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数字平台治理“小切口”立法的新发展
  • 发布时间:2026-07-04 10:43     信息来源:经济日报新闻客户端

以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与产业深度融合,正在改变着社会经济活动的组织模式、服务模式与商业模式,数智经济新业态以数字平台为载体,以数据要素为牵引,以算法技术为依托,在人工智能的加持下,已然重塑了市场的主体、客体、要素和工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通过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确立一系列的责任规范,在国际上率先发出了关于数字平台治理立法的中国声音。为进一步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平台创新和健康发展,市场监管总局、商务部近期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电子商务法》本次修正旨在通过扩大调整范围、健全平台责任制度、明确监管合力工作机制、增强对突出违法行为的约束力度,更好地维护网络市场秩序, 体现我国数字平台治理立法的最新发展。    

一、数字平台治理“小切口”立法,是坚持发展和规范并重的中国方案选择

数字平台的架构和能力使其对生态系统的控制远远超出其产权辐射范围。面对数字平台这一新型市场组织形式,美国、欧盟、英国等各司法辖区都在不断探索如何监管数字平台,是否以及如何对数字平台治理进行立法。其中欧盟探索的是独立且全面监管数字平台的立法模式,其通过《数字市场法》和《数字服务法》在立法上首次提出了数字平台“守门人”制度。

我国2018年8月31日通过、2019 年1月1日实施的《电子商务法》以立法形式确立了电子商务发展和规范的基本制度框架。最大的亮点在于以“平台责任”为抓手,确立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责任规范,包括 :入驻身份核验登记义务、报送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和涉税信息义务、平台内商品或服务信息管控义务、平台规则制修改、公示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和知识产权保护义务等,具有很强的针对性。《电子商务法》是我国法律首次针对数字平台这种特殊的组织形式确立的责任框架,也是中国向世界贡献的数字平台治理的立法方案。  

此后,政府部门秉持发展与规范并重的思路,对数字平台发展中出现的问题,采用“小切口”立法模式,进行相应的规则完善。如,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联合发布的《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聚焦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四类主体,压实责任义务,划定行为红线。我国数字平台治理“小切口”立法模式,在及时弥补规则空白和漏洞的同时,也为新业态、新技术发展留出一定空间。  

二、《电子商务法》适时修正,是数字平台治理“小切口”立法的新发展

作为世界范围内首部电子商务领域的系统性立法,我国《电子商务法》在规范电子商务发展、推动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数字技术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与融合,数字平台以发达的算力、算法技术为依托,以免费模式、用户体验、社区内容生产等作为营销策略,围绕供需匹配、撮合交易展开经济活动,其跨地域、跨行业、跨场景的生态化扩张能力,给数字平台治理不断带来新挑战。在电子商务平台领域,以互联网为主导的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也层出不穷,直播电商、短视频电商、社交电商、二手交易电商等电子商务新业态发展迅猛,电子商务模式的快速迭代和动态发展要求电子商务平台治理也应当具有动态性、灵活性和适应性,及时迭代,我国《电子商务法》也需要通过“小快灵”的修订来回应这些新挑战。例如,面对不断涌现的新模式新业态的电子商务平台,《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将《电子商务法》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法所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订单生成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通过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概念界定中增加“订单生成”服务的具体描述,以及增加一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订单生成等全部或者部分服务的,应当根据提供的服务类型承担本节规定的相应义务”的规定,厘清了实践中关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概念条款的争议,明确了新业态平台企业也应当承担相应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责任与义务,很好地回应了电子商务领域因新模式出现而带来的治理挑战。

三、《电子商务法》“小切口”修法,对于促进平台经济创新和健康发展意义重大

《电子商务法》此次修正,在遵循市场规律,尊重平台经济特点的基础上,聚焦解决平台经济发展中的关键问题,以法治化手段引导平台经营者规范经营行为、强化内部治理、加强合规管理,切实履行相关义务,推动实现多元参与、有效协同的网络交易治理体系,有助于推动平台经济发展方式从“流量至上”向“创新驱动”转变、从“卷价格”向“拼质量”转变,更好服务发展新质生产力和高质量发展大局。

《电子商务法》是平台经济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当前新业态新模式快速迭代,特别是近年来 平台经济领域流量见顶、内卷加剧,影响高质量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等问题突出,《电子商务法》此次修正,坚持发展和规范并重,扩大法律调整范围,健全监管机制,完善法律责任,扩大对外开放,有利于引导平台经济强化赋能,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大局;有利于压实平台主体责任,推动平台强化合规意愿,主动防范风险;在国内法律层面新增规则对接、争端解决、对外反制等条款,有利于进一步扩大电子商务领域开放水平;有助于推动电子商务领域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相通相容,引导电商有序出海。  

总体而言,《电子商务法》此次修正是“小快灵”立法快速响应机制的具体体现,可以更好地发挥立法的规范和保障作用,对于推动平台企业与平台内经营者、从业者共赢发展,维护电子商务领域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促进平台经济创新和健康发展、加快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具有重要意义。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法学院教授,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 孟雁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