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批建的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和技术创新中心验收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3-08-15 09:08     信息来源:科技财务司

市监科财函〔2023〕265号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厅、委),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国家市场监管科技创新基地建设,依据《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技术创新中心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开展2021年度批准建设的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市场监管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技术创新中心)验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范围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批准建设“食品安全重大综合保障关键技术”等38个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和“石油石化产品质量安全”等19个国家市场监管技术创新中心的通知》(市监科财函〔2021〕208号)中的重点实验室和技术创新中心。

二、验收程序

(一)各依托单位登录“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和技术创新中心管理系统”(访问网址为https://kjcxjd.gsxt.gov.cn),填报《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验收申请书》或《国家市场监管技术创新中心验收申请书》,真实客观地反映建设期内的建设运行状况。

(二)主管单位应对照各单位制定的建设计划任务书,评估各依托单位的建设成效,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把关。在系统中对符合验收要求的项目进行审核。

(三)主管单位审核通过后,依托单位从系统中导出带条码的申请书,打印一式二份并加盖公章,主管单位汇总所有单位材料并附报送函,一并报送至市场监管总局科技财务司。

(四)“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和技术创新中心管理系统”开放时间为2023年8月15日—9月30日,请在此时间段内完成填报工作,并提交纸质材料(以邮寄时间为准)。逾期未提交的,不予受理。

三、其他要求

(一)不能如期完成建设的重点实验室和技术创新中心,依托单位应在2023年9月30日前登录“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和技术创新中心管理系统”,在“重点实验室建设”或“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模块中提交延长建设期限申请,并附上延期说明,经重点实验室或技术创新中心主任签字、依托单位、主管单位盖章后上传。延长期限最长为1年,延期后仍不能完成建设任务的,终止该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建设。

(二)此次验收工作将采取会议评审或会议评审与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整改、未通过验收3种。通过验收的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将纳入正式运行序列。整改的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再次向市场监管总局提出验收申请,仍未通过验收的,终止该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建设。

(三)验收工作实行优胜劣汰,对建设任务未完成、创新成果较少、研究队伍不健全、运行管理制度不完善等未达到建设要求,以及无故不提交验收材料或不参加验收的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不再列入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序列。

四、联系方式

政策咨询:010-88652672

技术支持:010-88301620、18332310186

材料寄送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市场监管总局科技财务司科技规划处  邮政编码:100820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3年8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