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文 件
全许办(2001)38号
关于委托加工企业备案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根据国质检[2001]41号文的规定,有证企业委托有证企业、无证企业委托有证企业进行委托加工方式应到委托企业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备案同意后方可标注。现将具体办理程序通知如下:
1、委托企业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领取并填写《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附表1)。申请所需材料:
(1)委托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原件;
(2)被委托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原件、生产许可证原件;
(3)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签订的委托生产协议或合同原件(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须长于协议或合同期限)。
以上材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确认有效后,在复印件上盖章存档,原件退回企业。
2、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受理后,在《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上填写意见、盖章,并汇总存档。
3、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在委托备案手续完成后,即填写《委托加工企业情况汇总表》(附表2),盖章后及时向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审查中心上报,审查中心将定期通告有关产品审查部。
4、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将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和有关产品审查部对委托加工企业和被委托企业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
附件:附表1《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
附表2《委托加工企业情况汇总表》
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抄:各有关产品审查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