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第五条仅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社会责任作出原则性规定,未专门针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设定社会责任条款,难以充分体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作为电子商务生态重要主体的定位。在以平台经营者为核心的电商生态体系中,平台经营者对与之形成法律关系的平台内经营者、提供其他服务的经营者以及劳动者等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是其履行社会责任的基础内容。同时,平台经营者还负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基本义务。
一、平台承担社会责任的法理依据
平台兼具私人营利性与公共空间双重属性,准公共属性是其承担社会责任的逻辑起点。平台经济所具有的负外部性决定平台必须履行社会责任,对其经营活动所引发的社会问题承担相应义务;平台履行社会责任是顺应竞争法社会本位原则的必然之举,有助于实现自身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平台的可持续发展高度依赖其所处的社会关系网络,故其权利行使应当受到必要限制,以更好地服务社会公共利益。
二、平台社会责任的内涵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除需承担一般企业社会责任外,还需承担一些特殊的社会责任,主要涵盖个体权益保护与宏观秩序维护两大方面,具体内容主要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劳动者保护、网络空间安全保障、知识产权保护、协助市场治理、就业支持以及技术创新等。
就个体权益保护社会责任而言,鉴于当前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保护的迫切需求,以及平台内经营者与提供其他服务的经营者相对处于弱势地位的现实,平台经营者需要保障参与电子商务活动的相关经营者、劳动者等合法权益;就宏观秩序维护社会责任而言,具体表现为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三、平台履行社会责任的主要方式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社会责任主要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一是凭借自身资源直接履行社会责任;二是依托自身影响力,引导关联企业、非营利组织与普通用户共同解决与其相关的社会问题。
四、平台社会责任的适用原则
平台经营者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不应超出其能力范围与法律授权,而应在平台治理能力、技术条件与资源禀赋的实际约束下合理设定履行路径。具体而言,可通过引入“比例原则”进行综合判断,根据平台类型、规模与影响力进行差异化界定,同时考虑技术的“可预知性”与成本收益分析,避免对平台履行社会责任施加过重负担。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 朱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