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取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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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4-02-29 12:23     信息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2月27日,记者从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获悉,《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取证规则》(以下简称《取证规则》)已于日前印发。
  为深入推进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联动执法,2023年11月23日,上海、江苏、浙江、安徽三省一市市场监管局联合签署《取证规则》。
  《取证规则》分总则、证据的种类及取证要求、跨地区调查取证协作机制、附则四章,共23条。
  《取证规则》明确,证据是指市场监管部门在行政执法案件办理中收集、调取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证明当事人身份的材料,证明违法事实及其性质、程度的材料,证明从重、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情节的材料,证明案件管辖权的材料,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取证规则》指出,证据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取证规则》对执法人员调取各类证据的基本要求,逐一进行了细化。
  在构建长三角跨地区调查取证协作机制方面,《取证规则》明确,三省一市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全面负责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执法协作的沟通协调工作。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案件查办过程中,确需异地市场监管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实行同级市场监管部门间点对点协查,并应出具协助调查函。因重大、疑难案件查办需要,也可以向不同层级的市场监管部门发出协助调查函,并向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三省一市市场监管部门收到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部门协助调查函后,应当及时组织执法人员进行核查,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取证规则》要求收集、调取证据,在请求协助调查的期限内完成相关调查取证工作,并将协助调查复函和有关材料反馈给协助调查请求部门。
  《取证规则》还指出,三省一市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案件查办的实际情况,需要跨地区现场调查取证时,或特殊情况下,需要跨地区视频调查取证时,可以提前向属地同级市场监管部门请求协助现场调查取证。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收到协助现场调查取证请求后,应根据对方市场监管部门案件查办现实需求,予以充分协调、协助和保障。
  此外,《取证规则》规定,三省一市市场监管部门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可以向同级市场监管部门请求提供对方已依职权收集、调取的相关证据材料。凡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取证规则》要求的证据材料,三省一市市场监管部门应予以相互认可,可直接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