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整治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专项行动案件(第二批)
  • 发布时间:2025-10-31 18:00     信息来源:竞争政策协调司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统一政府行为尺度,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保障各类经营者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展2025年整治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专项行动。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积极作为,依法调查纠正了一批行政机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不当干预市场竞争的行为,助力稳定市场预期、激发企业活力,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现公布部分案件如下:

一、广东省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珠海市香洲区教育局、金湾区教育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经查,珠海市香洲区教育局、金湾区教育局从2020年开始,分别通过招标确定本辖区校服的2家供应商,明确辖区内中小学校服由指定供应商生产销售,并通过微信公众号提醒本辖区学生家长通过指定销售渠道购买校服等方式,限定学校和家长购买指定供应商提供的校服。此外,上述教育局在签署中标协议或合同中明确,校服相关知识产权将授予中标企业,其后珠海市两区教育局下属单位通过不同方式授予中标企业校服相关知识产权。中标企业获得校服相关知识产权授权后,为阻止其他经营者进入该区域校服市场,以侵犯知识产权为由向相关监管部门举报,致使部分经营者受到相关主管机构处罚,加重对两区中小学校服市场的封锁效应,强化限定校服供应商行为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上述行为以招标方式确定校服供应商,变相强制中小学生购买指定供应商生产销售的校服,并通过排他性知识产权许可方式,阻止其他经营者生产相关样式的校服,排除、限制其他校服经营者进入当地相关市场,影响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规定。

经广东省市场监管局执法调查,珠海市两区教育局于2024年11月与校服生产供应商签署解除合同协议书,停止相关知识产权的独占许可授权,恢复相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二、福建省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南平市水利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经查,2024年12月,南平市水利局制定并印发《关于印发〈南平市水利局招投标代理机构库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南水规〔2024〕1号)至该局机关各科室及直属单位执行。在招标代理机构库入库评分表中规定“本企业或所属分公司工商注册地或办事处在南平市建阳区内的得10分、南平市辖区内的得5分,在南平市辖区外福建省内的得3分,在福建省以外的得1分(以该企业营业执照上注册地为准,营业执照上无法体现的,提供合作协议等)”。其后,南平市水利局组织专家对申报的招标代理机构按照管理制度进行评审打分,并对最终入库的9家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公示。在招标代理机构库运行期间,抽取了相关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

上述行为根据企业注册地给予不同分值,对不同地域企业形成歧视性评审标准,限制外地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参与相关招标代理市场竞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加招标投标以及其他经营活动”和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经福建省市场监管局执法调查,南平市水利局废止上述管理制度及招标代理机构库,同步挂网公示,对相关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内部机制,恢复相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三、山东省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济宁市科技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经查,2024年6月19日,济宁市科技局在网站发布《关于征集科技业务咨询服务承担单位的通知》,公开遴选第三方服务机构,为济宁市企业、高校及科研院所提供企业研发费用归集指导及月报辅导、科技项目申报咨询等咨询辅导服务。在征集通知中,济宁市科技局规定的“资格要求”包括“在山东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布通知后,山东省4家企业报名,经审核符合条件并分别与济宁市科技局签订《科技服务合作协议》,期限为2024年10月30日至2025年5月1日。

上述行为要求提供科技咨询服务的报名企业必须是在山东注册的企业,不当排除了注册在山东以外地区的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加招标投标以及其他经营活动”的规定。

经山东省市场监管局执法调查,济宁市科技局删除原征集通知,在2025年8月最新发布的2025年科技业务咨询服务承担单位征集通知中已不再设置本地注册等妨碍公平竞争的要求,深入开展自查自纠,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再次发生。

四、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曲水县人民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经查,2023年6月,曲水县人民政府制定印发《关于印发〈曲水县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办法(试行)〉的通知》(曲政〔2023〕22号),明确鼓励社会投资和招商引资建设项目优先选择本地建筑业企业承建工程,并对本地建筑业企业、外来建筑企业在当地注册的分支机构、外地建筑业企业承接项目设定区别性对待政策措施。

上述行为变相要求选择当地建筑业企业承建工程,排除、限制相关市场竞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向拉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建议,建议责令曲水县人民政府停止区别对待本外地建筑企业的行为,废止问题政策文件,并向社会公开。

五、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靖西市人民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经查,2022年6月,靖西市人民政府与某新能源公司签订投资协议,约定在合作期限内该公司在同等条件下拥有优先开发权。其后,该公司全面负责靖西市风光储资源一体化开发建设。2023年4月,靖西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力配合某新能源公司推进靖西市风光储资源一体化开发利用项目的通知》,要求确保靖西市的风光储资源由该公司统一规划、统一实施。文件下发后,靖西市部分镇人民政府根据文件要求,对其上级未批准的光伏项目不予审批。

上述行为变相指定经营者,排除、限制同一市场其他获得相应资质的同业经营者进入,破坏了当地风光储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通过与经营者签订合作协议、备忘录等方式,妨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或者对其他经营者实行不平等待遇,排除、限制竞争”和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执法调查,靖西市人民政府召开常务会议,明确用市场化的手段推动风光储一体化发展,与该公司签订终止投资协议书,公开废止有关问题政策文件,恢复相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六、安徽省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南陵县教育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经查,南陵县教育局发布《关于印发〈南陵县教育系统建设工程类小型协议施工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建〔2022〕18号),明确建立单个工程控制价在3(含)万元以上60(不含)万元以下的小型工程协议施工库,小型工程项目通过在施工库中随机摇号方式确定中标单位。《管理办法》同时要求,施工库入库企业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上的地址一致,并均为南陵县。2023年1月,南陵县教育局发布《南陵县教育系统2023—2025年建设工程类小型协议施工库公开征集公告》,明确要求投标人应为南陵县企业。经征集,共有88家符合条件的企业报名参加,上述企业全部为南陵县企业,通过现场随机摇号方式最终确定20家企业入围,相关企业向南陵县教育局提交履约保证金,并签署小型协议施工库协议。

上述行为排除、限制其他具有合格资质和服务能力的施工企业进入南陵县教育系统建设工程市场,妨碍相关市场公平竞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经安徽省市场监管局执法调查,南陵县教育局废止问题政策文件,发布撤销小型协议施工库的公告,退还入库企业履约保证金,终止原协议项下的施工活动,恢复相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