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透明医疗价格增温民生健康
  • 发布时间:2026-02-13 16:39     信息来源:中国经济网

医疗服务价格始终是民生保障的重要关切,直接关系群众“看病贵”“费用不清”问题的破解与医患信任的构建。随着我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进入深水区,群众对医疗服务的需求从“有没有”转向“好不好”,对价格透明度的期待日益提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适时牵头启动对《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的规定》(计价检〔2002〕2606号)的修订工作,与有关单位联合起草了《医疗机构价格公示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这既是对“看病贵”“费用不清”等民生痛点的精准回应,也是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制度创新。《规定》并非对既有条文的简单调整,而是以“治理现代化”为核心,将价格公示从“行政要求”升级为“医疗治理体系的基础工程”,是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在卫生健康领域的具体实践。

一、应民所呼,破解医疗服务价格透明度难题

医疗技术迭代、服务模式升级和“三医”联动改革向纵深推进,既有价格公示制度在覆盖范围、监管手段等方面难以满足新要求。此次修订锚定“全域透明、全程可溯”,为规范价格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群众权益提供坚实规则支撑。

(一)新时代民生工程与健康中国战略的制度实践

此次价格公示制度的修订,是新时代民生工程聚焦医疗民生痛点、践行健康中国战略的具体实践,以价格透明为核心构建起医疗服务民生保障的制度保障。《规定》积极回应这一诉求,结合医疗卫生行业发展新形势、新特点和监管任务的新变化,明确医疗机构价格公示要求,有针对性地完善价格监管制度规则。经此完善,价格公示制度能够有效保障群众知情权和选择权,为全民健康营造良好环境。这一制度实践以法治化手段规范医疗价格秩序,深度契合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健全健康促进政策制度体系”的战略部署,为“十五五”时期民生工程提质增效、纵深推进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提供了可落地的实践路径。

(二)纾解“看病贵”“费用不清”等民生痛点的制度保障

尽管我国持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优化医疗服务价格体系,但群众对医疗费用的“模糊感”仍未完全消除。部分医疗机构存在检查检验等项目标准不明、院内第三方服务价格游离监管、互联网诊疗公示滞后、项目动态调整缺乏同步披露等问题,群众往往在“先诊疗、后算账”的不确定中作出被动选择。《规定》通过明确医疗机构价格公示的方式与标准、义务和责任,为群众提供了“明明白白消费”的制度依据。这一制度安排与国家深化公立医院改革、推进医疗服务价格分类管理等顶层政策形成合力,推动医疗服务从“病有所医”稳步迈向“病有良医”。

(三)从“形式公开”到“实质透明”的制度创新

此次公示制度修订实现了从“形式公开”到“实质透明”的系统升级,构建起“立规—监督—执法”的闭环体系:在范围上,由“核心项目”扩展至“全场所覆盖”,将疫苗接种、医疗救护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场所内的第三方机构一并纳入,打破了医疗机构内的“信息盲区”。在渠道上,从“线下为主”转向“线上线下融合”,对互联网医院的价格公示提出了详尽、独立的要求,强调了线上线下主体的一致性,兼顾了“数字普惠”与“传统需求”。在监管上,从“柔性倡导”走向“刚性约束”,明确了“医疗机构未按照本规定进行价格公示”以及“医疗机构服务场所内的其他经营者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违法情形,由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查处。

二、明规立矩,优化医疗服务价格公示规范体系

此次价格公示制度修订,立足医疗行业专业性与复杂性,通过分层分类的公示要求、全域覆盖的场景监管和多元协同的价值导向,既回答了“公示什么、怎么公示”,也明确“如何落地、如何评估”,努力在规范和发展之间找到最大公约数。

(一)依法优化公平可及的医疗服务体系

此次价格公示制度的修订通过制度创新赋予了医疗机构灵活空间。《规定》坚持“刚性底线+弹性空间”的治理思路,创设了“集中公示+定向告知”相结合的方式。这既避免“一刀切”影响医疗服务效率,又通过动态公示要求倒逼医疗机构提升内部管理水平,最终实现规范与发展的良性互动。一方面,价格公示使群众对“看病花钱”有了清晰认识,能够根据公示价格理性选择就诊机构和诊疗方案;另一方面,公示压力倒逼医疗机构规范内部收费流程,建立价格动态更新机制,使公示信息与实际收费、医保政策保持同步,推动医疗服务价格回归价值,在“消费选择—机构优化—行业升级”的良性循环中,与“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价格改革原则形成共振,促进医疗服务公平可及目标的实现。

(二)完善“核心必示+便利可查”的信息披露体系

信息披露既要“抬眼可见”,也要“按需可查”。《规定》以分层公示的制度安排兼顾便捷与完备:就“集中公示”而言,要求医疗机构在入口与候诊等醒目位置即时呈现主要医疗服务项目、常用药品及可以单独收费的医用耗材价格。与此同时,公众还可以通过官方网站、院内自助终端或价目表册系统便利查询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及耗材的价格信息,包括项目编码、计价单位、收费标准等要素。这种分层公示机制既避免信息过载影响阅读体验,而且能保障公众对价格信息的知情权。“分层公示”模式进一步明确了价格公示的责任主体、内容要素和监督机制,在为医疗机构划定行为边界的同时也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提供了保障。

(三)健全“线上线下一体”“统筹内外”的监管机制

为适应和满足医疗服务场景多元化的发展需求,此次价格公示制度修订构建了“全域覆盖”的监管网络。《规定》完善了互联网诊疗领域价格公示制度,明确要求互联网医院应当在网站页面、手机软件的显著位置,对主要医疗服务项目、常用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进行价格公示。此外,《规定》明确医疗机构对院内第三方机构履行明码标价义务负有督促责任,对疫苗接种、医疗救护等特殊服务设定更具针对性的公示要件,从而确保医疗服务价格行为透明化,确保监管无死角。

三、维权赋能,构建以规范促发展的医疗服务生态

《规定》通过制度细化与技术赋能双向发力来构建以规范促发展的医疗服务生态,为群众维权提供清晰路径;同时,以严管倒逼行业规范,推动医疗服务在透明化、法治化轨道上实现高质量发展。

(一)完善了“查得到、看得懂、能监督”的群众权益保障机制

《规定》力求将群众的知情权、选择权真正落到实处,为群众维护合法权益提供了清晰路径。《规定》通过多端覆盖的公示渠道,确保价格信息“查得到”;通过要素化、通俗化的解释口径,使费用构成“看得懂”;通过对比公示信息与结算票据、畅通“12315”等投诉举报渠道,保障可疑收费“能监督”。以“冠状动脉造影”项目为例,公示中明确其涵盖的术前准备、造影剂注射、影像记录等内容,有助于群众将“名目”与“范围”对上号、“价格”与“服务”对上表,从而完成对费用合规性、合理性的自主核验。通过完善这一机制,社会公众可以对医疗机构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从而构建价格透明、服务明确和经得起检验的群众权益保障体系。

(二)明确了医疗价格公示违法行为的查处机制

科学合理的责任机制是确保修订后价格公示制度有效实施的关键。《规定》构建了“主体责任明确、监管链条完整、法律依据坚实”的责任体系,将互联网医院与院内第三方服务提供者纳入日常监管,严格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上位法,明确对未按规定公示价格、公示信息与实际收费不符等违法行为的查处路径。责任机制并非仅聚焦监管端,医疗机构的主体责任也得到强化,通过要求医疗机构指定专人负责价格公示的动态更新、信息核验,并对疫苗接种、医疗救护等特殊服务严格履行公示义务。通过责任机制的刚性约束,《规定》促使医疗机构必须规范价格行为,为医疗行业高质量发展筑牢合规底线。

(三)促成了从制度建设到技术赋能的合规机制

对医疗机构而言,《规定》既是合规约束,也是提升管理水平、重塑行业信任的契机。把制度要求转化为稳定能力,关键在于“制度—流程—技术”的一体建构:依照规定在医疗机构设立价格监督员,承担本单位价格公示工作,确保公示信息与医药领域价格政策、实际收费完全一致;建立“政策跟踪—系统调整—公示更新”的快速响应机制,确保医疗价格及时公开和透明;还应充分通过技术赋能价格公示,如鼓励条件成熟的医院建立和运用“智慧价格管理系统”,实现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自动同步、线上线下实时联动,为群众打造便捷可靠的信息核验渠道。

此次价格公示制度修订,着眼医疗服务行业长远发展,力求提升医疗机构社会公信力,通过透明化重塑医患信任、优化资源配置,为行业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能,实现“透明化”与“效率提升”的双赢,更为“十五五”期间医疗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奠定基础和提供保障。随着《规定》的有效实施,不同级别、不同性质医疗机构价格公示机制将日趋完善,相应的价格也将更加公开、透明和合理。患者可依此进行跨机构比价选择,推动医疗资源向服务优质、价格合理的机构流动,形成“良性竞争—服务升级”的循环,使得透明化价格管理成为行业发展的硬性标准,引领医疗服务从“规模扩张”向“质量效益”转型。(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金善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