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场监管总局曝光一批通过侵权假冒实施
    “内卷式”竞争的典型案例
  • 发布时间:2025-07-07 20:30     信息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为更好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违法行为,市场监管总局持续推进知识产权执法工作,并于2024年部署开展了为期两年的“守护知识产权”专项执法行动,现选取一批通过侵权假冒破坏公平竞争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四川省白月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7月25日,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称,四川省白月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电商直播平台销售假冒“NIKE”“”等商标的侵权商品。该局立即开展现场核查,锁定当事人线下经营场所,在10个直播间内查获侵犯“NIKE”“”“adidas”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19227件。经查,当事人共购进19400件服装,货值金额20余万元。当事人在直播间以9.99元—19.99元的低价进行销售。

当事人以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参与市场低价竞争,且货值金额较大,涉嫌犯罪。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目前,涉案服装上游供货商与本地销售商已抓获归案,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二、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铜梁区侯氏鞋业有限公司假冒注册商标系列案

2024年1月,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管局通过线索核查,发现该区侯氏鞋业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侵权商品,该局立即联合区检察院、区公安局成立专案组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非法生产“LV”“Timberland”等品牌鞋具,涉案金额高达1.47亿元,销售网络覆盖国内多省市。现场查扣假冒成品鞋3600双、鞋材2万件及商标标识3.3万个。铜梁区市场监管局对配件制作、商标印制、销售渠道等开展全链条打击,查处关联企业重庆环宇鞋业有限公司、重庆永鼎鞋业有限公司制假售假违法行为。

当事人以生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参与市场竞争,其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因涉案金额巨大,铜梁区市场监管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抓获11名犯罪嫌疑人。目前,检察机关已启动审查起诉程序。对上述两家关联企业,铜梁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处以罚款,没收制假工具及侵权产品。

三、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南京音王派量贩式歌城有限公司销售侵犯“MARTELL”“Hennessy”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洋酒案

2024年4月,根据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南京音王派量贩式歌城有限公司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通过同行群内发布的低价酒水广告,主动联系名为“洋酒批发”的微信号,多次购进印制有“MARTELL”“Hennessy”注册商标的马爹利名仕、马爹利蓝带、轩尼诗V.S.O.P等洋酒,并在其经营的KTV内进行销售。经鉴定,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为48.52万元。

当事人以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参与市场竞争,其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2024年8月29日,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罚款90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卡牌案

2024年3月,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称,徐汇区古美路某地存在制售假冒商品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立即对上述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工作人员电脑中发现了侵权卡牌设计底稿,并发现了侵权卡牌成品。经调查,自2023年6月起至案发,当事人方某某在未经许可情况下,分别在上海组织设计侵权卡牌底稿、在浙江省义乌市组织生产制作侵权卡牌产品4031盒,共计11.1万余包;通过1688平台店铺销售侵权卡牌产品,违法经营额14.3万余元。另查明,上海琦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明知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况下,仍为方某某设计涉案侵权产品,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为侵犯他人商标权提供便利的行为。

当事人以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参与市场竞争,其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处违法经营额3倍的罚款共计42.9万余元。上海琦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为侵犯他人商标权提供便利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处违法经营额1倍的罚款14.3万余元。

五、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员会查处天津精粮等公司侵犯“小站稻”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系列案

2024年4月,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员会接举报称,天津精粮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等通过广播、微信平台销售假冒中国农业品牌“小站稻”大米,严重侵害地理标志商标权益。经调查,执法人员发现这是一起涉及生产、加工、仓储、印刷、销售全链条侵权假冒地理标志商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以销售假冒地理标志商品参与市场竞争。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规定对侵权假冒小站稻地理标志商品的3家违法主体予以立案调查。鉴于当事人生产、销售侵权商品涉嫌刑事犯罪,根据相关规定,该案已移送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