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配套政策的宣传解读
  • 发布时间:2015-08-28 16:33     信息来源:中国市场监管学会

 

编者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精神,做好《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配套政策的宣传解读,为深化注册登记制度改革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近日,中国工商学会组织了一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下称《条例》)实施专家座谈会,邀请国家行政学院汪玉凯、北京大学湛中乐、清华大学施天涛、中国政法大学赵旭东、中国人民大学叶林等专家学者就做好《条例》及配套政策解读、实施工作,提出了意见建议。各位专家积极评价了《条例》出台的意义,并对《条例》实施和完善提出了建议。现将专家主要观点摘编如下,供大家参考。

工商行政管理改革中的里程碑

《条例》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于101日正式施行。与会专家普遍认为,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是深化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实行宽进严管的重要保障,是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使我国在现代商事登记管理制度构建上走在了世界的前列 

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今年2月,国务院开始实施工商登记制度改革,降低了市场主体准入门槛,新设企业数量大幅增加。同时取消企业年检制度,减轻了企业负担,提升了市场活力,市场宽进改革基本实现。《条例》围绕企业信息公示进行制度设计,通过企业自行年报、动态信息公示以及各政府部门掌握的信息公示,为创新市场监管模式找到了依据和方向,突出信用的基础性作用,为社会开展对企业信用评价和监督提供了制度保障,进一步释放了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红利,在工商行政管理改革进程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章政、于安)

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坚实一步。《条例》的相关规定对企业和政府部门的责任分配公平,政府一方面为企业自行报送信息提供了统一的公开平台,另一方面要公开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大量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凭借信息公示平台开展信息服务,提高了企业信息透明度,降低了市场交易成本,保障了交易安全,同时为消费维权、司法争议解决都提供了信息支持。通过信息共享,打破了部门壁垒,提高了政府综合服务水平,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突破。(湛中乐、李钰、李安渝)

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制度保障。今年31日,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在全国31个省(区、市)全部开通试运行,先行公示企业登记信息和备案信息,在信息管理专业角度和使用体验方面均达到了较高水平,《条例》实施后,将进一步扩大信息公示范围,公开企业年报信息以及各政府部门掌握的企业信息,用信用手段来实现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专家认为,现代市场体系的建设也离不开社会信用基础和企业信息披露,各类经营模式创新、技术创新都须建立在社会信用基础之上。《条例》的实施,为市场交易活动中主体之间的信用认定提供了依据,为企业诚信建设找到了抓手,为社会信用体系构建奠定了坚实信息数据基础。(朱岩、章政)

建言《条例》实施工作

《条例》对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提供了全面规划和具体部署,为保障相关规定能够更好的实施,专家提醒,在落实过程中,要注意一些可能出现的问题。

各部门联动机制的建立。针对企业未按要求及时、准确公示信息的行为,《条例》规定了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和各部门联动响应机制,其中联动响应机制的惩罚最为直接、有效。同时,因为需要诸多政府部门共同参与,在信息共享上、限制约束上均保持行动一致,联动响应机制落实难度也最大。要归拢各部门涉及企业的信息,逐步确立由工商部门牵头的统一企业信息公示平台;加强与各部门的沟通,将企业信用作为各部门履行职能中的重要参考,使之成为协助各部门提高效率的工具,而不是额外的工作任务。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荣誉授予等工作中对失信企业予以限制,真正实现企业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制度设计初衷。(赵旭东、汪玉凯、蒋大兴)

注重信息数据的运行维护和利用。企业信息反映了企业身份、经营状况,能够体现企业的诚信水平和履约偿债能力,是企业信用的数据基础,对市场主体识别交易风险、国家把握经济形势都具有重要价值。如果没有高效的处理、运用机制,大量沉睡的企业信息就无法发挥蕴含的巨大价值。要通过与各高校、科研机构、技术部门合作,利用专业技术手段,分析、处理企业信息数据库,开展实证研究,共享科研数据成果,做好数据比对、信用监管应用开发等一系列功课,提高信息利用效率,促进信息公示服务更加透明、高效、直观。同时,企业信息反映的企业信用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很容易成为违法行为篡改、破坏的目标,要重视借助专业技术力量做好安全防护,切实保障安全运行,维护信息公示平台的稳定性和权威性。(湛中乐、李安渝)

进一步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条例》的实施,如果离开企业自身的作用发挥,难以真正落地,形成信用约束的社会氛围。改变企业的经营思路和习惯,培育企业的自律文化,离不开调动商会、行业协会力量。通过制定信用相关的行业规范,对企业统一要求,加强引导、监督。借助行业信用认证约束,改善企业治理,提高企业市场诚信水平。行业协会还可以利用自治组织优势,收集、整理、发布企业资质资格、诉讼信息、行业声誉信息等专项信息。通过商会、行业协会促成企业自律形成,成为转化企业外在压力为内生动力的枢纽。(李安渝、周友苏)

献策制度的长远规划

专家认为,《条例》的出台,符合我国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后亟需加强市场监管创新的形势,为适应改革不断深入和现实条件的不断变化,企业信息公示制度自身的完善也需要不断与时俱进。

保障公示信息真实性。企业公示信息如果不真实,非但起不到信息透明化的目的,反而会扩大信息不对称。建议工商部门在进行信息随机抽查时,应当通过实质审查的方式,通过实地核查、账目核对等途径,利用律师、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专业力量,审查客观事实。抽查的结果在公布时,除了表明信息真伪外,还应公示核实后的真实信息,并与虚假不实信息进行对照。只有建立全面、细致的企业信息实质抽查制度,才能提升公示信息的可信度,保障系统公信力,提高制度实用价值。(赵旭东、于安)

拓宽信息披露范围。为保护交易安全,企业信息公示应当侧重对企业经营行为、交易过程的反映。逐步推进企业财务信息、交易信息(包括交易笔数、交易量、交易结果等)公开,促进市场主体之间交易信用的认定。对财务信息和交易信息中的商业秘密,要谨慎判断,避免企业大量将商业秘密作为公示豁免的挡箭牌,杜绝地方保护和权力寻租现象发生。对于虚拟企业、注册资本零到位企业等特定主体,由于其没有实际营业场所和实缴资本、更易出现交易风险,应通过统一规定,强化其信息公示社会责任,细化对其科学披露信息的具体要求。只有工商部门建立了更为全面、完善的信息公示制度,才可能调动其他社会力量,逐步建立综合评分系统,量化企业信用价值,提高信用认证效率。(叶林、李安渝、章政)

营造社会共治新局面。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是要通过公示信息的手段,促进企业信用体系建立,形成社会共治的局面,其中离不开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应当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作用,宣传大量制度实践中的具体事例,通过树立正面典型,引导企业树立信用观念,通过批判负面案例,提高企业失信成本;充分调动社会监督的力量,加大激励力度,调动社会积极性,监督、举报不实信息;推进降低征信服务市场准入门槛,促进市场征信机构发展,提升征信服务水平,发挥市场在调配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共同构建起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良好局面。(李安渝、周友苏)

(责任编辑:胡湛、蒋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