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垄断问题始终是我国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的重点。反垄断法实施以来,不管是原料药领域还是制剂领域,反垄断执法机构已先后查处数十起垄断案件,为维护药品市场公平竞争、保证药品有效供给和保护患者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近日,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天津市市监委)公布了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指定查处的郭某某组织四家药企达成价格垄断协议案(以下简称本案)查处结果,并最终作出总额超3.6亿元的行政处罚,再次践行了我国反垄断执法为民、保障民生的理念和宗旨。事实上,随着反垄断法实施的深入,垄断行为也日趋复杂多变,从而不断挑战着反垄断执法。本案同样如此,对反垄断执法中规范适用和程序推进也都提出了新的要求,而相应的执法过程和处罚结果不仅体现了对反垄断法的合理适用,更在执法程序、裁量标准、责任体系等维度实现了突破性创新,为药品领域反垄断治理提供了理论深度与实践价值兼具的范本。
一、勇于释法明理,坚持过罚相当
药品安全与价格稳定始终是国家治理的核心议题。原料药作为制剂生产的关键基础,由此产生的垄断行为带来的危害自然不容小觑。地钠原料药是生产地钠注射液的主要原材料,地钠注射液因其在抗炎、抗过敏等多种疾病治疗以及新冠肺炎重症治疗中的重要作用,在药品市场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然而,郭某某组织津药药业、浙江仙琚、江苏联环、西安国康等国内四家地钠原料药主要生产企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严重破坏了该原料药市场公平竞争,导致药品价格大幅上涨,增加了国家医保和患者支出负担,影响了药品市场的正常供应与价格机制。天津市市监委依法立案调查并认真分析评估,作出合理处罚,精准打击违法行为,有助于矫正药品市场垄断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一)精准打击组织者,维护市场秩序
本案中,天津市市监委将组织者郭某某纳入执法监管的重点范畴并予以重罚,体现了反垄断执法的精准性与有效性。以往的反垄断执法案件中,往往侧重于对直接参与垄断协议的企业进行处罚,而郭某某作为第三方组织者,其行为在本案中起到了关键的联络、协调和推动作用。天津市市监委通过对郭某某违法行为进行深入调查、认真研判和审慎认定,对其处以500万元的高额罚款,有力地震慑了类似通过组织、协调等方式操纵市场、破坏竞争秩序的行为,填补了以往在对组织者反垄断监管方面的潜在漏洞,进一步完善了对垄断行为全产业链、全环节的监管体系,从源头上遏制垄断行为的产生与蔓延。
(二)严厉处罚违法企业,强化威慑效果
对四家地钠原料药生产企业分别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8%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体现了反垄断执法的严肃性和威慑力。尽管罚款本身不是反垄断执法的最终目的,但高额的罚款不仅使违法企业为其违法行为付出了沉重的经济代价,而且向社会传递出明确的信号,即任何违反或试图违反反垄断法、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都将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这样的处罚力度有助于促使企业在日常经营决策中更加谨慎地遵守反垄断法律法规,提高企业的反垄断合规意识,避免因参与垄断行为而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从而在药品市场形成不敢垄断、不能垄断、不想垄断的良好氛围,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三)严格追究个人责任,落实责任到人
除了对涉案企业和组织者进行处罚外,还对负有个人责任的企业相关人员,如津药药业总经理刘某、浙江仙琚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江苏联环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西安国康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等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60万元罚款,实现了对垄断行为责任主体的全面覆盖,将责任落实到具体个人。“双罚制”这一做法在反垄断执法中具有重要意义,不仅增加了违法成本,还促使企业管理人员深刻认识到其在企业经营决策中的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督促其在企业管理过程中严格遵守反垄断法,积极引导企业依法合规经营。通过追究个人责任,进一步强化了对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的监督和约束,增强了企业及其管理人员守法经营和反垄断合规意识,提高了企业反垄断合规管理水平和能力。
(四)依法适用宽大政策,促进案件查办
本案调查中,津药药业和江苏联环在积极配合调查、提供重要证据并申请宽大的情况下,依法享受到了不同程度的罚款减免政策。这一方面体现了反垄断执法的灵活性和人性化,鼓励违法企业主动配合调查、改过自新,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率;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深挖垄断行为背后的细节和证据链条,为全面查清案件事实、准确认定违法行为提供了有力支持,确保了反垄断执法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宽大政策的合理运用,在有力惩处违法垄断行为的同时,也兼顾了执法效果与社会影响,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经济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五)全面考量违法情节,确保过罚相当
在确定罚款比例和金额时,调查组综合考虑了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持续时间以及配合程度等多方面因素,最终确定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8%的罚款比例。这一决定充分体现了反垄断执法中过罚相当的基本原则。通过全面、细致地分析案件的具体情况,既考虑了涉案企业的违法所得和对市场竞争造成的损害,又兼顾了企业的配合态度和整改情况,使处罚决定既具有足够的威慑力,又避免了过度处罚对企业正常经营造成不必要的影响,体现了反垄断执法的理性和公正性,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罚提供了具有参考价值的范例。
二、维护公平竞争,增强执法质效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和灵魂,反垄断执法既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手段方式,更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基础保障。反垄断执法,不仅对业已发生的竞争损害行为进行矫治并积极恢复市场竞争,而且要通过竞争来促进创新、提高社会福利。药品领域反垄断执法更蕴含着多元的目标追求,此次执法恰当好处地契合了这一诉求。
(一)恢复市场公平竞争
天津市市监委通过对相关当事人合理处罚,有效地打破了地钠原料药市场的垄断格局,恢复了市场竞争机制。通过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高额罚款等措施,消除了四家原料药生产企业之间通过垄断协议形成的非法利益联合,使市场重新回到竞争状态。这将促使企业依靠技术创新、提高产品质量和降低成本等方式来获取竞争优势,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推动地钠原料药行业健康发展,为下游制剂生产企业提供更加公平、合理的原料药供应环境,保障整个医药产业链的稳定运行。
(二)减轻医保和患者负担
地钠原料药价格的大幅下降,直接降低了地钠制剂的生产成本,从而有助于稳定和降低地钠制剂的市场价格。这对国家医保和广大患者来说是一项重大利好,其价格合理回归能够有效减轻国家医保支出压力,避免因原料药垄断导致的不合理医疗费用增长转嫁给患者,使患者能够以更加合理的价格获得必要的治疗药品,更加切实有效地保障患者切身利益和基本医疗需求。
(三)维护药品市场秩序稳定
通过对该垄断案件的严肃查处,向整个药品市场释放出强烈的监管信号,表明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原料药垄断行为零容忍的态度和坚决打击的决心。这有助于规范药品市场秩序,遏制潜在的垄断行为,营造一个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稳定的市场秩序有利于吸引更多的企业进入医药领域,增加市场供给,促进医药行业的创新和技术进步,提升我国医药产业的整体竞争力,为人民群众的健康福祉提供更加坚实的保障。
三、立足个案执法,提升治理效能
强化反垄断、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反垄断执法,不仅仅事关市场公平竞争与否,更关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反垄断监管执法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盯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领域、突出问题,纵深推进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专项行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天津市市监委对地钠原料药垄断协议案的查处,既回应了我国药品领域反垄断的现实需求,更是贯彻落实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精神的重要体现。每一次执法,都是一堂普法课。本案的调查和处罚,对日后我国药品领域甚至整个市场反垄断监管都有诸多重要的启示。
(一)加强监管力度,拓宽监管视野
本案的执法过程和查处结果,再次提醒反垄断执法机构应进一步加强对药品市场的反垄断监管力度,将监管视野拓展至产业链的各个环节,包括生产、销售以及可能存在的幕后组织者等。执法机构应进一步完善常态化的监测机制,及时发现原料药市场的异常价格波动、供应变化等潜在垄断风险,深入挖掘背后可能存在的垄断协议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行为,对制剂生产和经营环节同样不能忽视。同时,加强与其他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的协同合作,加强合作,形成监管合力,共同维护药品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患者合法权益。
(二)强化调查取证能力,提升执法水平
调查取证是反垄断执法的关键环节,本案中执法机构通过现场检查、询问调查、提取电子数据等多种方式获取了大量确凿证据,为案件的准确定性和处罚提供了坚实基础。这表明反垄断执法机构需要不断强化自身的调查取证能力,培养专业的执法队伍,熟练掌握现代调查技术和方法,提高证据收集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在面对日益复杂隐蔽的垄断行为时,能够迅速、准确地锁定证据,确保反垄断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有效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三)完善法律法规,细化执法标准
尽管我国反垄断法在规制垄断协议等方面已经有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通过本案也可以看出,在处理一些特殊情况,如自然人组织者、宽大政策的具体适用范围和幅度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细化执法标准和操作指南。这将有助于提高反垄断执法的透明度和可预见性,使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能够更加清晰地了解法律边界,同时也为执法机构提供更加明确的执法依据,减少自由裁量的模糊性,确保反垄断执法的公正性和一致性,进一步提升我国反垄断执法的法治化水平。
综上分析,天津市市监委对郭某某组织津药药业等达成并实施地钠原料药垄断协议案进行查处,不仅依法惩治了组织者、违法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员,有效扼制了垄断行为,维护了药品市场公平竞争,减轻了国家医保和患者的负担,推动了医药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本案也对我国反垄断执法工作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启示,为今后更好地应对复杂多变的垄断行为、完善反垄断执法体系提供了有益参考和借鉴,进一步推进我国反垄断执法从“个案惩戒”向“系统治理”的跃升,真正实现“办好一个案件,规范一个领域,带动一个产业”的执法初衷和政策目标。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金善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