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文件
全许办[2004]67号
关于对《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进行补充修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随着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开展,GB13623-1992《铝压力锅安全及性能要求》已被修订为GB13623-2003《铝压力锅安全及性能要求》,GB13623-2003于2004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GB13623-2003在产品类别、安全性能指标、检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方面较原标准有较大改变,其中增加的手柄结构及牢固度,泄压压力,耐内压力,破坏压力的下限及密封圈性能等,均涉及到压力锅的安全和卫生指标,使压力锅产品标准在原有要求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了安全和卫生性能要求,对提升铝压力锅产品质量十分重要。
鉴于该标准内容改变较大,为了做好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经研究决定,对《压力锅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修订(见附件1和附件2),自发文之日起,按修订后的实施细则执行,并将组织对有关获证企业进行生产条件补充审查(见附件3)和产品质量补充检验(见附件4)。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1、由压力锅审查部会同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共同组成审查组,每个审查组一般为2人,对已获证企业进行为期半天的企业生产条件补充审查;
2、对已获证企业重新进行抽样和产品质量补充检验;
3、由压力锅产品审查部汇总“企业生产条件补充审查报告”和“产品质量补充检验报告”,将合格企业名单及有关材料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4、经补充审查合格的企业,可继续使用原发生产许可证;
5、经补充审查不合格的企业,暂停使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经整改后企业可申请复查,审查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生产许可证,如仍不合格,吊销其生产许可证。
附件1 原细则附件1“压力锅产品生产企业必备检验用仪器设备”修改单
附件2 原细则附件3“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检验规则”修改单
附件3 企业生产条件补充审查内容
附件4 产品质量补充检验内容
二○○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抄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压力锅产品审查部、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
附件1
原细则附件1《压力锅产品生产企业必备检验用仪器设备》修改单
铝压力锅产品生产企业必备检验用仪器设备修改单
修改部分 |
备注 |
||
仪器设备名称 |
规格量程 |
精确度 |
|
压力表 |
0MPa~0.1MPa |
0.4级 |
增加 |
压力表 |
0MPa~0.16MPa |
0.4级 |
改变 |
压力表 |
0MPa~0.6MPa |
1.5级 |
改变 |
涡流测厚仪 |
低限分辨率为0.1μm |
|
增加 |
热电偶温度计 |
|
1.5℃ |
增加 |
衡器 |
最小刻度5g |
1/3000 |
增加 |
电炉 |
1.5kW,2kW,2.5kW |
±5% |
增加 |
附件2
原细则附件3“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检验规则”修改单
1、原1.4条修订为:
1.4 抽样数量
企业所提供的铝及铝合金压力锅和不锈钢压力锅产品的抽样基数各不得少于300口。铝及铝合金压力锅抽取样本为:压力锅:n1=n2=3(3×2=6口),密封圈:n=3(3个)。先将压力锅3口(n1)和密封圈3个(n)送检,另外压力锅3口(n2)样品暂留企业。不锈钢压力锅抽取样本为:压力锅:n1=n2=3(3×2=6口),密封圈:n=3(3个)。先将压力锅3口(n1)和密封圈3个(n)样品送检,另外压力锅3口(n2)样品暂留企业。
2、原2.1条修订为:
2.1 检验依据
GB13623-2003《铝及铝合金压力锅安全及性能要求》
GB15066-1994《不锈钢压力锅》
3、原2.2条修订为:
2.2 检验项目及判定
根据标准中的规定,进行检验及判定,见下表:
铝及铝合金压力锅检测项目及不合格分类及判定
序号 |
检测项目 |
不合格分 类 |
对应条款 |
判别水平 |
样本大小 |
不合格 质量水平 (RQL) |
判定数组 Ac Re |
1 |
合盖安全性 |
A |
5.10 |
Ⅱ |
n1=n2=3 |
65 |
0 2 1 2 |
2 |
工作压力 |
5.11、5.12 |
|||||
3 |
密封性 |
5.13 |
|||||
4 |
安全压力 |
5.14 |
|||||
5 |
耐热压 |
5.15 |
|||||
6 |
开盖安全性 |
5.16 |
|||||
7 |
防堵安全性 |
5.17 |
|||||
8 |
耐内压力 |
5.18 |
|||||
9 |
泄压压力 |
5.19 |
|||||
10 |
卫生要求 |
5.22 |
n=3 |
50 |
0 1 |
||
11 |
破坏压力 |
5.23 |
n1=n2=3 |
65 |
0 2 1 2 |
||
12 |
使用说明书 |
8.3 |
|||||
13 |
手柄结构 |
B |
5.5 |
80 |
0 3 3 4 |
||
14 |
氧化膜、涂层、抛光 |
5.7 |
|||||
15 |
手柄连接牢固性 |
5.8 |
|||||
16 |
手柄温升 |
5.9 |
|||||
17 |
塑料件耐煮性 |
5.21 |
|||||
18 |
密封圈 |
5.24 |
|||||
19 |
标志 |
C |
5.2、8.1 |
100 |
1 3 4 5 |
||
20 |
外观 |
5.3 |
|||||
21 |
组件 |
5.4 |
|||||
22 |
容积 |
5.6 |
|||||
23 |
钢制件处理 |
5.20 |
|||||
表中卫生要求检验采用一次抽样方案,密封圈检验的样本从出厂检验合格批中随机抽取,涂层检验样本按QB/T2421要求抽取。 |
附件3
企业生产条件补充审查内容
序号 |
审查内容 |
因新标准实施而改变和增加的内容和要求 |
1 |
设计控制 |
应根据新标准对现有产品进行设计更改。更改的设计图纸、工艺文件和操作指导文件应符合要求。 |
2 |
文件和资料控制 |
经过更改的设计文件的审批、发放和作废文件的管理情况。 |
3 |
采购质量控制 |
供应商的评审与选择、零部件采购文件的更改及进货检验控制情况。 |
4 |
生产过程控制 |
因新标准而改变的操作过程所需要的作业指导书。 |
5 |
检验 |
检验标准、检验作业指导书和检验记录应进行修改,并进行现场指定试验。 |
6 |
检验设备 |
企业应增加相应零部件进厂检验和成品出厂检验所需的检验仪器设备。 |
7 |
质量记录 |
企业应相应更改部分质量记录,并应保持为新标准的转换所进行质量活动的记录。 |
8 |
人员培训 |
对重要岗位工作人员进行新标准培训。 |
附件4
产品质量补充检验内容
1、 抽样数量
现场抽取申证单元内最大口径的铝压力锅1组(6口),其中3口送检测单位检验,其余3口由企业留存备查。另抽取密封胶圈3个随样品送检。
2、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名称 |
新标准要求的检验内容 |
|
1 |
手柄结构 |
手柄结构应保证操作者使用时,手不应碰着手柄上的紧固螺钉 |
|
2 |
容积 |
压力锅实际容积应不小于额定容积的95%。 |
|
3 |
手柄连接牢固性 |
手柄连接应牢固,按6.2.9条试验,承受锅实际容积3倍水质量的砝码10min,不能松动和变形。 |
|
4 |
手柄温升 |
按6.2.10条试验,塑料手柄温升应在45K以下,金属手柄温升应在35K以下。 |
|
5 |
耐内压力 |
耐内压力不小于最大公称工作压力的3倍,按6.2.18条试验时,锅不应漏水。卸压后做密封性试验,仍符合密封性要求。 |
|
6 |
泄压压力 |
当锅内压力在大于2~3.5倍最大公称工作压力范围时,泄压结构应自动排气,使锅内压力在60s内释放到20kPa以下。 压盖式压力锅当锅内压力在1.4~3.5倍最大公称工作压力范围时,泄压结构应自动排气,锅内压力不能超过3.5倍最大公称工作压力。 |
|
7 |
破坏压力 |
破坏压力不应低于6倍的最大公称工作压力,并不得低于500kP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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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密封圈 |
耐酸性 |
按6.2.24.1试验后,体积的膨胀变化不得大于25%,或皱缩1%。 |
耐油性 |
按6.2.24.2试验后,被测物质量不应增加20%以上。 |
||
标志 |
按8.1.2检查密封圈上的压力锅制造商的商标(或厂名)和规格。 |
||
9 |
钢制件处理 |
钢制件需经防腐处理,应符合6.2.20条试验的要求。 |
|
10 |
使用说明书 |
按8.3检查说明书中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