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强化互联网广告监管,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 发布时间:2024-01-05 11:38     信息来源:北京市市场监管局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于2024年1月1日正式施行,明确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需要社会共治,有关政府部门和企业、学校、家庭、行业组织、新闻媒体等单位和个人要共同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环境,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以互联网为发布媒介的互联网广告应符合《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要求,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切实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要做到“九不得”:

  一是不得含有宣扬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赌博、引诱自残自杀、奢靡享乐、性别歧视、校园霸凌、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不良导向内容。

  二是不得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

  三是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四是不得未经未成年人监护人的书面同意,擅自在广告中使用未成年人的名义或者形象。

  五是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互联网广告不得含有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的内容;不得含有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的内容。

  六是在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公众号等互联网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七是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不得插入网络游戏链接,不得推送广告等与教学无关的信息。

  八是不得发布面向中小学、幼儿园的校外培训广告。

  九是不得发布含有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或者要求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专门供未成年人使用的智能终端产品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