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拳出击促发展 担当作为开新局
  • 发布时间:2023-09-20 14:00     信息来源:中国经济网

        一、执法成效:重拳出击严格监管

  反垄断法实施15年来,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重拳出击,严格监管,依法查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行为,坚决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利益,取得良好成效。截至今年上半年,反垄断执法机构共依法查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103件,罚没金额合计298.93亿元。其中,2018年市场监管总局成立以来查处50件,罚没金额合计230.19亿元。具体而言:

  第一,办案数量稳步上升。自2008年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以来,起初反垄断执法机构经验相对有限,查办案件数量较少。2014年起,随着经验不断积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执法开始加速,2015年、2016年和2017年分别查办7件、17件和16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2018年,市场监管总局整合三家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经过短暂调整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执法案件又恢复稳步上升态势,2020年、2021年和2022年分别查办10件、11件和13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2023年上半年,反垄断执法机构查办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已达5件,充分延续了此前的增长势头。

  第二,行为类型不断扩展。我国反垄断法明确列举了6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目前,反垄断执法机构查办案件已覆盖除掠夺性定价行为外的其他5种行为,其中以不公平高价销售商品、限定交易、搭售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交易条件三类案件数量相对较多。不同行业涉及到的违法行为类型又有所不同,以不公平高价销售商品主要集中在医药领域,限定交易发生在互联网平台、公用事业领域,搭售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交易条件常见于医药和公用事业领域。此外,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还在利乐案中首次尝试适用“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认定了忠诚折扣行为。

  第三,持续聚焦发展大局。我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执法长期聚焦民生、科技和互联网平台三大领域。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先后调查处理多起涉及高科技和制造业领域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切实保障了我国相关行业产业链供应链的稳定。2020年12月开始,相继查办多起互联网平台案件,强化对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反垄断监管,有力维护互联网平台领域公平竞争秩序,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同时,执法机构长期关注医药、公用事业等密切关系民生的行业领域,今年年初,市场监管总局部署开展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专项行动,查办了多起医药领域和燃气、供热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

  第四,执法力度彰显威慑。我国十大反垄断处罚案件中,罚没金额前三的均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如果按照单个公司的罚款金额,前五中有四个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通过查办重大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很好彰显了执法权威和决心,对垄断违法行为形成了有力威慑。

  二、执法特点:担当作为精准监管

  在全面推进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执法过程中,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勇于担当、善作善成,积极探索精准监管之策,形成了鲜明的执法特点。

  第一,执法思路逐步清晰。反垄断执法机构通过修改规章、制订反垄断指南等方式,不断总结经验,明确执法思路。2019年6月,市场监管总局出台《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整合了国家发改委和原工商总局制定的相关反垄断规章内容,实现实体和程序规定合一,同时细化了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考虑因素和具体情形,有力支撑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执法工作。2021年2月和11月,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分别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关于原料药领域的反垄断指南》,进一步明确相关领域反垄断执法原则,有针对性地细化分析认定思路,为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提供更加明确的指引。今年3月,为落实新修改反垄断法要求,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发布《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进一步健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认定规则,特别是完善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制度规则,展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执法方面更加清晰的思路。

  第二,执法技术日益成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通常较为复杂,在案件查办过程中,涉嫌违法主体、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等问题往往具有较高难度。通过一系列案件经验积累,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形成了较为成熟的技术路径。例如,在违法主体认定方面,可运用“单一经济实体”理论,根据相关企业的人员和经营混同情况,将垄断行为的决策者、实施者视为同一经营者;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方面,形成“市场份额推定法”和“综合因素认定法”相结合的认定规则,并且运用数据化的市场集中率(CR4指数)和HHI指数来衡量市场竞争状况。

  第三,执法工具更加丰富。查办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时,传统的处理方式是采用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等刚性执法工具,虽然有较强威慑作用,但也存在时效性不足、灵活性不够等问题。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创新性运用行政指导和反垄断合规整改等柔性执法工具,将刚性执法和柔性执法有机结合。例如反垄断执法机构在作出处罚的同时,发出《行政指导书》,提出整改意见,要求当事人进行全面整改,依法合规经营,建立健全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长效机制。这种刚柔相济的执法方式,可更好实现反垄断法律目标,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丰富了执法工具箱。

  第四,执法决心更为强大。目前,我国对社会关注度较高的互联网平台、医药、公用事业等领域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执法已步入常态化阶段。2021年以来,先后查办多起互联网平台领域重大典型垄断案件,持续督促相关经营者抓好整改,充分彰显了反垄断执法机构规范该领域市场竞争秩序的坚定决心。此外,2018年以来,已查处的医药和公用事业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分别达到15件和33件,显示出反垄断执法机构始终对两个关键民生领域保持执法高压态势的坚决态度。

  三、执法展望:新征程上再创佳绩

  中国式现代化新征程已经开启。展望未来,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将更加主动融入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时代潮流,扎实推进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执法工作,为奋力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开好新局,谋好新篇,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一,持续完善法律制度规则体系。目前,我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法律制度已形成以反垄断法为根基,以《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为主干,以《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关于汽车业的反垄断指南》《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关于原料药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等为支脉的规则体系,但与欧美等司法辖区相比,规则还需进一步完备细致。建议尽快出台《关于行业协会的反垄断指南》《关于标准必要专利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等指南以及具体办案指引、指导意见,逐步健全调查实体规则、程序规则、行政指导规则、约谈规则等,不断提高执法的科学性、透明度和规范化水平。

  第二,完善反垄断常态化全链条监管机制。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查办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目前仍以行政处罚等事后监管手段为主。2021年8月30日,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关于强化反垄断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的意见》提出,要加快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监管体系,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我国反垄断执法已经进入常态化监管阶段,对反垄断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事后监管手段具有一定滞后性和单一性,建议构建和完善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反垄断全链条监管机制,特别是丰富事前事中监管工具措施,不断提升反垄断监管效能,着力推动反垄断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

  第三,强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经济学分析。经济学分析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执法中的重要工具。现阶段,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外公布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仅在少数案件中作了较为详细的经济学分析。《“十四五”市场监管现代化规划》明确要求完善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法律分析制度,强化重大案件经济学分析,实现科学监管、精准监管。“更加经济学”的反垄断执法是国际通行做法,建议考虑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专门从事经济学分析的内部机构,强化经济学支撑能力,不断提高执法办案精细化水平。

  第四,提升反垄断执法队伍力量和能力水平。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执法复杂性强,难度和挑战大。国际主要反垄断司法辖区执法机构均拥有较为庞大、专业的执法队伍,而在我国,无论是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还是省级反垄断执法机构,人员编制数量均明显偏少,专业化水平也需持续提升。随着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和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深入推进,反垄断工作的不断加强,建议加大反垄断执法人员配置力度,加强执法骨干力量培养,打造一支强有力的反垄断执法铁军,有力保障反垄断工作顺利开展。 (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教授、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专家 王健)

(反垄断执法一司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