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守信者一路畅通
    构建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
    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回眸
  • 发布时间:2022-11-11 09:46     信息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2013年,党中央、国务院作出推行商事制度改革的部署,提出放宽市场准入的同时加强市场主体监管的改革任务。经过十年改革,目前我国已在市场监管领域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通过实施信用监管,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守信者一路畅通。

 

  建立完善信用监管制度体系

 

  信用监管是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内容和监管制度的重大创新。为承接放宽准入后的事中事后监管任务,国务院在印发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中提出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完善信用约束机制等信用监管改革措施。随后,国务院制定出台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构建起信用监管的核心制度。在此基础上,总局陆续制定了《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等6部配套规章,完善了信息公示、年报、信息抽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一系列信用监管基础制度,与《条例》共同构成了信用监管目前的法规体系。

 

  《条例》实施以来,在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企业诚信自律、扩大社会监督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信用监管在市场监管中的基础性作用初步显现。

 

  随着商事制度改革和“放管服”改革的深入推进,总局启动了《条例》修订工作,并纳入了国务院2020和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与此同时,根据工作需要,2021年总局修订了《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2部规章,建立了市场监管部门统一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制度。制定出台了《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完善信用修复机制,与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相衔接。

 

  近年来,总局还牵头起草了《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参与起草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等文件,建立完善了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通过这一系列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文件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基本形成市场监管部门信用监管制度体系,为信用监管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和制度支撑。

 

  大力推进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是信用监管的基础制度。通过将涉及企业的登记注册、行政许可、抽查检查、失信名单、年度报告等信息归集并记于企业名下,向社会公示,用社会和市场力量强化对企业监管,是发挥信用作用实施监管的重要手段。近年来,总局围绕建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归集公示涉企信用信息,实施年报制度改革,不断夯实信用监管基础。

 

  高质量建成并优化公示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是《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明确的国家级信息公示平台和信用监管支撑系统。到2017年,公示系统全面建成,实现了企业信用信息统一归集、集中公示,形成覆盖各类市场主体的“全国一张网”,向社会公示企业全景多维信用画像。在全面建成公示系统基础上,总局持续推进公示系统升级改造,上线实名认证功能,优化防爬功能,通过实名注册加强对用户的识别与管理,保证系统稳定运行,便利群众免费查询信息。总局还加快完善系统平台功能,加强与新出台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衔接,继续改进完善企业信息公示、简易注销、撤销冒名登记等模块。目前,公示系统已成为市场监管领域信用信息公示门户,实现了“一网归集、三方(企业、社会公众、政府)使用”,为商事制度改革和“放管服”改革提供基础支撑。截至2022年5月31日,公示系统累计访问量达2545.33亿人次,查询量264.73亿人次,日均访问量1.27亿人次,日均查询量1331.30万人次。

 

  推动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总局依托公示系统,推动将各类涉企信息归集记于企业名下,夯实信息公示基础。以《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为根本遵循,形成从总局到地方,从市场监管部门到其他政府部门的涉企信息归集长效工作机制,各类涉企信息归集数量稳步增长。截至2022年5月底,共归集政府部门产生的各类涉企信息46.13亿条,比去年同期增长80%。

 

  大力推进跨部门、跨地区、跨层级涉企信息共享。通过信息共享,有效扩大企业信用信息应用领域,助力营商环境优化。总局先后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中央网信办、最高检、财政部、公安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等17个部门和单位以签署对等协议的方式开展了信息共享合作。截至2022年5月底,市场监管部门共向各政府部门推送企业基础信息8462万条、经营异常名录信息2687万条、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194万个。通过涉企信息共享,让“信息多跑路、数据多跑腿”,减轻企业负担。同时,进一步推动了政务信息系统的整合共享,为各部门依法履职和协同监管提供了数据支撑。

 

  积极推动年报工作。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报公示制度,是商事制度改革的内容,通过改革,变企业向政府负责为企业向社会负责,同时减轻了企业负担,提高了监管效能。自2014年年检改年报后,总局加大宣传引导力度,提升年报知晓度,企业年报率稳步提升。

 

  持续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信用风险分类管理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新型监管方式,其目的是解决检查任性、执法扰民等问题,减轻企业负担,同时实现政府部门有限监管资源的最优配置,提升监管执法效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明确将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作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要任务。

 

  持续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按照国务院部署,总局自2017年以来承担“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的牵头任务。总局坚持法治先行,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内容写入《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等行政法规中,通过立法予以固化,确立其作为市场监管基本手段的法律地位。推动国务院于2019年初印发《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明确在市场监管领域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常态化监管机制,要求除特殊重点领域外,原则上所有行政检查都通过双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2020年,总局会同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等15个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共纳入35大类74个抽查事项。2021年,全国市场监管部门共抽查企业249.51万户,抽查比例5.14%。近6年共抽查企业1034.64万户,抽查比例年均5.0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已经成为市场监管部门日常监管基本方式。

 

  全面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按照国务院部署要求,总局积极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利用互联网、大数据、机器学习等现代技术手段,对企业信用风险实现自动判别和自动分类,针对不同风险类别的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从而实现监管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2019年9月,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试点的通知》,在全国11个地区开展为期一年的试点工作。2022年1月13日,经国务院同意,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指导市场监管系统全面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意见》要求,积极推进企业信用第3页共3页风险分类管理工作,目前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扎实做好失信惩戒工作

 

  近年来,总局不断完善失信惩戒制度,推进失信惩戒措施落实,强化信用监管刚性。

 

  不断完善失信惩戒制度体系。总局把失信惩戒作为强化信用监管制度的重要手段,抓好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制度建设,使失信主体知敬畏、存戒惧、守规矩,实现“利剑高悬、强化惩戒”。2021年,修订出台《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整合原工商、原质检、食品药品、知识产权、价格监管等市场监管领域严重违法失信情形,建立市场监管部门规范统一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制度,实现列入标准、程序、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的法制化、标准化和规范化。同时,出台《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建立了市场监管部门统一规范的信用修复管理制度,为违法失信当事人解除惩戒措施、重塑信用提供制度保障,构建放管结合、进退有序的信用监管长效机制。

 

  加强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充分发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作用,依法依规实施信用约束和惩戒,是信用监管的重要手段。截至2022年5月底,全国经营异常名录实有市场主体815.17万户,其中企业755.41万户,农民专业合作社59.76万户。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修订实施到今年5月底,市场监管部门已将846户市场主体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依法依规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切实推进信用修复。截至2022年5月底,全国累计移出原有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4.42万户次,提前停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71.81万条,移出经营异常名录60.37万户次,恢复个体工商户正常记载状态181.1万户次,支持引导相关失信主体重塑信用,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加强信用监管制度创新和应用

 

  大力推进重点领域信用监管。聚焦重点领域强化信用约束是信用监管与重点监管相结合发挥作用的重要方式。总局围绕以信用赋能食品生产和特种设备等重点领域监管,制定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重点领域信用监管的实施意见》,明确了11项重点领域信用监管重点任务,发布了《加强重点领域信用监管信息化技术方案》等4项技术规范,组织召开全国市场监管部门加强重点领域信用监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在全国部署推进重点领域信用监管工作。截至目前,公示系统共标注公示了24.52万户食品生产企业和5.52万户特种设备获证企业的信用信息,推动运用信用监管工具对重点领域实施有效监管。

 

  扎实推进信用承诺工作。总局高度重视信用承诺在培育社会诚信和加强信用监管工作中的作用,不断推动信用承诺制度的落实和完善。一方面,按照国务院部署,在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过程中,加强事中事后核查。另一方面,推动在企业登记注册、行政审批等环节开展信用承诺,引导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主动公示信用承诺,强化信用约束、社会监督。

 

  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王伟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信用监管是我国商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是经实践证明科学高效的监管新机制。信用监管使得监管部门可以有效区分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从而有利于缓和有限的监管资源与日益增长的市场主体之间的突出矛盾,优化监管资源配置,提升市场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更好维护人民福祉。实施信用监管,可以更加有效地监测、发现、处置、惩戒那些不利于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失信行为,而诚实守信的主体则可以享受到更多的信用“红利”,获得更大的经营自由。信用监管这项由中国本土创新出来的监管新机制,已经彰显出其强大的制度优势。继续改革和创新信用监管机制,发挥其强大的治理效能,必将为实现市场监管现代化、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奠定更为扎实的制度基础。

 

  中国市场监管报记者  王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