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国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通知(市监特设〔2019〕69号)
  • 发布时间:2019-12-09 16:00     信息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以及《2019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与节能监管工作要点》等部署要求,加快推进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落实气瓶制造单位、充装单位、检验单位(以下称气瓶相关单位)追溯管理责任为基础,以提升气瓶质量安全与公共安全为目标,统一追溯标准,强化信息互通共享,提高监管效能,实现气瓶来源可查、流向可追、责任可究。

  充分考虑气瓶行业发展和管理水平,坚持政府督导、行业自律和企业落实相结合,发挥企业建设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主体作用,围绕追溯体系建设的重点难点和薄弱环节,开展形式多样的试点示范创建活动;分区域、分用途有序推进,鼓励信息化基础较好的省(区、市)率先建成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优先推动液化石油气瓶、各类车用气瓶、氢气瓶的追溯信息平台建设,其他区域和用途气瓶稳步有序开展;创新工作机制,推动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与企业信用监管相结合,加强舆论宣传,创造良好工作氛围。

  二、主要工作

  (一)推进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

  1. 基本要求。气瓶相关单位要按照有关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并参照国家标准《特种设备信息资源管理 数据元规范 第1部分:气瓶》(GB/T 36373.1—2018)和其他应用于气瓶的关于二维码、射频技术等成熟的追溯编码编制规则标准,依托安装在气瓶上的二维码、孔洞码、电子芯片或其他不易损坏的数据载体,自行建立或委托其他单位建立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平台,采集生产、监督检验、充装、定期检验等数据信息并有效存储与对外公示。存储与公示的信息应当做到可追溯、可交换、可查询和防篡改。企业自建的追溯信息平台应当为各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及行业组织留有数据接口,以便统计报送气瓶安全状况等信息,为建设省级和市级气瓶公共服务数据平台打好基础。

  2. 制造单位要求。各气瓶制造单位应当建立本企业的产品数据信息公示平台(以下简称制造信息平台),公示的信息至少包括:气瓶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监督检验证书、气瓶钢印标识截图以及气瓶阀门制造单位、型式试验证书等内容。

  3. 充装单位要求。各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气瓶充装信息追溯平台(以下简称充装信息平台),公示的信息至少包括: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基本信息、使用登记标识、检验合格标识、气瓶钢印编号(或气瓶钢印标识截图)、充装介质、充装人员、充装日期、充装前后气瓶检查人员等内容。充装信息平台要为气瓶定期检验机构留有数据接口,便于检验机构传送定期检验(结果)报告、更换的气瓶阀门制造单位以及定期检验不合格报废的气瓶数量等。

  按照《关于加强氢气瓶管理严防流入制毒渠道的通知》(禁毒办通〔2018〕9号)要求,氢气瓶充装单位应建立独立的瓶装氢气充装环节追溯平台并向禁毒办上传数据,对氢气瓶的档案、充装、销售、检验等内容进行动态管理。

  (二)加强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平台的应用。

  1. 上传各类基本数据。各制造单位在产品制造完成10个工作日内将产品的数据上传至制造信息平台;充装单位在充装完成24小时内、检验机构在定期检验报告完成5个工作日内分别将充装、检验的数据上传至充装信息平台。

  2. 推进追溯信息互联互通。在制造信息平台和充装信息平台完成建设的基础上,省、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应积极推动建设省级、市级气瓶追溯公共服务数据平台,汇集本行政区域气瓶充装、检验等数据信息;市场监管总局推动建设全国气瓶产品生产信息追溯公共服务数据平台,汇集全国气瓶制造数据信息,逐步实现气瓶追溯信息的数据联网交换、共享机制,探索实施气瓶全过程信息化监管,构建气瓶全过程信息化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3. 拓展气瓶追溯信息价值。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基于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平台,创新气瓶质量安全监管手段,完善风险预警机制,深入挖掘气瓶追溯信息在监督检验、产品召回、监督检查、应急处置、事故调查工作中的追溯应用,推动实现风险警示、宣传教育、社会监督相辅相成的良好安全氛围。

  4. 建立数据安全机制。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各相关方应当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并妥善保管气瓶追溯信息,明确保管人员职责,防止发生数据损毁、灭失等情况。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平台所采集的数据应当从技术上、制度上保证不可篡改。制造信息平台、充装信息平台应当进行数据备份,并确保备份数据与原始数据一致。气瓶制造信息平台追溯信息记录和凭证保存不少于10年,充装信息平台追溯信息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不少于气瓶的一个检验周期。

  5. 加强监督和指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监督指导气瓶相关单位建立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平台,加强监督检查,并注重同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商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强数据整合与互通,避免重复建设,促进追溯信息协同管理、资源共享。鼓励各行业学协会等社会组织在追溯体系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做好服务与引导。

  三、进度要求

  各气瓶相关单位可以结合实际,在现有信息化工具的基础上纳入相关标准要求的数据信息,或按相关标准完善升级已有平台。

  (一)制造信息平台建设。

  各液化石油气瓶、车用气瓶和氢气瓶制造单位应于2020年9月底前参照相关标准完成平台建设,其他气瓶制造单位应于2022年年底前完成平台建设。

  (二)充装信息平台建设。

  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广的原则,以液化石油气瓶、车用气瓶、氢气瓶的充装和检验为主要对象,市场监管总局在河北省全境、江苏省常州市、浙江省杭州市开展液化石油气瓶充装信息平台建设试点工作;在山东省济南市、宁夏回族自治区全境开展车用气瓶充装信息平台建设的试点工作。试点工作自发文之日起实施,至2020年12月底前结束。

  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可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规划,加快推进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鼓励换发充装许可证的企业率先建设追溯信息平台。2021年年底前,基本完成液化石油气瓶、车用气瓶、氢气瓶等气瓶充装信息平台建设。2022年年底前,完成工业气瓶充装信息平台建设。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9年1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