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质检监[2007]5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9]24号)、《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9号)和《产品质量国家免检工作规范》(国质检监[2007]176号)的有关规定,经过企业自愿申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初审、社会公示和国家质检总局审定,决定授予1302家企业申报的产品获得国家免检产品资格(名单详见附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严格按照《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和《产品质量国家免检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免检产品的后续监督管理。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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