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市场监管总局紧锣密鼓地发布了信用监管领域的三部重要规定,即《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这三部信用新规,遵循信用法治的基本逻辑,对相关信用监管机制进行了重构,主要包括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制度(以下简称“严违名单”制度)、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制度和信用修复制度三种制度。这三种制度,可以类型化为惩戒和修复两类机制。其中,“严违名单”制度、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制度是具有惩戒和约束功能的信用监管机制,信用修复机制是具有信用重塑和修复功能的信用监管机制。两类机制、三种制度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由此在信用监管领域形成了一套体系严密、规则合理、惩戒和激励并重的信用监管制度。
就“严违名单”制度、行政处罚公示制度这两种具有较强惩戒和约束功能的信用监管制度而言,其以具有较高层级效力的部门规章形式进行规定,具有鲜明的法治特色。
其一,守住底线。过去在失信惩戒领域,相关制度的法治化程度较低,出现了所谓“泛信用化”的现象。按照信用法治的要求,这次出台的“严违名单”的重点是市场监管领域违法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违法行为。同时,按照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的要求,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制度与“严违名单”制度相衔接,仅对适用普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进行公示,大大提高了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失信惩戒的门槛。
其二,善意文明。与守住底线相对应的是,对于现实生活中大量的、多发性的一般违法失信行为或轻微违法失信行为,则更多采取一种宽容的态度,以善意文明的观念去对待和处理,从而体现教育为主、宽严相济的法治观念。两部规章注重保持必要的制度弹性,使得失信惩戒能够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对是否进行惩戒可以进行必要的合理性、公平性的考量,从而体现善意文明的执法观念。
其三,权益保障。“严违名单”、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往往会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产生非常显著的限制权利或者加重义务的后果,对相关市场主体的权益可能会产生严重不利影响。这类高强度管理手段的应用必须依法审慎而为。本次的信用监管新规,构建了比以往更为周全的权益保障新机制。 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注重约束公权力。两部部门规章以较高的法治标准规范监管部门的行为,将相关程序纳入严格的法治轨道。二是赋予信用主体相应的救济权利。严违名单管理办法规定,被列入“行政黑名单”的主体享有相应的异议权、听证权、抗辩权等,为市场主体提供了必要的权利救济机制。
总体来看,本次出台的相关信用监管新规,按照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和部署,遵循法治逻辑,将相关制度纳入严格的法治轨道,提出了崭新的法治方案,是推动信用监管实现更高水平法治化的一个典范。
作者: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 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