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我国首部全面规范电子商务经营与发展的综合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自2019年1月1日施行至今,在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国际形势变化与国内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电子商务日益呈现跨界融合、业态迭代加速的特征,该法有些规定已难以完全适配行业新情况新业态的规范需求,有必要作出相应的修改完善,从而更好地发挥规范引导与促进发展的双重作用。
此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对法律责任一章的修改内容较多,主要是针对电商领域跨界融合新业态、多元化新场景衍生出的平台治理痛点、难点问题作出制度回应,在进一步明晰平台经济各类参与主体权利义务的基础上,拓宽法益保护边界,强化平台法律责任。例如新增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规定,并在罚则中对违反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九条的行为新增细化责令整改情形、设定营业额比例罚、增设梯次监管工具三项重要举措。这既是对过往监管痛点的针对性回应,也是对平台经济长远健康、公平可持续发展的制度布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平台经济治理决策部署要求的制度落实,从长远看,有利于赋能平台经济的创新与健康可持续发展。具体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细化责令整改情形、提高定额罚款上限,体现“过罚相当”原则。《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借鉴中外相关立法经验,对法律责任一章中“责令停业整顿”的适用情形予以细化,适配不同经营类型与应用场景,将责令停业整顿丰富为责令暂停相关业务、责令停业整顿、提请相关部门责令暂停用户注册、责令暂停或停止接入网络服务等。同时,对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规定的违反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义务且情节严重的情形,将罚款上限提高至五百万元。此举使电商监管走向精细化,对不同程度违法行为实施分级处置,精准契合过罚相当原则,显著提升行政执法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二是引入营业额比例罚制度,力求避免“一刀切”式的处罚弊端。本次《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法律责任章节最重大的修改举措,当属引入营业额比例罚。《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若违反主体身份审核、禁限售管理、限制交易或限定交易禁止、安全保障义务等相关规定,且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依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关经营者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该制度将比例罚与上一年度营业额挂钩,且以平台违法行为特别严重的情节、特别恶劣的影响及特别严重的后果为依据,体现出立法所作的优化努力——试图全面考量平台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其影响后果综合定罚,突出平台“数字守门人”合规义务,倒逼企业将合规经营置于商业利益之上,弥补定额罚款的不足,更多体现比例原则,为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更为强有力的保障,也为守法经营的商家营造更为公平的竞争环境。《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增加比例罚是否惩戒力度过大?比以往严苛的处罚会否制约头部企业发展、拖累数字经济前行的步伐?对此,《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参考了反垄断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等立法的相关经验,充分考量了电子商务规范与促进之间的平衡问题,对比例罚的适用作出了一些限定:首先是处罚权限提级,仅限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其次是严格限定比例罚的适用情形,即只适用于经营者违反该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等规定的情形,须同时满足三个“特别”要件——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造成特别严重后果。这将对比例罚适用的处罚范围起到必要的限缩作用。
三是增设梯次监管工具,构建精准化治理体系。《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对未依法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存在扰乱或可能扰乱网络市场秩序行为的电商平台经营者,主管部门可依法采取约谈整改、专项调查、出具警示函等柔性监管措施;同时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配合监管调查。主管部门有权进入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询问相关人员,查阅、复制涉案文件资料,查封、扣押相关证据,查询经营者银行及支付账户信息。此次修改健全了电商全链条监管执法体系,赋予监管部门约谈、核查、取证、查账等多元化监管手段,强化执法刚性约束,进一步压实平台主体责任。
此次《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对法律责任的调整,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立法逻辑,顺应经济社会发展新态势。通过构建多层次法律责任体系,设置梯度化惩戒标准,实现惩戒力度与违法程度精准匹配,使法律责任设定更趋公平合理、更具备现实可操作性。这既彰显国家规范平台经济、维护市场公平正义的决心,也为电子商务行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筑牢法治根基。从立法层面完善监管机制、丰富监管工具、提升监管效能,引导平台经济各方主体摒弃流量至上、低价内卷的粗放模式,转向创新驱动、品质竞争的良性发展路径,助力构建高效公平的电商法治监管生态,营造诚信安全、繁荣有序的数字经济营商环境,赋能新质生产力培育与经济高质量发展大局。
徒法不足以自行。要实现平台经济法治化治理、落实过罚相当的理念、全面保障电子商务活动各方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健康秩序、推动数字经济行稳致远,可能需要全面兼顾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是通过下位法或实施细则细化立法精神与适用标准。例如,对于营业额比例罚的新规定,后续可对“三个特别”适用情形采用“列举+兜底”方式予以明确,约束监管顶格处罚的自由裁量空间。
二是区别不同违法情形,特别是准确甄别违法行为所造成的不同法益侵害,精准裁量应当采用的处罚方式和力度。例如,同样是比例罚,若从该法内部均衡性考察,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主体身份审核、禁限售管理、限制交易或限定交易禁止、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差别较大,特别是其中的限制交易或限定交易禁止义务与其他三类义务性质、执法监管裁量的客观性、可量化性等方面差别较大,发生法律责任竞合的可能性也不尽一致。若从该法外部考察,那么《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的比例罚适用的违反主体身份审核、禁限售管理、限制交易或限定交易禁止、安全保障义务这四种违法情形与同样规定了比例罚罚则的反垄断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的法益侵害的性质不同,因此需要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个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进行个案法益侵害性的准确识别和穿透性实质判断,特别是要把握其违法行为是否达到“三个特别”同时并存的情形,再决定是否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防止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的情况,挫伤“数字守门人”主体的积极性。
三是在实践中,执法部门还应当综合考量平台经营者等主体的日常合规表现、违法次数、主观违法恶性等因素,对合规机制健全、生态治理到位、已尽审慎义务的平台,以及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较小的,应当依据尽职免责或减责精神,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真正做到赏罚分明、惩劣扬善,持续维护电商行业健康营商生态。
四是构建统筹协调、多元协同的综合治理体系,推进线下线上一体化监管,健全分层分级监管模式,使新修改的法律责任条款适用尽可能保持同案同罚,增强处罚的公信力和有效性。
总之,《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法律责任配置的修订完善应当以人民为中心,统筹规范与发展,平衡电商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综合考虑制度修订必要性、现实可操作性,契合规范秩序、激励创新、保障权益的立法初衷,恪守比例原则,严格遵循正当程序要求,最大程度推进我国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
(作者系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副会长 王文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