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制定全国统一大市场条例
    构建公平的市场监管规则
  • 发布时间:2026-03-09 10:27     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介绍今年政府工作任务时提出,“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制定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条例”。

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基础支撑和内在要求,将法治建设更深度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是新时期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不断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大战略任务,对于畅通国内经济大循环、激发市场创新活力、培育国际合作与竞争新优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以统一立法打破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为构建“统一大市场”提供法治保障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对建设统一大市场作出了安排部署。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需要实现基础性市场规则的统一,从制度上破除妨碍各种生产要素市场化配置和商品服务流通的体制机制障碍。通过制定统一大市场建设条例,可以确立和形成统一、权威的市场活动规则和监管规则,确保市场主体和监管主体适用规则的公平性,从根本上打破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从源头上确保市场环境的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

明确政府和市场的边界,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的实现

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是建设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要求。通过统一大市场建设条例确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开放市场”等法律原则,有利于从制度上厘清政府与市场的作用边界,确认政府介入市场活动的正当性及具体方式,确保市场主体能够享有公平的竞争机会、公正的竞争环境,真正实现“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的有机结合。

为市场运行的基本环节提供通用性监管规则,弥补立法缺漏和空白

制定统一大市场建设条例,对市场运行的基本环节设置原则性、通用性的监管规则,可有效统合分散的市场监管法律规则,弥补立法空白,确保监管活动有法可依,实现监管的公平公正,从而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制度环境,最大程度地激发市场活力和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巩固市场监管领域的改革成果,为深化改革提供法律依据

近年来,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深入推进,市场监管领域改革取得了一系列重要成果:在原则上,涉及对新业态的包容审慎监管;在监管机制上,涉及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的完善和信用监管等新型监管手段的应用;在具体制度上,涉及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双随机、一公开”等制度的出台和实施。通过制定统一大市场建设条例,有利于对近年来在改革中形成共识的问题作出规定,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上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