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公布民生领域
    “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四批)
  • 发布时间:2023-08-03 16:15     信息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2023年以来,贵州省市场监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充分发挥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优势,集中力量,重拳出击,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加大执法力度,严查假冒知名品牌及“傍名人”“搭便车”等违法行为,查办一批民生领域性质恶劣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违法案件,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2023年上半年,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处各类民生领域案件3814件,移送司法机关45件,涉案金额2123.38万元,罚没总额1873.05万元。现将部分违法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案例一:钟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陈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4月14日,钟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当事人陈某销售的白酒进行检查。经商标专用权人鉴定,当事人所售产品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经查,该批产品货值金额59582元。当事人没有履行进货验收义务,不能提供合法进货证明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且涉嫌犯罪,钟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二:碧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铜仁市碧江区某某运动鞋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3月14日,碧江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当事人铜仁市碧江区某某运动鞋店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销售标注有“NIKE”商标的运动鞋。经商标专用权人鉴定,该批运动鞋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经查,产品数量899双,售价749元至1299元不等。当事人没有履行进货验收义务,不能提供合法进货证明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且涉嫌犯罪,碧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三:兴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徐某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4月11日,兴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会同市公安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当事人徐某某生产场所进行执法检查。查获标注有“贵州习酒”商标的“习酒窖藏1988”白酒104瓶,以及用于生产的空瓶、散装白酒、包装箱等材料。经查,该批产品使用“贵州习酒”商标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货值金额90272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且涉嫌犯罪,兴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四:兴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黄某某、卢某某、刘某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5月16日,兴义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消费者投诉,对当事人黄某某、卢某某、刘某某共同销售的贵州茅台酒进行鉴定,经鉴定,该批产品均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经查,当事人没有履行进货验收义务,不能提供合法进货证明材料。该批产品数量222瓶,货值金额59052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且涉嫌犯罪,兴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五:兴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贵州某某碳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3月21日,兴义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当事人贵州某某碳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存放知名品牌羽毛球拍、网球拍及大量已贴牌半成品、商标标识等。经查,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货值金额2053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且涉嫌犯罪,兴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六:习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习水县二里镇某某酿酒小作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生产不合格产品案

2023年4月10日,习水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习水县二里镇某某酿酒小作坊生产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灌装的飞天接待酒和茅台1918酒标注“飞天”“MOUTAI”商标。经抽样检验,当事人灌装的国酒1915纪念酒和窖藏1915酒总酸(以乙酸计)、总酯(以乙酸乙酯计)项目不符合明示执行标准《酱香型白酒》GB/T26760-2011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飞天接待酒与茅台1918酒使用“飞天”“MOUTAI”商标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货值金额261024元;国酒1915纪念酒与窖藏1915酒货值金额447792元。货值金额共计708816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生产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且涉嫌犯罪,习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七:长顺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长顺县某某烟酒商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2年1月26日,长顺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长顺县某某烟酒商行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香烟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共26个品种111条。经鉴定,当事人销售的标注有“中华”商标的卷烟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因当事人涉嫌犯罪,长顺县烟草专卖局将该案移送县公安局处理。后经县公安局研判,当事人尚未达到立案追诉标准,按照规定将案件线索移送长顺县市场监管局处理。长顺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3月9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没有履行进货验收义务,不能提供合法进货证明材料,违法产品数量中华(双中支)89mm 10条、中华(软)84mm 5条、中华(硬)84mm 7条,违法产品货值金额1265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长顺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八:六盘水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钟山区某某通讯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2年11月7日,六盘水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当事人钟山区某某通讯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标注“HUAWEI”“HONOR”的手机壳。产品经商标专用权人鉴定,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经查,当事人没有履行进货验收义务,不能提供合法进货证明材料,违法产品“HUAWEI”手机壳数量643个,“HONOR”手机壳数量739个,货值金额13471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六盘水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九: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安顺开发区某某商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4月13日,安顺市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当事人安顺开发区某某商行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标注有“云南白药牙膏”商标的牙膏,经商标专用权人鉴定,当事人所售产品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经查,当事人没有履行进货验收义务,不能提供合法进货证明材料,违法产品数量714支,货值金额15518.4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十:花溪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贵州某贸易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4月2日,根据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予起诉决定,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向花溪区市场监管局回退当事人贵州某贸易有限公司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花溪区市场监管局重启案件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汽车配件经商标专用权人鉴定,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侵权产品包括:GE前大灯、星越前大灯、博瑞前大灯等300件。当事人没有履行进货验收义务,不能提供合法进货证明材料,销售金额91167.69元,货值金额234581.31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花溪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十一:惠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惠水县某某手机店不正当竞争案

2023年6月27日,惠水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当事人惠水县某某手机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店面门头、玻璃、墙面、收银台均粘贴美国苹果公司标记和“苹果授权经销商”字样。当事人不能提供美国苹果公司经销商授权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惠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十二:黔西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黔西市某某装饰材料经营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3月14日,黔西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消费者举报,对其家中使用的“艾格木”集成墙板进行核查。

经查,消费者家中使用的“艾格木”集成墙板是当事人黔西市某某装饰材料经营部销售,产品使用的“艾格木”商标是当事人用喷码机喷涂,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黔西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