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许办(2003)88号
关于生产许可证标识切换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各产品审查部:
为了减轻企业负担,减低企业成本,减少获证企业因更换旧包装造成的浪费,规范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执法监督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于2003年4月25日下发了《关于换(发)证产品生产许可证标识切换问题的规定》(全许办[2003]48号),对获证企业的生产许可证标识切换问题做出了具体规定。最近,婴幼儿配方乳粉等产品的生产企业不断反映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对上述文件的理解存在一些问题。为了便于有关单位的理解和执行,现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生产许可证标注时可不标有效期。
二、获证企业未按规定标注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的,应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结合《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处理,即责令企业改正。
三、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生产许可证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在其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逾期未标注的,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企业改正;拒绝改正的,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二○○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抄送:许可证审查中心