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许办[2004]40号 关于调整《油锯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08-09-12 14:17
 

 

 

 

 

 

 

 

 

全许办[2004]40

 

 

关于调整《油锯产品生产许可证

换(发)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为完善油锯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加强对油锯组装企业的管理,经研究,对油锯产品实施细则进行如下调整:

一、对组装油锯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具备的检测器具和生产条件审查进行调整补充(见附件),其它要求应当执行《油锯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的规定。

二、组装油锯产品的生产企业,在其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名称后注明“组装”。

三、组装油锯产品的生产企业不得生产油锯部件,除非重新申请取得油锯产品生产许可证。

特此通知。

附件:《油锯产品实施细则调整补充意见》

 

 

 

 

二○○四年八月十一日

 

 

 

 

 

 

 

 

 

 

 

 

 

 

 

 

 

 

 

 

 

抄送:油锯产品审查部


附件:

油锯产品实施细则调整补充意见

序号

对应原细则内容

调整补充内容

1

附件3. 生产企业应具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器具

二、生产企业应具备的主要检测器具

组装油锯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具备的主要检测器具

序号

检测器具名称

   

1

±0.5dB

2

干湿度计

湿度±2%

温度1k

3

弹簧测力计

±2%

4

   

±0.5/d

5

±1mm

2

附件5. 油锯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

三、技术文件管理

组装油锯产品的生产企业不考核零件图纸及与零件图纸相关的工艺文件。

3

附件5. 油锯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

四、采购质量控制

组装油锯产品的生产企业所使用的主要部件发动机、锯链、导板等必须从具有生产许可证生产企业购进,并签有供销合同。

对于进口部件组装油锯产品的生产企业,其各部件要符合国家进口的有关规定。

4

附件5. 油锯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

五、过程质量管理

组装油锯产品的生产企业仅考核装配生产过程质量管理。

5

附件5. 油锯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

六、产品质量检验

组装油锯产品的生产企业仅考核出厂检验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