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省市场监管局依据价格法、旅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发布提醒告诫函,以进一步规范该省旅游购物场所经营行为,营造更加安全、放心、舒心的旅游购物消费环境。
该提醒告诫函包括6个方面的内容,提醒告诫旅游购物场所依法合规持照亮证经营、规范价格行为、规范广告宣传内容、严禁不正当竞争行为、严禁消费欺诈行为和履行经营主体责任。
该提醒告诫函要求,旅游购物场所要依法取得经营主体资质和相关许可证,做到亮证亮照经营,不得无证无照经营或超范围经营。在规范价格行为方面,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在规范广告宣传内容方面,提醒告诫函要求旅游购物场所内的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使用虚构、夸大或无法验证的表述,不得含有虚假或误导性信息,不得夸大产品功能或服务标准,不得使用绝对化用语误导消费者。
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和消费欺诈行为,提醒告诫函要求旅游购物场所经营者不得为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通过商业贿赂等手段,以支付“人头费”“返点”等方式贿赂旅行社、导游、旅游客运经营者;严禁在购物场所设置包厢、暗格,与旅行社、导游、旅游客运经营者勾结,对游客实施“包厢式洗脑”销售。旅游购物场所使用的电子计价秤等计量器具应当进行强制检定,保证封签完整,确保计量准确,不得私自改装进行计量作弊,出现“缺斤短两”等违法违规行为。
提醒告诫函提示,旅游购物场所经营主体要切实履行好质量主体责任,确保销售的商品符合质量标准,产品标识应真实、准确,不得在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不得销售“三无”等假冒伪劣产品。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自本提醒告诫函发布之日起,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应当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切实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对旅游购物场所的监管力度,及时受理群众投诉举报。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予以监督,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