定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此项经营者集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立案和审查程序
2021年10月21日,市场监管总局收到本案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经审核,市场监管总局认为该申报材料不完备,要求申报方予以补充。2021年11月8日,市场监管总局确认经补充的申报材料符合《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此项经营者集中予以立案并开始初步审查。2021年12月6日,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对此项经营者集中实施进一步审查。2022年3月5日,经申报方同意,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延长进一步审查期限。2022年4月29日,进一步审查延长阶段届满前,申报方申请撤回案件并得到市场监管总局同意。2022年4月29日,市场监管总局对申报方的再次申报予以立案审查。目前,本案处于进一步审查延长阶段,截止日期为2022年10月22日。市场监管总局认为,该项集中对上海浦东机场货站服务市场、以浦东机场为出发地或目的地的国际/国内航空货运服务市场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在审查过程中,市场监管总局征求了有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同业竞争者及下游客户意见,了解相关市场界定、市场结构、行业特征和集中对各方面影响等信息,并对申报方提交的文件、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了审核。
二、案件基本情况
合营方一:机场集团。1997年在上海市成立,主要负责经营管理上海浦东和虹桥两大国际机场,包括机场建设、运营管理,与国内外航空运输有关的地面服务、供应链管理、第三方物流(除运输)等业务。
合营方二:东航物流。2004年在上海市成立,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包括航空速运、地面综合服务和综合物流解决方案,最终控制人为中国东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航集团)。
机场集团与东航物流拟在上海浦东机场新设合营企业从事智能机场货站服务业务。交易完成后,机场集团与东航物流分别持有合营企业51%和49%股权,共同控制合营企业。
三、相关市场
(一)相关商品市场。
经审查,合营企业成立后与机场集团、东航物流均在浦东机场从事机场货站服务,存在横向重叠。同时,东航集团从事航空货运服务,与机场货站服务存在纵向关联。
1. 机场货站服务市场。
从航空运输全流程来看,机场货站服务是以机场货站为经营场地、从事航空货物地面处理的相关服务,主要为各航空公司、货代公司和货主提供进出港货物、邮件的处理服务。
机场货站与码头堆场、铁路货站等功能类似,都是为了实现货物在运输工具与地面之间的衔接,但不同运输工具在运输方式、地理位置和管理需要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相互之间不具有替代性。
机场货站服务与机场其他地面服务(与旅客及行李相关的地面服务、与保障航空器相关的飞机服务、维修服务等)不具有替代关系。从需求角度看,机场货站服务是为了实现航空货物运输而进行的地面操作,是对货物进行物理操作(如交接、理货、分单等)和商务文件处理。旅客运输地面服务是为了实现旅客运输而开展的地面保障服务,而航空器维修服务是为了确保航空器安全适航而开展的相关服务。不同地面服务的功能和服务内容均不同,相互之间不具有需求替代性。从供给角度看,从事货站服务所需经营场所为货站,一般包括普通货物仓库、特种货物仓库及其业务用房、货运装卸、存储设备以及货物安检设备等;从事旅客运输地面服务的区域为旅客航站区,包括旅客航站楼及楼前地面交通设施等;从事航空器维修服务的区域为机务维修区。机场货站服务和其他地面服务在提供服务所需生产经营设施和成本投入不同,不具有供给替代性。
机场货站服务无需进一步细分为普通货站服务和智能货站服务。合营企业成立后主要从事智能货站服务,即通过提升货站设施的智能化和信息化水平,提高货站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交易双方主要从事普通货站服务。从需求角度看,普通货站和智能货站在服务功能、内容和对象上完全一致,两者具有非常紧密的需求替代关系。从供给角度看,智能货站的信息化程度高于普通货站,建设成本略高,但并不构成显著壁垒。
因此,将机场货站服务界定为本案的相关商品市场。
2. 国际航空货运服务市场和国内航空货运服务市场。
根据运输标的物区分,航空运输可以区分为航空客运服务与航空货运服务,两种服务之间不具有需求替代关系。同时,航空货运服务可以进一步细分为国际航空货运服务和国内航空货运服务。从需求替代角度,国际航空货运服务使得货物在不同国家、地区之间流通,解决的是货物的进出口需求;国内航空货运服务解决的是货物在本国境内流通的需求。从运输价格来看,国际航空货运和国内航空货运差距明显。从供给替代角度,提供国际航空货运服务与国内航空货运服务在航权取得、航线许可管理、运营能力要求和运输成本等方面差异巨大。因此,将国际航空货运服务和国内航空货运服务分别界定为本案的相关商品市场。
(二)相关地域市场。
1. 机场货站服务。
机场货站服务的相关地域市场为货站所在机场。机场货站服务是航空运输的配套服务,处理的是经该货站所在机场出发、到达的航空货物。服务发生在飞机起飞之前、飞机降落之后,基于时效性、便利性和管理需要,一般在距离停机坪较近的空间范围内进行。实践操作中,当运输线路(航线)确定之后,需求者能够选择的货站一般都在航线连接的机场范围之内。即在货物选定运输线路之后,途经的机场相应确定,同一机场内货站提供的服务之间才具有替代关系。同时,由于机场货站服务在整个航空运输链条上并不占据主要位置,货代公司或货主通常不会因为机场货站服务的差异而更改运输线路。考虑到本案中交易双方和合营企业均在上海浦东机场从事机场货站业务,因此,将本案的相关地域市场界定为上海浦东机场。
2. 国际航空货运服务和国内航空货运服务。
航空货运服务与航空客运服务相比,时间敏感性较弱且货物在不同城市中转具有灵活性,不同城市间航线能够实现相同或相近的货物运输需求。因此,航空货运服务市场的地域范围比定期航空客运服务市场的范围更大,通常界定为国家间或区域间市场。因此,国际航空货运服务的相关地域市场可以界定为中国与其他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航线的集合;国内航空货运服务的相关地域市场可以界定为全国市场。此外,受航线两端经济发展状况、贸易水平等影响,同一航线往返方向的货运需求不同,航空货运服务市场一般为单向市场。
在本案中,为了考察航空货运业务(东航集团)与机场货站业务(交易双方及合营企业均从事)之间的纵向关联,评估本交易中机场货站服务市场的改变是否会对国际/国内航空货运服务市场产生封锁效应,我们将国际/国内航空货运服务的相关地域市场界定为以上海浦东机场为出发地的国际/国内航线的集合和以上海浦东机场为目的地的国际/国内航线的集合。
四、竞争分析
根据《反垄断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集中对下游用户企业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等方面,深入分析了此项经营者集中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认为此项集中对上海浦东机场货站服务市场、以浦东机场为出发地或目的地的国际/国内航空货运服务市场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一)集中后实体在上海浦东机场货站服务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2020年,东航物流和机场集团在相关市场上的份额分别为35—55%、25—45%,双方合计超过70%。合营企业的成立一方面有助于扩大上海浦东机场货站处理能力,为相关市场引入了一个新进入者;另一方面由于合营企业与交易双方的关联关系,交易进一步提高了市场集中度,集中后实体具有市场控制力。同时,相关市场进入壁垒高,短期内出现新市场进入者的可能性很小。机场货站的地理位置和占地面积对其服务的时效性、便利性和规模经济具有决定性影响。在上海浦东机场,机场集团对上海浦东机场内土地具有使用权,其他经营者欲获得土地使用相关权利需经机场集团同意,有证据表明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具有一定难度。因此,集中后实体在上海浦东机场货站服务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二)集中对上海浦东机场货站服务市场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集中双方通过设立合营企业建立合作关系,可能削弱机场集团和东航物流在上海浦东机场货站服务市场上的紧密竞争关系,其他竞争者难以提供有效竞争约束。上海浦东机场货站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市场集中度高、竞争者少,价格相对较为透明。本交易为竞争者之间采取明示或默示方式协调价格创造了便利条件,且集中双方与合营企业之间存在共同利益关系,价格协同可能性进一步增大。同时,下游客户对机场货站服务需求弹性较小,难以转移。因此,集中后实体可能利用其市场控制力降低服务质量、提高服务价格,排除、限制上海浦东机场货站服务市场竞争。
(三)集中对以浦东机场为出发地或目的地的国际/国内航空货运服务市场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机场货站服务是航空货运服务发展的必要基础。交易完成后,东航物流的最终控制人东航集团能够利用集中后实体在上游机场货站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提高下游航空货运服务竞争力。同时,航空货运服务价值远高于机场货站服务价值,东航集团通过提高市场竞争力能够获得整体利润增长。因此,集中后实体有能力和动机通过以下方式排除、限制竞争:第一,提高东航集团竞争对手成本,向东航集团竞争对手收取不合理高价;第二,降低为东航集团竞争对手提供服务的质量,在服务时效等方面区别对待;第三,限制向东航集团竞争对手提供机场货站服务的数量,排除、限制航空货运服务市场竞争。
五、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商谈
审查过程中,市场监管总局将本案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审查意见及时告知申报方,并与申报方就如何减少此项经营者集中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等有关问题进行了多轮商谈。对申报方提交的限制性条件承诺,市场监管总局按照《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重点从限制性条件的有效性、可行性和及时性方面进行了评估。
经评估,市场监管总局认为,申报方2022年7月18日提交的附加限制性条件承诺方案(见附件)可以减少此项经营者集中对竞争造成的不利影响。
六、审查决定
鉴于此项经营者集中在上海浦东机场货站服务市场、以浦东机场为出发地或目的地的国际/国内航空货运服务市场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根据申报方提交的附加限制性条件承诺方案,市场监管总局决定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此项集中,要求集中双方和集中后实体履行如下义务:
(一)保持机场集团与东航物流浦东机场货站业务的相互独立,机场集团、东航物流在浦东机场货站服务市场上继续独立开展公平竞争,不得交换竞争性敏感信息,不得达成或实施《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
(二)保证机场集团、东航物流与合营企业相互独立与竞争,具体措施包括人员不得兼职、股东权利限制、规定竞业禁止期限、办公场所及信息系统保持隔离、办公系统用户权限限制等。
(三)确保机场集团、东航物流与合营企业之间不直接或间接交换竞争性敏感信息。合营企业独立运营,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独立、人事独立、生产服务独立、采购独立、研发独立、定价独立、销售独立。
(四)机场集团、东航物流继续履行与相关客户已经签署的浦东机场货站服务合同。合同期满后,如相关客户希望续签合同,机场集团、东航物流不得拒绝,且续签条件不得低于本次交易前的服务水平。本项承诺有效期为5年。
(五)机场集团、东航物流与合营企业应按照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原则,提供在浦东机场的机场货站服务。在同等条件下,不得就价格、数量等交易条件对下游客户实施差别待遇,不得实施不合理高价,不得不合理地限制浦东机场货站服务提供总量。
(六)除监督受托人外,合营企业承诺每年邀请中国航空运输协会对合营企业履行承诺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上述限制性条件的监督执行除按本公告办理外,机场集团与东航物流于2022年7月18日向市场监管总局提交的附加限制性条件承诺方案对交易双方和合营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自生效日起,交易双方和集中后实体应每年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本承诺方案的履行情况。
除第四项承诺外,其他承诺自生效日起8年内有效。自生效日起8年后,集中后实体可以向市场监管总局提出解除行为性条件的申请。市场监管总局将依申请并根据市场竞争状况作出是否解除的决定。未经市场监管总局批准解除,集中后实体应继续履行限制性条件。
市场监管总局有权通过监督受托人或自行监督检查申报方履行上述义务的情况。申报方如未履行上述义务,市场监管总局将根据《反垄断法》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附件:关于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与东方航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附加限制性条件承诺方案(公开版)
市场监管总局
2022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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