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构建有利于形成新质生产力的公平竞争
    治理体系
  • 发布时间:2025-03-25 19:00     信息来源:《中国市场监管研究》第8期反垄断专刊

摘 要:公平竞争治理体系是规范权力运行和维护公共秩序的系统性制度安排。完备的公平竞争治理体系是新型生产关系的有机构成,切实提升公平竞争治理能力,创新更加公平、更有活力的市场公平环境,是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的重要制度保障。为此,有必要在增强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的框架下,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及其与其他政策之间的协调性,通过提升规则统一性和公平公正执法,建立健全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的长效机制。同时,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强化公平竞争治理方面的国际交流合作。

关键词:公平竞争;新质生产力;高质量发展;公平竞争治理体系


新质生产力是符合高质量发展内在要求的先进生产力质态,关键是通过提升全要素生产率而获得更高效能、更高质量的发展。提高公平竞争治理效能是提升全要素生产率的重要路径,创新更加公平、更有活力的市场竞争环境,有利于支撑技术革命性突破,从而催生新质生产力。在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新征程上,构建有利于形成新质生产力的公平竞争治理体系,不断提升公平竞争治理能力,必须以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为根本遵循,以经济体制改革为牵引,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弥补市场失灵,有力支撑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构建,畅通国民经济循环,激发全社会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

一、从生产力理论和实践的角度看公平竞争对新质生产力的促进作用

(一)更加公平更有活力的市场竞争环境有利于支撑技术的革命性突破,催生新质生产力

《决定》部署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大力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布局建设未来产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形成一批新兴支柱产业,不断增强发展新动能新优势。落实这些重大部署的关键是营造更加公平更有活力的市场竞争环境,发挥超大规模市场具有丰富应用场景和放大创新收益的优势,通过市场需求引导创新要素有序流动和合理配置,完善促进自主创新成果市场化应用的体制机制,支撑科技创新和新兴产业发展,显著增加优质产品和服务供给,推动实现需求牵引供给、供给创造需求的更高水平动态平衡,塑造更具品牌、标准、质量竞争优势的现代产业体系。

(二)公平竞争治理体系更健全、治理能力更强是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应有之义和关键支撑

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是《决定》明确的一项重大改革任务,其对公平竞争治理体系和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2024年8月1日正式施行的《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明显提升了公平竞争审查的法律位阶和约束力,国务院及相关部委也针对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重点领域完善公平竞争审查规则、整顿市场秩序等提出了规范性要求,关键是健全治理体系,增强治理能力,确保各项改革举措落实。

要健全劳动、资本、土地、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要素市场制度和规则,完善要素参与收入分配机制,充分激发要素活力,清理破除阻碍要素自由流动的市场壁垒,努力实现资源配置效率最优化和效益最大化,让各类先进优质生产要素向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方向顺畅流动和高效配置。

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包括完善产权保护、信息披露、市场准入、破产退出、信用监管等相关制度。以产权保护为例,《决定》特别提出,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对侵犯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的行为实行同责同罪同罚,这对公平竞争治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只有以公平竞争、公正统一为价值导向,切实提升治理能力,才能解除各类创新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家的后顾之忧,让其能够心无旁骛聚焦主业。

(三)提高公平竞争治理效能是提升全要素生产率的重要路径,有利于实现更高质量的增长

在经济增长理论框架下,经济增长一方面来源于生产要素投入规模的扩张,另一方面也是更为重要的,即更多依靠全要素生产率提升而获得更高效能的增长。党的十九大报告首次提出全要素生产率这一概念,指出“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提高全要素生产率”。党的二十大报告再次强调“着力提高全要素生产率”。《决定》指出:“促进各类先进生产要素向发展新质生产力集聚,大幅提升全要素生产率”。健全公平竞争治理体系,破除妨碍公平竞争的各种壁垒,尤其是妨碍生产要素自由流动的限制,有利于推动各类生产要素的创新性配置和优化组合,更多通过促进技术进步、优化体制机制、提升治理能力等方式推动经济增长,即提升全要素生产率促进经济增长。提升公平竞争治理能力尤其是公正统一执法的能力,有利于保证各类经营主体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从而促进不同性质和规模的经营主体优势互补、融合发展。

(四)一视同仁对待内外资企业的公平竞争治理,有利于汇聚全球优质要素,为发展新质生产力营造良好国际环境

我国始终坚持在全球范围高效配置资源,探索推动要素流动型开放和规则等制度型开放。一方面,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尤其是提升信息披露、市场准入、信用监管等基础制度规则的一致性,强化商业秘密及知识产权保护,推动竞争政策、创新政策等与国际规则衔接,充分发挥超大规模市场资源优势,形成有利于要素高效顺畅流动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构建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开放创新生态;另一方面,切实提高对全球先进要素的汇聚能力,积极引入国际先进人才、资本、技术要素,回应外资企业营商便利等诉求,完善外国高端人才认定标准、教育医疗保障,为吸引域外各要素汇集创造有利条件。

二、以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为导向,优化公平竞争治理需要辩证处理好三大关系

(一)确保向“新”而行的公平竞争治理,要更好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真正破除阻碍公平竞争的不当干预行为

《决定》明确要求,既“放得活”又“管得住”,更好维护市场秩序、弥补市场失灵,畅通国民经济循环,激发全社会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近年来,公平竞争理念深入人心,我国在维护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方面取得了阶段性成效,由此推动国内市场规模优势与经营主体活力不断释放。但在个别地方,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尚未定型,仍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滥用行政权力的垄断行为,既影响要素资源自由流动,也制约商品和服务市场高质量发展。有企业反映,在部分领域存在隐形门槛,使其难以公平参与市场竞争,难以获得平等的要素配置。要高度关注企业反映的突出问题,着力为各类企业创造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与要素保障,特别是为广大小微企业营造更好的市场成长空间。

(二)公平竞争治理坚持破立并举,重点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同时提高地方发展的积极性

一方面,要针对市场准入和退出、强制产业配套或投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及政府采购等领域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对企业反映的问题予以快速响应、处置等,同时以督察问效、案例通报、约谈整改等方式强化刚性约束;另一方面,要允许各地方发挥自身的禀赋和资源优势,开展优势互补的竞争合作,立足本地基础条件,在全国大市场中找准自身功能定位,从比拼优惠政策补贴力度向比拼公共服务质量转变,依法依规、因地制宜为各类企业投资兴业提供公平竞争环境。总之,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完善公平竞争治理涉及中央地方关系调整,但是改革的初衷并不是约束各地发展,要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和主动性,确保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各项任务落实。

(三)公平竞争治理体系建设和能力提升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系统协调、稳妥推进、久久为功

要客观辩证看待提升公平竞争治理能力的渐进过程,各个地方资源禀赋和发展水平并不一致,无论是市场平台设施互联互通还是规则标准统一都需要稳步推进,不可能一蹴而就。客观而言,国内要素市场仍存在多轨并行的情形,商品和服务市场质量水平仍待提高,针对不同市场类型的公平竞争治理不可能是整齐划一的,强化公平竞争规制不能搞“一刀切”。要结合区域重大战略和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实施,引导和鼓励基础较好的地区,如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区域,在优化公平竞争治理机制、提升竞争规制执法效能、推进要素市场一体化、促进市场平台设施互联互通等方面积累更多经验,及时总结并在更大范围复制推广。

三、健全公平竞争治理体系、提升治理能力的举措建议

(一)持续完善公平竞争顶层设计和法治规则体系

持续完善有关公平竞争政策框架的顶层设计,为自上而下统筹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和组织保障。落实好新修订的《反垄断法》,强化反垄断法律制度体系的统一性、权威性,加快《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修法进程,并与《民营经济促进法》等充分衔接,确保形成法治合力。推动市场准入、信用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基础制度规则之间的密切衔接。健全公平竞争治理体系的核心是“依规而治”,关键是促进各地区、各行业与企业相关政策、标准和规则“于法有据”,彼此之间充分协调统一,对各类经营主体一视同仁,确保各类经营主体能够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优化反垄断监管力量配置,强化专业支撑,促进全国竞争规制公正统一。

(二)在增强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的框架下,继续强化竞争政策与其他政策之间的协调一致性

进一步完善针对各类经济政策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强化政策效果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修订废止涉嫌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强化《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的落实,深入开展针对重点行业领域的专项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建设。健全有违公平竞争的行为投诉、举报和处理机制,将公平竞争审查纳入各地各部门考核评价体系,进一步强化刚性约束。完善市场准入制度,通过统一经营主体登记管理制度,为经营者提供更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制度保障,全面推行市场准入效能评估。同时,针对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分类完善市场准入具体举措,提供更加公平更有活力的市场准入环境和服务保障。

(三)通过竞争规制和统一执法,全面打通各类企业跨区域自主经营的障碍和壁垒

一是加强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反垄断执法,建立清理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问题的长效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针对重点领域或区域的专项整治行动,有力强化公平竞争规制和统一执法效能。二是继续强化在公用事业、原料药、药品器械、建材、汽车等领域的竞争规制,更好保障同业竞争者和消费者权益;依法加强半导体、高端装备、平台经济等重点领域的经营者集中审查,规范企业投资并购行为,有力维护公平竞争环境和产供链安全。三是在新型领域强化立规建制,明确数据等新型要素市场化配置的统一标准和规则,保护数字经济等新兴领域竞争主体的合法权益,及时查处侵犯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行为。四是在推进能源、铁路等行业自然垄断环节独立运营和竞争性环节市场化改革的同时,放开竞争性业务的市场准入,健全市场公平竞争机制,依法强化相关价格规制与竞争执法。五是加强竞争规制联动执法,探索更加有效率的跨省通办、跨区协同规制,尤其是异地联合执法举措,及时推广相关规制和执法经验。打造跨区的统一市场准入服务平台和配套系统,提升准入规制和服务效能。

(四)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加强公平竞争治理方面的国际交流合作

在完善公平竞争治理过程中,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在若干与竞争规制和治理相关的领域,推动实现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相通相容。建立高效便利安全的数据跨境流动机制,并营造与此目标相一致的制度和政策环境。对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提供投资的要素保障、资质许可、标准评定、政府采购机会等,促进不同类型企业通过公平公正机制争取资源和优惠政策。推广各地在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典型案例,持续完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吸引汇聚更多海外投资者来华协力发展新质生产力,促进内外部产业融合创新,增强国内和国际市场的联动效应。继续扩大与海外经济体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各类务实合作,加强信息交流和立法执法协调,落实好多双边自贸协定中竞争政策专章约定的责任和义务,积极参加和主办竞争领域的国际性研讨交流活动,为健全全球公平竞争治理体系贡献中国力量。

作者:郭丽岩,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