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平竞争审查抽查整改典型案例(第一批)
  • 发布时间:2026-08-26 10:39     信息来源:竞争政策协调司

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有关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分别于2024年和2025年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抽查,并督促有关地方对抽查发现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进行整改,坚决纠治各类不当干预市场竞争行为,破除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卡点堵点。现公布第一批典型案例。

一、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

1. 某省商务厅在政策措施中明确要求限定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服务,限制市场准入。2025年2月,某省商务厅发布的《关于印发〈某省2025年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的通知》规定,“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省分行(某行某省分行微银行公众号小程序)为我省统一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信息化平台”,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八条和《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以明确要求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服务。某省商务厅已对该文件进行修订。

2. 某承接产业转移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政策措施中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业务违法设置审批程序,限制市场准入。2024年7月,某承接产业转移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某承接产业转移开发区化工园区企业(项目)准入及退出机制(试行)》规定,“入驻企业转让或对外租赁自有资产时,需向园区管委会报告备案,否则相关部门不予办理资产过户等手续”,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八条和《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在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之外违法设置审批程序。某承接产业转移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已对该文件进行修订。

3. 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政策措施中规定入驻企业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5年内不得转让,对企业自主迁移设置障碍。2024年4月,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发布的《某经济开发区企业入驻管理办法》规定,“入驻企业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5年内不得转让。不足5年,因发展壮大迁出或因经营不善撤并注销等特殊情况,确需转让或处置的,应先报管委会审批同意,方可办理转让手续”,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八条和《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设置不合理的准入和退出条件。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已对该文件进行修订。

二、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

4. 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政策措施中规定企业需提供10年内工商注册地不外迁书面承诺等证明材料,对企业自主迁移设置障碍。2024年12月,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的《关于加快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财政奖补资金实施细则》关于申报材料规定,“1.鼓励企业晋升资质等级。财政奖补资金申报表,企业10年内工商注册地不外迁书面承诺等证明材料。2.引进市外优质建筑业企业。财政奖补资金申报表,企业10年内工商注册地不外迁书面承诺等证明材料”,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九条和《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阻碍本地经营者迁出。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对该文件进行修订。

5. 某市生态环境局在政策措施中要求经营者需在该市注册分支机构,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设立分支机构。2024年7月,某市生态环境局发布的《某市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项目(二期)代理机构抽选公告》规定,“外地来本市的代理机构,须在本市内注册有分支机构(须提供分公司营业执照),且在本市有办公场所”,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九条和《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设立分支机构。某市生态环境局已对该文件进行修订。

6. 某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政策措施中对外地商品、要素设置歧视性补贴,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2024年7月,某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某省推动文化和旅游领域设备更新工作实施方案》规定,“对新购置本省产绿色智能船舶按动力类型对船舶所有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单船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九条和《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对外地或者进口商品、要素设置歧视性补贴。某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已对该文件进行修订。

三、影响生产经营成本

7. 某区数据局在政策措施中规定对规上企业库内经营者给予资金扶持,影响经营主体公平竞争。2024年12月,某区数据局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某区数字产业发展的扶持办法》规定,“对进入本区规模以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库的企业,经认定,给予一次性20万元扶持”,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条和《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且未经国务院批准,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补。某区数据局已废止该文件。

8. 某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在政策措施中规定对特定经营者给予资金奖补,影响经营主体公平竞争。2024年8月,某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印发某产城融合示范区柴油货车纯电动化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为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某金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某煤业有限公司等多家实施主体“在用车辆纯电动更新进行奖补,按实际数量替代80%以上,约需700台车,每台车预计按75万元计,总投资约52500万元”,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条和《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且未经国务院批准,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补。某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已废止该文件。

9. 某省文化和旅游厅在政策措施中对特定经营者给予资金奖补,影响经营主体公平竞争。2024年11月,某省文化和旅游厅发布的《打造万亿产业 推进文化创意旅游产业倍增若干措施》规定,“对于引进世界500强和中国旅游20强集团在某省投资项目,或在某省设立分公司,并符合相关条件,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补”,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条和《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且未经国务院批准,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补。某省文化和旅游厅已废止该文件。

10. 某州财政局在政策措施中对迁入本地并且承诺不迁出的新三板挂牌企业给予财政奖补,影响经营主体公平竞争。2024年8月,某州财政局发布的《关于印发某州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对异地新三板挂牌企业注册地迁入某州,正常经营且依法在某州纳税,并书面承诺十年内不迁出的,州级财政奖补100万元”,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条和《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且未经国务院批准,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补。某州财政局已对该文件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