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2-08-19 10:31     信息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为了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减少不合理罚款事项, 根据《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 》( 国发〔2022〕15号 )有关要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研究起草了《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samr.gov.cn),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fgs@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修改和废止行政法规征求意见”字样。

3.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法规司,邮政编码:100820。信封上请注明“修改和废止行政法规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2年918日。

附件: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市场监管总局

  2022年819



附件

 

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按照国务院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有关工作部署,拟对以下行政法规作出修改或者废止。

一、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修改为:“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定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二、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 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四、 废止《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1985年3月7日国务院批准 1985年3月15日国家标准局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